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资中府办发〔2017〕7号
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中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在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加强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国家、省、市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县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等现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七)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咨询、质疑、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县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定,经县公管委会议讨论,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执行。
(二)负责办理立项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并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承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备案审查工作,国家、省、市已核准招标事项的,从其规定。
(三)负责监督管理县本级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及相应处理工作,对评标现场专家所提出的建设工程比选政策依法作出解释。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县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办法,经县公管委会议讨论,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执行。
(二)负责对年初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对调整采购计划进行批复。
(三)负责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审批。
(四)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管理、抽取等。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活动,并对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工作。
(七)负责组织考核县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利管理和供后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县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政策性管理文件,经县公管委会议讨论,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执行。
(二)负责办理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四)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方面的解释工作。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一)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和完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场化处置相关办法,经县公管委会议讨论,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执行。
2.负责办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3.负责对县交易中心编制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转让合同进行备案。
4.负责对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投诉与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中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贯彻实施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和完善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办法,经县公管委会议讨论,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执行。
2.负责办理县属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3.负责对县交易中心编制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转让合同等进行备案。
4.负责对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5.负责受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投诉与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和职权范围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纳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由县公管办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县公管委会议讨论,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凡是《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中所列公共资源项目均应在县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招标、比选、拍卖、挂牌出让、询价、电子竞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方可向县发改局申请招标事项核准,并凭核准手续向县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二)县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负责办理交易登记,并向项目业主发出项目受理通知书。
(三)县交易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行使会审招标文件职责并出具会审报告。
(四)县交易中心按已备案的招标(比选)公告内容要求,在相关媒体上依法发布招标(比选)公告。
(五)县交易中心按规定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由县交易中心负责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由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质疑和监督。
(七)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将投诉查处情况抄送县公管办和县监察局,接受监督。
(八)项目业主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实施合同,将合同向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九)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确保交易成果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十)其他未约定事项,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采购需求,并按要求进行需求论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2.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5.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应当设置的条件。
(二)采购人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须按相关程序向县财政局申报审批。
(三)采购人根据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对应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名称编制采购计划,送县财政局备案或批复。
(四)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县交易中心)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五)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县交易中心)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1.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法规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2.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发(售)采购文件。
4.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合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5.开标、谈判、报价。
6.专家评审。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八)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规定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招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副本。
(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一)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十二)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内容进行履约。
(十四)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方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主体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将相关验收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十五)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六)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告。
(十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采管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十八)其他未约定事项,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组织勘测定界、地价评估等前期工作,制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将制订好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提交县交易中心。
(三)县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文件。
(四)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同步在规定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五)县交易中心接受竞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发放资格确认通知书。
(六)县交易中心具有国土拍卖资质的工作人员或聘请具有国土拍卖资质人员主持交易活动,并确定成交人,在规定媒体对出让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七)县国土资源局、县交易中心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县国土资源局复印本次交易活动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九)出让单位和县交易中心应将有关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资产处置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内部审批和准备好相关手续后,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处置单位按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批复,委托评估单位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三)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按规定将属于在县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项目批复给县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处置单位自行处置范畴的,按规定批复给处置单位自行组织)。
(四)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编制资产处置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处置单位会审后,由处置单位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
(五)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公告和出售出让文件。公告期不得低于7天,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发布内容包括处置标的基本情况、处置方式、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六)县交易中心按规定受理竞买申请和组织现场踏勘,确认申请人竞买资格,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七)公开处置时,须按照经批准的处置方式和相应程序进行,并确定竞得人。
(八)处置结束后,处置单位应及时将处置资料移交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备案;县交易中心对处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竞得人出具《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
(九)竞得人凭《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与处置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十)处置单位和县交易中心应将相关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九条 县交易中心应当建设集交易系统、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进入县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后,按照相关流程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在媒体上公告、公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应在县交易中心的交易网络平台上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收取退还,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应当按规定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县交易中心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县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适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