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9]06号
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PPP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社会资本投资人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印制
2019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投标文件结构与格式.................................................. 22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44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46
第七章 评标办法................................................................... 63
第八章 拟签订合同样本........................................................ 7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拟对 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PPP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9]06号
二、招标项目: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PPP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及其它资金
四、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社会资本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项目于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16日进行了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通过资格预审且愿意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为合格的投标人。本项目不接受资格后审。
六、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方)不得超过2家)。
七、报名时间、方式及更正说明:
供应商自2019年5月29日上午9:00至2019年6月6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网上报名,获取参与资格。
招标文件免费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附件形式发布,请各供应商自行下载。
招标文件的若有更正、延期等事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查阅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
八、公告期限:与报名期限一致。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9年6月18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9年6月18日北京时间上午10时00分。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地点: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304号(资州大道A区还房2号商业楼4楼)交易中心
十一、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304号(资州大道A区还房2号商业楼4
楼)交易中心
邮 编:641200
联 系 人:邱先生
联系电话:0832-5617156
相关电话:组织股0832-5616012 监督股0832-5609251 评审股0832-5513966
采购人: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资中县重龙镇荷花池街57号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0832-5522365
2019年5月2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建安投资估算金额为16176.5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实际投资最终以财政评审为依据,政府确定的审计部门或委托的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 1、合理利润率(指:项目资本金利润率、运营维护利润率):5.5%; 2、年度折现率:4.10%; 3、融资利率:5.635%; 超过最高限价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1、合理利润率(指:项目资本金利润率、运营维护利润率):5.5%; 2、年度折现率:4.10%; 3、融资利率:5.635%; 超过最高限价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
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有报价项目: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无报价项目: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4 |
评标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投标保证金 |
金 额:300000元。 交款方式:网上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 投标保证金(一次性缴纳)到账,,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自然日的17:00前到账。 请打开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登录并报名后,在页面“保证金缴纳账户”中缴纳询价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诚信库注册账户转出,个人名义转款无效。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请在“保证金缴纳查询”栏目查询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以免因未缴纳成功导致响应无效!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的询价保证金无效,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缴纳保证金的,视为保证金缴纳无效。。 |
6 |
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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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 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PPP项目合同,PPP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交纳建设履约保证金,建设履约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全部项目建设期结束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且项目实施机构收到项目公司缴纳的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后30日内将建设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 2. 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中标人(项目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项目进入运营期前30日内交纳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全部运营期结束,且项目实施机构收到项目公司缴纳的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后30日内将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 3. 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中标人(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项目实 施机构交纳移交维护保证金,移交维护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移交维护营期结束后30日内将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 4.建设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均不计息。 |
7 |
采购文件咨询 |
交易中心:邱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 许先生0832-5522365 |
8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交易中心:组织股0832-5616012 评审股0832-5513966 |
9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审股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304号(资州大道A区还房2号商业楼4楼)交易中心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询问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询问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受理股:邱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田先生13981410086 |
11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质疑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质疑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监督股:乐先生0832-5609251 采购人: 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田先生1398141008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1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5606970。 地址:资中县水南上街。 |
13 |
信用记录查询 |
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 |
14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备案。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投标邀请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拟参加投标且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登记备案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到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具体内容见第三章):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14.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实质性要求)。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实质性要求)。
如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14.4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18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资格审查文件3份、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1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可不再加盖鲜章。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资格审查文件”“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开标一览表”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项目机构协商签约事宜。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及履约保证金交款凭证送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28. 合同分包与转包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和国家颁发的相关验收规程、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时段、比例在第六章约定。
七、投标纪律要求
36.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交易中心监督股电话:0832-5609251
九、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38.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文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
39.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40、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41、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投标文件结构与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 标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分类:资格部分、正(副)本、开标一览表
正(副)本投标文件主要结构
一、报价部分
二、服务部分
三、商务部分
四、其他部分
各相应部分中的内容应按顺序编序号对应描述或提供,如其中项没有需要提供的,请分别注明“没有”或“不需要”。
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及格式
资格部分
(一)投标人为参与了本项目资格预审且合格的社会资本投资人。
提供资格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二)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按规定已缴纳投标保证金:以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缴纳依据为准。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为我方 “ ”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申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并加盖申请人鲜章方可有效。
2、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由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3、附联合体协议。
正(副)本
一、报价部分
(一)投标报价承诺(格式附后)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投标报价承诺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作为“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郑重承诺:
(1)我方的报价是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我方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我方每种服务只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报价,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且与本次投标前一周年内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对同一服务要求的最低报价相比,比例不高于15%。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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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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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润率(项目资本金利润率、运营维护利润率)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合理利润率≤0%或>5.5%为无效报价 |
年度折现率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年度折现率≤0%或>4.1%为无效报价 |
融资利率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融资利率≤0%或>5.635%为无效报价 |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开招标日期:
注:1、本表中的报价应与“投标函”中报价一致。
2、“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 期:
注:非中小微企业本声明函不用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声明函不用提供。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1.投资建设管理方案;
2.维护管理方案;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4.项目移交方案;
5.资金安排计划;
6.风险分配方案;
7.法律方案;
(二)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
(三)服务应答偏离表。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采购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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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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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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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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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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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服务应答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的应答 |
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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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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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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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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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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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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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除本偏离表所列的偏离指标外,其他所有服务条款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资本金注入承诺书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承诺一旦中标,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将本项目我方股权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按规定注入到本项目的项目公司账户中,其余项目投入资金按政府方要求期限内注入。逾期未注入视为本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三、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附后);
(二)承诺函(格式附后)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四)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五)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附后)
(六)投标人获得的信誉与荣誉相关材料;
(七)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投标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社会资本方合理利润率(项目资本金利润率、运营维护利润率) ,年度折现率 ;融资利率 。
二、我方同意本次招标除偏离表以外的条款,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资格审查文件3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日 期:201 年 月 日
承诺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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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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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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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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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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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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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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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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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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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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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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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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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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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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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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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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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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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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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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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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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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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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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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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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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除本偏离表所列的偏离指标外,其他所有商务条款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四、其他部分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二)投标人认为有利于投标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列各项要求。
1、通过资格预审且报名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为合格的投标人。
2、按规定已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所列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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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投标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一、 投 标 人 |
资 格 要 求 |
通过资格预审且合格的社会资本投资人 |
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
其他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
|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不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 |
||
3、按规定已缴纳投标保证金 |
以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缴纳依据为准。 |
注:1、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本章对应投标文件第三章资格部分。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项目位于资中县城北区,根据区域控规,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路线全长2003.097m,路基宽度40m,按城市主干路-Ⅲ标准建设,设计时速40Km/h。
项目连接资中辖区两条国道,并与建成的北外环线、磐石大道、重龙大道构成城市骨架网络,其建设符合资中县总体布局规划,能更好地完善路网,拓展城市发展空间。项目的建设,沿线土地的区位优势将会增强,促进沿线居住密度的提高,而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和人口的聚集将会带动其他社会资本的集聚,将带动道路沿线土地增值,进而促进片区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有利于推进资中城市化进程。
(二)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1、项目建设规模
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位于资中县重龙镇,起点于建成的苌弘大道北段,与建成苌弘大道北段至资安路连接线呈T型交叉,终点与国道247线、北外环线、站西路呈十字型交叉,采用城市主干道技术标准,道路全长2003.097m,设计红线宽度40m,为城市Ⅲ级主干道,设计速度40Km/h。
2、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等,具体建设实施内容以项目实施主体确定为准。
3、项目选址
本项目选址位于资中县重龙镇,起点为于谷田坝村12社已建苌弘大道北段,止于站西路、北外环线、国道247线交叉处。详细情况如下:
项目示意图1
项目实施机构: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方出资代表:资中县兴资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
项目类型:城市建设-市政道路-新建
项目模式: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BOT)
项目期限:12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维护期 10 年)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建安投资估算金额为16176.5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实际投资最终以财政评审为依据,政府指定的审计部门或委托的审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
回报机制:政府付费
(四)工程建设
项目公司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范、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其费用由项目公司拨付给项目实施机构,由项目实施机构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工程计价:建安工程费用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进行计价。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由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为控制价,最终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工程变更:按照《资中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订本)》(资中府办【2019】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定。
中标社会资本方依法具有市政工程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等相应资质,则本项目可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实施,不再进行招标。
(五)竣工验收与审计
本项目完成建设后30天内,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均应准备好完整的验收资料,项目实施机构在接到项目公司完整资料后15天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经营,并进行后期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未在30天内准备好验收资料的,须以项目公司资料为准组织验收。项目公司未在30天内准备好验收资料的,自行承担验收延后的责任。
验收标准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在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项目档案资料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审计所需资料,在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积极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政府审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在国家相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
(六)运营维护内容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包括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的交通工程、排水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的运营、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具体运营维护内容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
二、项目运作方式
(1)本项目采用BOT(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项目公司组建:中选社会资本方和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3235.5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缴纳。社会资本方出资2912万元,出资比例为90%。政府出资代表出资323.50万元,出资比例为10%。项目开工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转为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注册地址:资中县。自签订PPP项目合同之日起30日内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权组成:政府方代表出资比例为10%,中选社会资本方出资比例为90%。政府出资代表同股同权,享受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参与项目公司收益分红,承担股权出资所占比例范围内的融资风险及融资成本。
项目资本金:根据国发〔2015〕51号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20%,金额为3235.5万元,项目资本金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按出资比例筹措(资本金须于项目开工建设前足额到位)。最终项目资本金以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竣工决算总投资为基数,按项目资本金比例20%及出资的股权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资本金的筹措及监管应满足《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评价论证要点指引(试行)的通知》(川财金【2017】82号)和《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要求,按照“穿透原则”审查,监督社会资本资本金投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规合法,项目融资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社会资本不得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政府方与实例资本方需按照《PPP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存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须为社会资金自有资金,非债务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股份。若有上述行为,视为项目公司违约,可启动提前终止条款。
(3)该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的合作期为12年,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起计算。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维护期为10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运营阶段,次年为政府支付第一期工程绩效费用的开始年。
运营维护期自完成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如项目提前竣工,则提前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不变,建设期期限相应缩短;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如果特殊原因延误工期,根据延误风险分配协商处理(如建设期延长,运营期不缩短,合作期限相应延长);但由于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社会资本方应承担延长对项目实施机构带来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期投资回报、延长期间支付的项目管理费用等)。
(4)合作运营范围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
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负责合作期限内对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交通工程、排水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绿化、亮化、市政配套工程的养护、维修等。
项目合同约定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运营维护管理权
项目公司享有以下运营维护管理权:
1)按照《PPP项目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新建-运营-移交,并提供项目可用性保障和维护服务;
2)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通过运营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获得合理回报;具体情况可在《PPP项目合同》详细约定。
3)合作期满,将运营维护管理权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6)资金来源
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中标社会资本方按其所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政府方资金:政府出资代表按政府方所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项目公司投融资资金:除项目资本金的剩余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渠道筹集资金。
(7)项目公司股权分配
政府方出资比例为10%,中选社会资本方出资比例为90%。政府出资代表同股同权,享受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参与项目公司收益分红,承担股权出资所占比例范围内的融资风险及融资成本。
(8)项目投融资结构
|
授权
|
投资
|
|
|
按效付费
投资运营 贷款还款
|
||||
|
||||
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
(9)债务资金及融资成本
本项目的债务资金=工程总投资-项目资本金
债务资金等于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资本金。债务资金由项目公司投融资。投融资的方式主要有通过股权引入财务投资人,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等承担债务的方式,保险投资、商业保理、信托投资、专项资管计划等夹层投融资方式,以及资产证券化。
融资成本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投融资手续成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和代理成本等综合成本支出,上限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5年及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目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4.9%,上浮15%即为5.635%,方案测算暂以5.635%)。具体投融资结构和投融资成本以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商谈结果为准,但不得超过上限,高于5.635%的融资成本由项目公司承担。
若因本项目建设资金需要融资的,在政策、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政府可积极配合并协调,但不提供担保、抵押等任何保证措施和书面承诺,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责任。具体条款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可在《PPP项目合同》中详细约定。
三、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采用政府付费。
考虑到本项目属于非经营性项目,回报模式适合采用政府付费。
项目回报机制为:分为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融资资金(债权投资)计算投资回报。
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采用财政部公式计算,建设期项目资本金不计算利息和回报。投资回报从运营期开始计算。
项目投融资资金采用等额本息公式计算。建设期项目资本金不计算利息和回报。运营期将项目实际投融资资金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政府每年据实结算给项目公司。
政府付费模式的计算公式:
当年政府付费支出数额=当年可用性服务费+当年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其中:
当年项目资本金成本及投资回报采用财政部指引方法的计算公式:
R= I×(1+i)×(1+r)n÷N
R:每年项目资本金投资回报;
I:项目资本金总额;
S:累计已还本金金额;
i:合理利润率;
r:折现率;
n:折现年序数,取1,2,3……N;
N:投资回报年限;
当年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
其中:初步设定本项目
(1)项目资本金和投融资部分分别测算。
(2)项目资本金为工程总投资的20%;
(3)项目资本金利润率上限取值为5.50%,运营维护利润率上限取值为5.50%,最终以采购结果为准;
(4)n为折现年数,n从1开始取值,取至10。
(5)年折现率上限取值:4.1%
(6)政府付费周期=运营年限=10年;
(7)融资利率上限取值:5.635%;
(8)工程债务资金的投融资总额=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
(9)债务资金在建设期不计息,其资金成本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
(10)运营成本
运营成本是指政府购买项目公司为维持项目日常运营所支付费用。本项目运营成本分为日常运营成本和大修费用。其中,日常运营成本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发布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修订版)》等相关规定作为测算依据,考虑成本上涨因素,结合地方实际确定每年度基本的标准,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其进行考核后支付。
1)道路养护小修费用:参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结合本工程进行测算,道路(包括路面、人行道、绿化带、护坡等)小修保养工程按 54439元/年•km 计,道路排水(雨水污水)按 742元/年•km 计,年养护费用110534元。由于建成后道路保险责任期一年,排水设施保险责任期二年,故道路养护维修费从运营期第二年开始计算,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费从运营期第三年开始计算,每年上涨3%。
2)工资及福利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按内江市2016年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35027元/人年估算,项目公司配3人,另保洁、绿化、路灯维护人员共配备 4人,按每人每月2500元计算;考虑工资上调因素,人员工资每3年上浮10%。福利费按人工费的 14%计取。
3)路灯电费:项目运营期主要能耗为路灯耗电,本工程灯具内光源采用LED灯,功率约160W,本项目路灯照明时间按照春、秋两季每日照明时间11h计算,夏季照明时间10h,冬季照明时间13h计算,其中每天0点至6点按一半亮灯算。本项目共布设110盏,年运行时间约4100h,年电能消耗52888kwh,电度电价为 0.5994 元/度,年电费3.17万元。
4)水费:包括道路清洗及绿化浇水,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绿化用水按每天1.5L/颗行道树或每m2测算,每年按200天测算,本项目共植行道树670颗,绿化带1846 m2,项目区绿化新水消耗754.8m3/a;道路冲洗按两天冲洗一次,道路每年冲洗182次,每平方米用水量1.5L/m2,每次用水115.78吨,年用水量21072 m3/a,年合计用水量21826.8m3/a,水费按2.4元/ m3,年水费5.24万元。
5)其他费用:按以上成本费用的10%估算。
6)大修费用:项目运营期限为 10 年,不考虑大修费用支出。
(11)当年政府付费支付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天为第一个运营年的起始运营日,之后当年运营付费的支付应在当年运营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当年政府付费支付的要求: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13)根据以上测算结果,本项目政府付费支出测算详见下表:
政府付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 |
||||||
总投资额度 |
16,176.50 |
资本金及占比 |
20% |
项目资本金 |
3,235.50 |
|
折现率 |
4.10% |
合理利润率 |
5.50% |
投融资金额 |
12,941.00 |
|
资本金回报率 |
5.50% |
融资利率 |
5.635% |
|
|
|
序号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
阶段 |
年限 |
运营维护付费 |
可用性付费(资本金) |
可用性付费(融资) |
政府支出总额 |
现值 |
计算方式 |
|
|
|
④=①+②+③ |
|
|
建设期 |
1 |
0 |
0 |
0 |
0 |
0.00 |
2 |
|
|
|
|
|
|
运营期 |
1 |
39.54 |
355.34 |
1727.99 |
2122.87 |
2039.26 |
2 |
52.57 |
369.91 |
1727.99 |
2150.47 |
1984.41 |
|
3 |
53.15 |
385.08 |
1727.98 |
2166.21 |
1920.21 |
|
4 |
56.54 |
400.86 |
1727.99 |
2185.39 |
1860.91 |
|
5 |
56.96 |
417.3 |
1727.99 |
2202.25 |
1801.41 |
|
6 |
57.39 |
434.41 |
1727.99 |
2219.79 |
1744.25 |
|
7 |
61.11 |
452.22 |
1727.98 |
2241.31 |
1691.79 |
|
8 |
61.57 |
470.76 |
1727.98 |
2260.31 |
1638.94 |
|
9 |
62.04 |
490.06 |
1727.99 |
2280.09 |
1588.16 |
|
10 |
66.14 |
510.15 |
1727.99 |
2304.28 |
1541.80 |
|
合计 |
567.01 |
4286.09 |
17279.87 |
22132.97 |
17811.14 |
a.项目总投资由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为依据,最终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b.政府付费的具体条款及金额以合同为准,最终政府付费以有权审计的审计机构依法审计的结果并结合绩效考核评分综合计算;其中,项目公司实际运营维护成本根据实际建设内容,按测算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
c.支付方式:建设期政府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从运营维护期第一年末开始付费,共支付 10 年。
(九)绩效考核机制
1.绩效考核目的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考核通过设置绩效标准和指标体系,运用数理统计、运筹学等科学的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得出绩效考核结果,政府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建设期绩效考核与运营期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作为PPP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
2. 绩效考核主体及范围
(1)考核主体:由项目实施机构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组成绩效考核小组。
(2)考核范围: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3.建设期绩效考核
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质量目标考核、安全目标考核、工期目标考核、环境保护考核等内容。
项目全面完工时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政府付费的依据。并由项目实施机构出具报告。
本考核办法实行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各项分值及具体考核办法如下表:
建设期考核明细表
指标类型 |
权重 |
指标要求 |
计分规则 |
工程质量 |
75分 |
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以及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相关文件。 |
交工、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投入使用为75分,按照无法通过验收的工程比例扣减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项目工期 |
5分 |
在批准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 |
未超工期(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计算正常工期)得满分,因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工期超期原工期五分之一以上的扣5分,期间按照比例扣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工程安全 |
10分 |
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相关文件。 |
建设期内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得满分,发生轻微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且财产损失不构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1分。因主观原因造成超过2名人员死亡的扣5分,出现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得0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环境保护 |
5分 |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
若经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若因环境保护不力造成污染而导致群体性事件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扣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公众满意度 |
5分 |
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公众的满意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接受投诉的窗口,若经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处罚的每投诉一次扣1分,有纠纷扣2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4.运营期绩效考核
运营期绩效考核由项目实施机构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PPP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就项目公司负责的运营维护事项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运营维护费用的支付额度和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额度。
运营管理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含路基、路面、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亮化、现场文明施工等以及工程本身的应急处理等。运营管理考核范围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本考核办法实行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各项分值及考核办法如下表(暂定):
运营期考核明细表
序号 |
考核类别 |
项目总分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运营标准 |
考核内容与方法 |
扣分标准(各项分值扣完即止) |
整改期限 |
一 |
公用指标 |
20 |
|
|
|
|
|
按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此项得分不作调整;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扣分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运行管理 |
4 |
人力资源管理 |
2 |
1.为保证运行的安全稳定并符合劳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2.有继续教育及培训机制。 |
1.检查证件有效期;2.了解全厂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
1.有一人未持证或超有效期扣0.1分;2.无年度培训计划扣0.2分,无培训记录扣0.2分,记录不规范扣0.2分。 |
|
管理制度与考核 |
2 |
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设备操作规程、工艺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齐全 |
1.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涵盖充分、计划/完成情况、厂考核奖惩情况。2.现场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率;3.制度是否及时更新、修订。 |
1.各项管理制度涵盖不充分,更新不及时扣0.3-0.5分;2.无奖罚记录扣0.2分。3.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情况,不到位的扣0.2分。 |
|
|||
(二) |
安全生产 |
14 |
安全管理人员及机构 |
2 |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有各部门负责人。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
1.检查文件及有效期;2.负责人及安全员须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1.负责人或安全员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此项不得分。2.未发文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扣 0.5 分; 安全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有变动未及时更新发文的扣 0.5 分; |
|
安全生产制度及规程 |
2 |
1.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制度。2.各岗位要有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
1.通过查看各类(种)制度、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3.对安全知识进行抽查。 |
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扣 0.2 分。 未识别出适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扣 0.2 分。未制定岗位职责,扣 0.2 分。未编制运行安全操作规程,扣 0.2分。2.无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扣 0.2 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及总结不到位,扣 0.2分。3.现场抽查专项作业规定执行情况,无规定扣 0.2分,不到位酌扣。4.无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台账,扣 0.2 分。5.主管领导和安全负责人无上级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扣0.2-0.4 分。 |
|
|||
劳动防护 |
2 |
识别出本项目可能的遭受职业危害的岗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岗时须正确穿戴。 |
1.查看现场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是否被充分识别。2.在岗人员是否正确配戴。3.相关岗位设备设施结合技改是否已安排。 |
1.职业危害的岗位未被充分识别扣 0.5 分。2.在岗人员未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扣 0.5 分。 |
|
|||
应急预案 |
2 |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针对突发事件制定相关预案,对有限空间作业、消防、防汛抗台、停电等安全生产类预案必须制定并适时演练。 |
1.须制定的预案是否已制定。2.查看台帐了解制定的预案是否发文,并适时更新。3.预案是否经演练。每年开展不低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
1.预案缺一项扣 0.3 分,两年未更新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2.未有演练计划的扣 0.2 分,未按计划演练,并无记录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
重要人身、设备事故发生率 |
3 |
不发生重要人身事故 |
根据实际考核 |
发生一次重大人身事故扣除该大项3分 |
|
|||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及时率 |
3 |
100%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当月隐患发现数/当月隐患整改数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9%扣0.5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7%扣1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5%扣2分 |
|
|||
(三) |
信息管理 |
2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 |
2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符合要求 |
监督管理数据报送及时 |
3.未向各级部门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
二 |
通用指标 |
30 |
|
|
|
|
|
整改期限(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此项得分不作调整;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扣分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巡查 |
25 |
巡查人员, |
4 |
按要求合理配足巡查人员,4辆电动车,2辆汽车。 |
根据实际情况考核 |
未按要求配足人员和车辆,每缺1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巡查责任落实 |
5 |
巡查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按照GPS的轨迹,要求做到定人,定路段,定时间进行 |
以相关监测数据为基准 |
未达到要求者,每处扣1分。 |
2个工作日 |
|||
巡查记录 |
4 |
巡查工作每日有记载,内容准确,应做到项目,位置准确无误,发现问题要及时上 |
根据巡查记录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
巡 查 问 题 处 置 |
10 |
养护维修范围内的市管道路,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等安全隐患、危急情况及时做好维护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作好记录。 |
根据处置记录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
汛期应急巡查 |
2 |
遇应急情况,如大雨,暴雨,冰雪天等,巡查员应将各自负责巡查道路基本情况报 |
根据巡查记录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
(二) |
紧急事件 |
2 |
紧急事件下的道路 |
1 |
道路时刻处于畅通状态,除非因泥石流、洪水或者道路施工需要关闭道路;道理施工时只能一次关闭一个车道 |
根据实际情况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3个工作日 |
紧急事件应对机制 |
1 |
紧急事件应对计划、受过足够训练的员工、必须的装备已经准备就位 |
根据定期检查记录进行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3个工作日 |
|||
(三) |
满意度 |
3 |
公众满意度测评 |
1 |
公众满意度测评95%以上 |
随机抽样 |
随机抽取群众20人以上,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满意人数在95%以上不扣分,85%-95%扣0.2分,60%-85%扣0.5分,60%以下不得分。 |
3个工作日 |
投诉与媒体曝光 |
1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每年受群众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应妥善合理的处理,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1次扣0.2分,扣完为止;如媒体曝光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迎检工作监督管理 |
1 |
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应及时到位 |
根据每次迎检结果考核 |
在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中,因自身工作或准备原因造成检查不满意或发现问题的,一次扣0.5分,如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或限期整改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三 |
特性指标 |
50 |
|
|
|
|
|
整改期限(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此项得分不作调整;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扣分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路基工程 |
6 |
路基工程的强度、完整度 |
4 |
路基工程的强度、完整度符合国家关于城镇道路的技术标准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检测点路基工程的强度、完整度不符合国家关于城镇道路的技术标准,扣0.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3个工作日 |
路缘 |
2 |
路沿应平整、坚实、无破损、坑洞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每一个不符合要求的点扣0.2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3个工作日 |
|||
(二) |
路面工程 |
14 |
裂缝 |
3 |
无网裂和龟裂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1、全路段内有一处网裂缝宽度大于10mm,高差大于15mm,长度大于10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2、全路段内有一处开裂成网络状,面积达2平方米,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坑槽 |
2 |
路段无坑槽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坑槽面积大于0.4平方米,深度和高度超过20m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拥包 |
2 |
无明显的局部隆起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路面局部隆起,峰谷高差大于15m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车辙 |
2 |
基层无局部下沉、路面无车辙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车辙深大于30m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为止。 |
5个工作日 |
|||
波浪 |
1 |
路面强度符合要求,无明显高差起伏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每米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松散 |
1 |
无面层松散成洞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面层材料松散成洞,深度大于20mm,面积小于0.5平方米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路面修补要求 |
3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路面修补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城镇道路路面修补要求的标准每处扣0.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三) |
雨污排水工程 |
8 |
路面排水 |
1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路面排水坡度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城镇道路排水坡度的要求的扣0.3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路基排水 |
1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路基排水度不好,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城镇道路的排水要求的扣0.4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雨污管道 |
6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管内内流水畅通。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未按国家规范执行。管道流水不畅通、堵塞扣0.3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四) |
交通工程 |
2 |
交通标线 |
1 |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 – 2015相关要求。交通标线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防滑性和辨认性,且应具备与路面粘结力强,干燥迅速,持久性等特点。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1、全路段内不整齐、清洁,每处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2、全路段内有缺损每处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3、全路段内未定期清洗扣0.2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交通标志牌 |
1 |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 – 2015)相关要求。交通标志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引导性和标志性。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1、无标志牌、路铭牌,每处扣0.1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2、设置不符要求,扣0.1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五) |
结构工程 |
10 |
道路结构耐久性和稳定性 |
5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处影响结构耐久性和稳定性的,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5个工作日 |
护坡耐久性和稳定性 |
5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处影响结构耐久性和稳定性的,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5个工作日 |
|||
(六) |
绿化工程 |
6 |
行道树和植树圈 |
6 |
无病害,健康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 处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5个工作日 |
(七) |
照明工程 |
4 |
每天按规定亮灯率保持100%,线路保持通畅、灯杆和灯无损坏 |
4 |
每天按规定亮灯率保持100%,线路保持通畅、灯杆和灯无损坏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 处扣0.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结构性损坏 7 日内完成修复,其他随时修复 |
总计 |
|
100 |
|
|
|
|
|
|
5.考核得分汇总
根据《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分别进行打分,汇总得分。
绩效考核得分统计表
阶段 |
考核类别 |
标准分 |
得分 |
|
建设期绩效考核 |
工程质量 |
75 |
|
|
项目工期 |
5 |
|
||
工程安全 |
10 |
|
||
环境保护 |
5 |
|
||
公众满意度 |
5 |
|
||
合计 |
100 |
|
||
运营期绩效考核 |
公用指标 |
运行管理 |
8 |
|
安全生产 |
10 |
|
||
信息管理 |
2 |
|
||
小计 |
20 |
|
||
通用指标 |
巡查 |
25 |
|
|
紧急事件 |
2 |
|
||
满意度 |
3 |
|
||
小计 |
30 |
|
||
特性指标 |
路基工程 |
6 |
|
|
路面工程 |
14 |
|
||
雨污排水工程 |
8 |
|
||
交通工程 |
2 |
|
||
绿化工程 |
6 |
|
||
结构工程 |
10 |
|
||
路灯工程 |
4 |
|
||
小计 |
50 |
|
||
|
合计 |
100 |
|
6. 绩效考核机制与时间
(1)预考核沟通机制
在进行正式考核前一个月进行预考核,就考核范围、标准等进行沟通,并由考核小组进行预评分,考评打分及扣分事项于当周告知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整改。
(2)建设期考核时间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考核细则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考核,并应在7日内完成,并在政府组成的绩效考核小组或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检查、打分,并出具工程的可用性绩效考核得分报告,作为工程的可用性考核最终结果。
(3)运营期考核时间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考核细则分别在运营期的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进行,并应在7日内完成,并在政府组成的绩效考核小组或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逐项检查打分后,确定年度考核得分,出具工程的年度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得分报告,作为本项目当年的运维绩效考核最终结果。
运营期内考核应当在约定的政府付费前30日内完成。
6.考核得分与费用支付
本项目考核结果与全部的可用性付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挂钩,分别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考核评分,按照如下规则进行付费挂钩:
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β1确定方法如下:
得分区间(得分为S) |
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β1 |
S≧90 |
100% |
90>S≧85 |
95% |
85>S≧80 |
90% |
80>S≧75 |
85% |
75>S≧70 |
80% |
70>S≧65 |
75% |
65>S≧60 |
70% |
S<60 |
暂停支付,需整改,整改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整改后重新考核,当重新考核分值S=100时,按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总额的90%支付;100>S≧90时,按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总额的8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当90>S≧80时,以7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80>S≧70时,以6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S<70时,需要再次整改,整改后按上述方法考核。 |
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比例β2确定方法如下:
得分区间(得分为S) |
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β2 |
S≧90 |
100% |
90>S≧85 |
95% |
85>S≧80 |
90% |
80>S≧75 |
85% |
75>S≧70 |
80% |
70>S≧65 |
75% |
65>S≧60 |
70% |
S<60 |
暂停支付,需整改,整改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整改后重新考核,当重新考核分值S=100时,按当年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付费总额的90%支付;100>S≧90时,按当年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付费总额的8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当90>S≧80时,以7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80>S≧70时,以6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S<70时,需要再次整改,整改后按上述方法考核。 |
若项目公司对运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政府进行考核结论沟通,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当年政府实际付费支出数额=β1*可用性付费*70%+β2*(可用性付费30%+运维绩效服务费)
可用性付费理论值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理论值:根据结算审计金额、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利润率、融资利率等按照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公式测算的结果值。
其中:β1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
β2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比例。
四、相关配套安排
1.本合同项下的政府付费已经过资中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年度政府付费的批准文件;
2.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完成项目相关配套工作。
3.项目建设期间所需临时用地、进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配套工作,均需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承担的费用及分工衔接,具体相关内容在《PPP项目合同》列明,可参照以下安排:
4.项目实施机构及时获得相关的手续、许可或批准,负责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此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5.建设临时用地和道路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在施工前落实到位,建设竣工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拆除临时设施并平整后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
6.前期工作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主要有采购第三方机构编制可研方案、环评方案、PPP咨询服务方案、勘查方案、设计方案、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前期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垫付,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拨付给项目实施机构。
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为准。
五、退出机制
1. 合作期满
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在确保项目可用性的前提下,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
2. 股权转让
本项目股权锁定期为建设期以及进入稳定运营期前3个运营年内。股权锁定期内,成交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发生变化,除非这种变化是经甲方书面同意、为本项目融资建设需要、项目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或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3个稳定运营年后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财务投资人股东可以向符合《PPP项目合同》规定条件的受让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原先项目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且股东不能转让给政府或具有政府融资属性的平台公司,但政府付费对象不变、绩效考核机制不变、社会资本主体责任不变。另外,也可通过债权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退出。
3. 非正常情况
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若发生严重违约事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实施临时监管。合作期限提前终止,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接收项目公司的资产,具体的处理措施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项目公司可按项目实际状态向项目实施机构移交项目所有设施。政府补偿项目公司为合同执行已发生的金额,不包括预期投资收益损失,其中补偿费扣除保险理赔金额。
六、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形式为项目运营维护期移交。项目移交时,应由项目公司各方责任主体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对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安排、文档和知识产权等;
移交标准包括:符合国家要求的所有安全、环保、行业标准。
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运营权、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渡过相关工作。
七、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手续及资料要求:取得各环节相关批准文件,档案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要求整理上交。
质量要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部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全部相关合格标准。
验收标准: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八、风险
投标人应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维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社会资本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详实准确的资料。社会资本应自行承担套用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九、结果确认谈判时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内容和可谈判内容
(一)不可谈判核心条件
(1)合作模式、回报机制;
(2)合理利润率、融资利率、投资额确认方式、项目资本金比例;
(3)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付费组成、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及比例;
(4)绩效考核、政府付费机制;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二)可谈判内容
PPP项目合同(草案)非核心条款、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不可谈判核心条件以外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由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评审内容详见第五章要求。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未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项目要求不用提供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八)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3.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服务能力等。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按投标人须知附表相关条款执行。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报价 (70分) |
合理利润率(25分) |
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本项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合理利润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25。 报价要求:合理利润率≤0%或>5.5%为无效报价。 |
计算过程与结果均保留三位小数。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及失信惩戒方法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
年度折现率(20分) |
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本项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折现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20。 报价要求:年度折现率≤0%或>4.1%为无效报价。 |
|||
融资利率 (25分) |
本项目融资利率(以最终实际融资利率为准,但不得高于社会资本融资利率报价),投标人按要求在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 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本项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融资利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25。 报价要求:融资利率≤0%或>5.635%为无效报价。 |
|||
2 |
项目实施及运营管理方案(16分) |
投资建设管理方案(4分) |
投资建设管理方案: 体现了全面性、科学性得1分;符合建设总体计划进度要求得1分;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得1分;符合进度管理要求得1分。 |
附相关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资质证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做出承诺(格式自拟)。并且投标人应承诺本方案提供的人员与未来实际建设管理投入的人员一致 |
维护管理方案(2分) |
维护管理方案:项目公司降低成本、持续提高服务质量的具体方案科学合理,项目设施的检修与维护方案符合项目维护管理要求得1分;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方案科学合理,检测的相关检测质量保证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规定,环境保护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能够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规定得1分。 |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2分)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按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配备的人员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和/或联合体成员方的员工得1分;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健全、合理、完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验丰富,有相关人员培训及工资福利增长计划得1分。 |
|||
移交方案(2分) |
移交方案:项目公司的恢复性大修方案能够确保项目设施持续良好运行,移交资产范围全面并满足项目合同的规定得1分;移交验收程序规范并符合项目合同的规定得1分。 |
|||
资金安排计划(2分) |
资金安排计划:制定融资交割时间及重大事件进度表得1分;资金到位的有效措施合理、可行、有指导性得1分。 |
|||
风险分配方案(2分) |
风险分配方案:风险分析全面得1分;建设期和维护服务期间有可行的保险方案得1分。 |
|||
法律方案(2分) |
法律方案:制定了基本原则及内部审批程序及时限的得1分;制定了违约、争议的解决方案得1分。 |
|||
3 |
履约能力(12分) |
12 |
投标人完成类似项目情况:2014年以来每有一个类似项目建设或运营(含在建)的,得2分,最多得12分。
|
|
4 |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2分) |
2 |
招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5、 废 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后,经汇总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评标得分高低,按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的仍按顺序推荐)。并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评委会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
6.3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成立专门的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中标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中标结果确认工作。
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中标结果确认谈判。
6.4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社会资本。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6.5确认谈判完成后,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6.6采购代理机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7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经资中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6.8采购单位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拟签订合同样本
附后
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
PPP项目合同(草案)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签署:
甲方: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资中县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 (授权文件全称)授权文件全称授予甲方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及业主单位,并授权资中县兴资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2)甲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中标人全称)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即本项目的投融资-新建-运营维护-移交主体。
(3)资中县兴资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和(中标人全称)按照合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适用法律不晚于 年___月____日,根据事先约定的持股比例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订立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
为此,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标准及规范,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
1.1 定义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外列明的定义或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以下特定的含义: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PPP项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规定的每—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本项目 |
指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PPP项目的投融资-新建-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建设内容以项目实施机构(甲方)确定为准。 |
甲方 |
指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乙 方 / 项 目 公司 |
指资中县兴资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与(中标人全称)根据适用法律在资中县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制公司。 |
经营权 |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甲方授予乙方投融资-新建-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设施和资产的权利,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政府付费及其他收益的权利。 |
合作期 |
指本合同规定的含义。 |
政府付费 |
乙方因建设本项目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之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按照合同约定从甲方获得的运营补贴支出金额,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就本项目而言,政府付费金额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 |
竣工验收日 |
指本项目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勘察及项目业主五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之日。 |
运营起始日 |
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日之次日。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项目设施 |
指经资中县政府批准的本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设施。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形。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融资-新建-运营维护-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为本项目提供债务性资金的主体。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做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 |
融资交割 |
本合同生效日后九十(90)个自然日内资中县兴资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与(中标人全称)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出资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期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义务的担保函。 |
移交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义务的担保函。 |
谨慎工程和运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
争议解决程序 |
指本合同“第十二章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门 |
指: |
终止意向通知 |
指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生效日期 |
指本合同所述的合同生效日期。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提前终止日 |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期 |
指本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所规定的含义。 |
1.2 其他特定术语和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在本合同中,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元”指人民币元; |
(2)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
(3)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天计,一个月以 30 天计; |
(4)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
(5) 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
(6) 本合同中“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
(7) 本合同中任何“合同”、“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
(8)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则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
第 2 条 经营权
2.1 项目名称和合作内容
本项目名称是资中县苌弘大道北延线市政道路PPP项目。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 甲方负责组织实施,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图纸优化等),乙方按照经政府批复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及投融资。
项目建成后,乙方负责整体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并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获取收益。合作期结束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2.2 经营权的授予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就本项目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独家的经营权以:
(1)投融资、新建、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
(2)运营维护本项目,行使和享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权益;
(3)按照本合同之约定使用本项目的土地。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上述经营权支付任何费用。 并且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合作期内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3 合作期
本项目的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试运营期)两个阶段,按照以下约定:
(1)建设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项目完工验收日止,(XX 年XX 月-XX 年 XX 月);
(2)运营期:自本项目完工验收日之次日至本项目移交日止, 运营期为 年;
(3)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在计划完工日完工的,XXXXX。
(4) 本合同对建设期和运营期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2.4 经营权的担保和转让
(1) 出于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可在合作期内依法将本合同乙方的收益权用于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乙方不能及时、足额完成项目融资,乙方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应采取股东贷款、提供补充担保等方式以确保融资及时、足额到位;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设施和设备等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2.5 合作期正常终止后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合同义务均履行完毕时,乙方应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项目合作期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乙方拥有优先成为经营者候选人的权利。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前和生效日期后:
(1)甲方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2)甲方及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资中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甲方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相关约定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甲方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且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甲方赔偿。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前和生效日期后:
(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为企业法人,其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2)乙方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乙方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乙方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相关约定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乙方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
3.3 履约保函
3.3.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1)乙方最晚应于项目公司(即乙方)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在建设期履行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需征求甲方同意。
2) 保函金额人民币为: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乙方可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交纳履约保函,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担保期限自保函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竣工验收之日止,甲方应在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到期日后个10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3)如果甲方在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4)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1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
(5)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3.2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运营维护开始前 30 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在运营期履行本合同下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运营维护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需征求甲方同意。
2) 保函金额人民币为: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乙方可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交纳履约保函,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3) 保函的缴纳时间:缴纳时间为乙方最晚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运营维护开始前 30 日内向甲方提供。
4)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运营维护保函担保期限自保函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移交之日止,甲方应在运营维护保函的担保期限到期日后个 10 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运营维护保函。
5)若运营第一年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严重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兑取保函,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履约完成,则初始的履约保函顺延至第二年,以后运营期依此论推。在运营期,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严重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兑取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6)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 10 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
7)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3.3移交保函的提供。
(1)乙方最晚应于本项目的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保函,作为其在移交阶段履行本合同下的移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与《建设期履约保函》类似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2)保函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叁佰万元整), 乙方可以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交纳履约保函,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的保函等。
(2)移交保函的解除。移交保函担保期限自保函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的实际通过移交满90日止,甲方应在移交保函的担保期限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移交保函。
(3) 如果甲方在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1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
(5)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移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 4 条 先决条件
4.1 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合同生效应同时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授权文件;
(2)本合同项下的付费方式已获得资中县财政部门的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
(3)本合同项下的政府付费已经过资中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年度政府付费的批准文件;
(4)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5)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且报请资中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4.2 先决条件的放弃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先决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4.3 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1)在本合同第 4.1 款所述之所有生效条件成就之日;或(2)在其他生效条件业已达成的情况下,全部尚未达成的生效条件已根据本合同第4.2 款之规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第二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5 条 甲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一般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实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股东出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本项目的投融资、新建、运营维护质量,本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监督管理。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实施本项目及其它依法开展的业务的内部管理事务。
(3)甲方有权独立聘请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对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4)甲方有权独立选择工程监理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监理服务。
(5)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前述变更影响项目关键工程工期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因变更而增加费用的,计入项目总投资。
(6)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5.2 甲方的一般义务
(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合法性,项目违反合法性的,构成甲方实质性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前期工作(XXXX)及其审批手续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3)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核定年可用性服务费支付金额,并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5)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本项目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
第 6 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一般权利
(1)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有权出于本项目融资为目的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期限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运营期,且相关抵押或质押文件及登记证明材料应报甲方备案),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2)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
(3)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5)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6.2 乙方的一般义务
(1)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若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支付,则按实际发生金额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2)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3)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4)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5)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技术文件、设备文件等。乙方应为本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无论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相应责任。
(7)建设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8)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9)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甲方指定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管理和养护本项目的监督管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第 7 条 前期工作
7.1 前期工作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作约定如下:
XXXXXX。
7.2 前期费用的支付
(1)XXXXXX。
(2)在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后,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应及时将所有相关合同和协议提供给乙方。
第 8 条 融资交割
(1)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约定时间内, 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2)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3)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兑取金额的上限为 万元。
(4)乙方应确保项目的后续融资满足本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工程用地
第 9 条 征地拆迁
XXXXXXXXXX。
第 10 条 土地使用
(1)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出入本项目工程场地。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3)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五章 设计与工程预算
第 11 条 设计
11.1 甲方的主要义务
(1) 甲方对已组织实施并形成的设计成果,发现有错误、遗漏和(或)不明确时,有权通知乙方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或)完善。
(2) 在不改变规划主要要素的情况下,如果甲方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和减项。
(3)甲方应及时组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甲方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应不晚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前两(2)个月,超出期限的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建设期,甲方应自计划完工日按照本合同计算方式和绩效考核结果支付XXX费。
11.2 设计监理
(1)甲方对已组织实施并形成的设计成果,若设计监理机构发现乙方的设计文件存在错误或不完善之处,乙方应及时纠正或补充。
(2)甲方委托第三方设计监理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 12 条 施工图预算
12.1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清单预算(即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报政府评审部门评审,通过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算项目公司投资成本的依据之一。为保证工程计量支付顺利进行,该评审报告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
12.2 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1)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综合单价固定的方式编制, 按照本项目开工时点前国家、四川省、内江市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
(2)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存在国家、四川省、内江市规定的计费标准的,优先按地方计费标准计算,计费标准为区间值的按中间值计算,无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
12.3 费用承担
第六章 项目的建设
第 13 条 项目范围
13.1 建设工程范围
项目的全部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根据实际而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13.2 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组织完成建设工程的融资和建设,包括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测试及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费用。
13.3 建设工程的建设标准
乙方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等应达到合格标准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第 14 条 建设期限
14.1 工程主要进度日期
(1)开工时间: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时限应不迟于 年___月___日。本项目的开工时间应不迟于 年___月___日。
(2) 建设期限: 个月(总工期), 共 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____月___日,计划完工日期为 年____月___日。乙方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应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
(3)计划完工日:本项目计划完工日期,由乙方在各子项目开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备案。
(4)本项目施工顺序:由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但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5)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1) 非乙方原因所致的延误及项目范围变动;
2)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3)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
4) 发生不可抗力;
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6)当本款第(5)项的事件发生后, 若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否则甲方有权不同意延长工程主要进度日期。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14.2 工程进度保障措施
(1) 本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本合同的工期要求。
(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要求加快工程进度需要或提前竣工的,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5)乙方应在每月的 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进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上一个月已完成的设计或建设工程情况;
2)每一关键工期的进展情况;
3)质量控制情况;
4)本合同规定的变更的执行情况;
5)施工安全情况;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14.3 暂停施工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甲方仍未履约的,乙方有权拒绝实施剩余工程,直至触发事由消除。
(1)甲方出资未按合同约定同步到位,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及
时到位的;
(2) 非乙方原因导致计划运营起始日仍有工程未完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足额计量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迟,工期予以顺延,因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暂停施工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 15 条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第 16 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适用法律及设计文件要求;
(2)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3)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达到合格标准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要求;
(4)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
(5)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6)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7)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
第 17 条 施工管理及保险
17.1 施工管理
(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5)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6)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17.2 保险
(1)保险内容
XXXXX。
(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2)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公司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
之前至少 日书面通知甲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3) 未维持保险
1)乙方未能按本款第(1)项和第(2)项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
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款第(1)项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第 18 条 工程延误
18.1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
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甲方导致的工程延误包括:
(1)甲方前期工作未到位导致的工程延误;
(2)甲方提出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延误;
(3)甲方导致工程延误的其他因素。
18.2 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
若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乙方导致的工程延误包括:
(1)乙方未按时开工导致的工程延误;
(2)乙方资金未到位导致的工程延误;
(3)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
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则项目工期顺延,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成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调整公式相应增减政府付费支出金额。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第 19 条 工程的监督检查
(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2)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监理机构对乙方建设进行监督;
(3)甲方委托第三方施工监理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中。
(4)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
(5)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4)项所发出的通知无异议,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乙方怠于开展整改工作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4)项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 个工作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作出裁决。
(6) 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责任。
第 20 条 甲方要求的变动
20.1 甲方的变动通知
(1)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的决定调整工程量,或法律法规及其它政策性调整等原因,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和项目概算调整应按照内江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建设期内四川省、内江市或资中县政府出台新的有关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量变更的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2 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动。
20.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1) 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 本合同第 20.6款将适用;或者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解决。
20.4 甲方对变动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动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动;或(2)撤回变动通知。
20.5 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本款第(1)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20.6 变动的实施
在变动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乙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乙方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动;
(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计入乙方项目总投资成本,并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计算投资回报。由乙方负责实施上述变动。
20.7 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动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 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完工验收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计入乙方项目总投资成本,并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计算投资回报。
第 21 条 乙方要求的变动
21.1 乙方的变动通知
(1)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动。但乙方提出的工程变动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
(2)涉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变动须符合《资中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版)》(资中府发〔2019〕8号)等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3) 工程变更和项目概算调整应按照内江市资中县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建设期内四川省、内江市或资中县政府出台新的有关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量变更的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1.2 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涉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变动,甲方按“资中府办〔2015〕25号”、“资中府办〔2017〕61号”规定的程序报审通过后,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书面回复,乙方方可实施。
21.3 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动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预算外的所有相关费用。
21.4 乙方要求的变动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动时, 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乙方要求的变动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计入乙方项目总投资成本,并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计算投资回报。由乙方负责实施上述变动。
第 22 条 项目验收
22.1 竣工验收
(1)项目完成建设后30天内,甲方和项目公司均应准备好完整的验收资料,项目实施机构在接到项目公司完整资料及书面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运营期,并进行后期经营。
(2)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运营期,甲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签定书》。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项目竣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2.2未进行验收
乙方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22.3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乙方还应协助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档案等专项验收。
第 23 条 投资成本核算
在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单个子项目投资成本按照以下原则由政府有权审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审计:
T=A+B+C+D
公式各组成部分代表如下含义:
T:本项目投资成本;
A: 前期费用;
B: 建设工程费用;
C: 变动调整费用;
D: 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其他费用。
23.1 本项目投资成本(T)
本项目投资成本是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按照约定的计价原则,经审计机构审计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金额。
投资成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及其他由项目公司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建设的变动调整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其他费用。
(1)勘察费用计价原则:XXXX
(2)设计费计价原则:
XXXXX
本项目的投资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
23.2 前期费用(A)
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按照甲方要求项目公司支付的其他前期费。
(1)其他前期费用计价原则:按本项目实际发生金额计取,最终以双方确认金额为准。
23.3 建设工程费用(B)
建设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的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费用计价采用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准如下:
XXXXX
23.4 变动调整费用(D)
变动调整费用是指甲方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设计方案的重大调整和工程范围变化等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以及乙方提出的、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
计价原则:调整部分按实际变动工程量和清单单价预算价计价,最终以政府方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23.5 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其他费用(E)
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其他费用主要是指预备费。
计取原则:以实际发生为基础,最终以政府方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 24 条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24.1 放弃
(1)主动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
(2)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因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 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因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恢复建设工
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使用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5)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指通过竣工验收)达 天以上。
24.2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3)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设施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第七章 运营、维护及付费
第 25 条 项目运营及维护
25.1 运营期
本项目完工验收日之次日为运营起始日,自此本项目进入运营期,本项目的运营期为 10 年。
25.2 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
乙方应确保:
(1)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的商业秘密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
25.3 运营质量标准
(1)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
(2)国家或者地方已经颁布实施的和未来不时颁布实施的有关市政道路等维护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以及承诺标准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相对较为严格的标准。
25.4 监督与检查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运营质量标准对乙方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2)甲方在项目竣工时及在运营期的每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第一周按照考核细则对乙方建设、运维情况进行考核。
25.5 运维服务不达标的违约金:XXXXX
25.6 甲方介入运营或维护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或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5.7 对项目进行变动
在运营期内,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项目进行更新改造,改造程序和费用参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执行。
25.8 运营维护承包商
(1)乙方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选择第三方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乙方应按照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等,依法选择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运营商,并应将有关结果报甲方认可后备案。
(2)乙方对甲方的责任
1)甲方对运营维护承包商的认可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运营维护承包商或由其有关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完全的责任。
2)运营维护合同应包含使运营维护承包商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或规定。
(3)若乙方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乙方应保证在运营期内完全有能力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本项目,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进行运营维护。
25.9 财务监管
(1)财务监管
(1)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权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相关股东权益不受侵犯。
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提供给甲方查阅。
3)乙方应与双方协商确定的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
(2)财务报表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3)甲方监督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可检查乙方运营、养护和维修相关记录,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26条 绩效考核机制
26.1 绩效考核目的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考核通过设置绩效标准和指标体系,运用数理统计、运筹学等科学的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得出绩效考核结果,政府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建设期绩效考核与运营期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作为PPP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
26.2 绩效考核主体及范围
(1)考核主体:由项目实施机构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组成绩效考核小组。
(2)考核范围: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26.3 建设期绩效考核
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质量目标考核、安全目标考核、工期目标考核、环境保护考核等内容。
项目全面完工时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政府付费的依据。并由项目实施机构出具报告。
本考核办法实行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各项分值及具体考核办法如下表:
建设期考核明细表
指标类型 |
权重 |
指标要求 |
计分规则 |
工程质量 |
75分 |
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以及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相关文件。 |
交工、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投入使用为75分,按照无法通过验收的工程比例扣减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项目工期 |
5分 |
在批准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 |
未超工期(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计算正常工期)得满分,因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工期超期原工期五分之一以上的扣5分,期间按照比例扣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工程安全 |
10分 |
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相关文件。 |
建设期内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得满分,发生轻微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且财产损失不构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每一起扣1分。因主观原因造成超过2名人员死亡的扣5分,出现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得0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环境保护 |
5分 |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
若经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若因环境保护不力造成污染而导致群体性事件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扣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公众满意度 |
5分 |
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公众的满意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接受投诉的窗口,若经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诉处罚的每投诉一次扣1分,有纠纷扣2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26.4 运营期绩效考核
运营期绩效考核由项目实施机构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PPP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就项目公司负责的运营维护事项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运营维护费用的支付额度和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额度。
运营管理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含路基、路面、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亮化、现场文明施工等以及工程本身的应急处理等。运营管理考核范围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准。本考核办法实行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各项分值及考核办法如下表(暂定):
运营期考核明细表
序号 |
考核类别 |
项目总分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运营标准 |
考核内容与方法 |
扣分标准(各项分值扣完即止) |
整改期限 |
一 |
公用指标 |
20 |
|
|
|
|
|
按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此项得分不作调整;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扣分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运行管理 |
4 |
人力资源管理 |
2 |
1.为保证运行的安全稳定并符合劳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2.有继续教育及培训机制。 |
1.检查证件有效期;2.了解全厂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
1.有一人未持证或超有效期扣0.1分;2.无年度培训计划扣0.2分,无培训记录扣0.2分,记录不规范扣0.2分。 |
|
管理制度与考核 |
2 |
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设备操作规程、工艺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齐全 |
1.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涵盖充分、计划/完成情况、厂考核奖惩情况。2.现场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率;3.制度是否及时更新、修订。 |
1.各项管理制度涵盖不充分,更新不及时扣0.3-0.5分;2.无奖罚记录扣0.2分。3.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情况,不到位的扣0.2分。 |
|
|||
(二) |
安全生产 |
14 |
安全管理人员及机构 |
2 |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有各部门负责人。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
1.检查文件及有效期;2.负责人及安全员须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1.负责人或安全员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此项不得分。2.未发文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扣 0.5 分; 安全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有变动未及时更新发文的扣 0.5 分; |
|
安全生产制度及规程 |
2 |
1.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制度。2.各岗位要有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
1.通过查看各类(种)制度、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3.对安全知识进行抽查。 |
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扣 0.2 分。 未识别出适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扣 0.2 分。未制定岗位职责,扣 0.2 分。未编制运行安全操作规程,扣 0.2分。2.无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扣 0.2 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及总结不到位,扣 0.2分。3.现场抽查专项作业规定执行情况,无规定扣 0.2分,不到位酌扣。4.无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台账,扣 0.2 分。5.主管领导和安全负责人无上级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扣0.2-0.4 分。 |
|
|||
劳动防护 |
2 |
识别出本项目可能的遭受职业危害的岗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岗时须正确穿戴。 |
1.查看现场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是否被充分识别。2.在岗人员是否正确配戴。3.相关岗位设备设施结合技改是否已安排。 |
1.职业危害的岗位未被充分识别扣 0.5 分。2.在岗人员未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扣 0.5 分。 |
|
|||
应急预案 |
2 |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针对突发事件制定相关预案,对有限空间作业、消防、防汛抗台、停电等安全生产类预案必须制定并适时演练。 |
1.须制定的预案是否已制定。2.查看台帐了解制定的预案是否发文,并适时更新。3.预案是否经演练。每年开展不低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
1.预案缺一项扣 0.3 分,两年未更新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2.未有演练计划的扣 0.2 分,未按计划演练,并无记录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
重要人身、设备事故发生率 |
3 |
不发生重要人身事故 |
根据实际考核 |
发生一次重大人身事故扣除该大项3分 |
|
|||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及时率 |
3 |
100%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当月隐患发现数/当月隐患整改数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9%扣0.5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7%扣1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5%扣2分 |
|
|||
(三) |
信息管理 |
2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 |
2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符合要求 |
监督管理数据报送及时 |
3.未向各级部门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
二 |
通用指标 |
30 |
|
|
|
|
|
整改期限(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此项得分不作调整;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扣分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巡查 |
25 |
巡查人员, |
4 |
按要求合理配足巡查人员,4辆电动车,2辆汽车。 |
根据实际情况考核 |
未按要求配足人员和车辆,每缺1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巡查责任落实 |
5 |
巡查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按照GPS的轨迹,要求做到定人,定路段,定时间进行 |
以相关监测数据为基准 |
未达到要求者,每处扣1分。 |
2个工作日 |
|||
巡查记录 |
4 |
巡查工作每日有记载,内容准确,应做到项目,位置准确无误,发现问题要及时上 |
根据巡查记录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
巡 查 问 题 处 置 |
10 |
养护维修范围内的市管道路,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等安全隐患、危急情况及时做好维护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作好记录。 |
根据处置记录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
汛期应急巡查 |
2 |
遇应急情况,如大雨,暴雨,冰雪天等,巡查员应将各自负责巡查道路基本情况报 |
根据巡查记录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
(二) |
紧急事件 |
2 |
紧急事件下的道路 |
1 |
道路时刻处于畅通状态,除非因泥石流、洪水或者道路施工需要关闭道路;道理施工时只能一次关闭一个车道 |
根据实际情况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3个工作日 |
紧急事件应对机制 |
1 |
紧急事件应对计划、受过足够训练的员工、必须的装备已经准备就位 |
根据定期检查记录进行考核 |
未达到要求者,每次扣1分。 |
3个工作日 |
|||
(三) |
满意度 |
3 |
公众满意度测评 |
1 |
公众满意度测评95%以上 |
随机抽样 |
随机抽取群众20人以上,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满意人数在95%以上不扣分,85%-95%扣0.2分,60%-85%扣0.5分,60%以下不得分。 |
3个工作日 |
投诉与媒体曝光 |
1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每年受群众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应妥善合理的处理,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1次扣0.2分,扣完为止;如媒体曝光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迎检工作监督管理 |
1 |
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应及时到位 |
根据每次迎检结果考核 |
在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中,因自身工作或准备原因造成检查不满意或发现问题的,一次扣0.5分,如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或限期整改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三 |
特性指标 |
50 |
|
|
|
|
|
整改期限(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此项得分不作调整;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扣分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路基工程 |
6 |
路基工程的强度、完整度 |
4 |
路基工程的强度、完整度符合国家关于城镇道路的技术标准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检测点路基工程的强度、完整度不符合国家关于城镇道路的技术标准,扣0.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3个工作日 |
路缘 |
2 |
路沿应平整、坚实、无破损、坑洞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每一个不符合要求的点扣0.2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3个工作日 |
|||
(二) |
路面工程 |
14 |
裂缝 |
3 |
无网裂和龟裂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1、全路段内有一处网裂缝宽度大于10mm,高差大于15mm,长度大于10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2、全路段内有一处开裂成网络状,面积达2平方米,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坑槽 |
2 |
路段无坑槽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坑槽面积大于0.4平方米,深度和高度超过20m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拥包 |
2 |
无明显的局部隆起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路面局部隆起,峰谷高差大于15m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车辙 |
2 |
基层无局部下沉、路面无车辙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车辙深大于30mm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为止。 |
5个工作日 |
|||
波浪 |
1 |
路面强度符合要求,无明显高差起伏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每米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松散 |
1 |
无面层松散成洞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面层材料松散成洞,深度大于20mm,面积小于0.5平方米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路面修补要求 |
3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路面修补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城镇道路路面修补要求的标准每处扣0.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三) |
雨污排水工程 |
8 |
路面排水 |
1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路面排水坡度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城镇道路排水坡度的要求的扣0.3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路基排水 |
1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路基排水度不好,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城镇道路的排水要求的扣0.4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雨污管道 |
6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管内内流水畅通。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全路段内有一处未按国家规范执行。管道流水不畅通、堵塞扣0.3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四) |
交通工程 |
2 |
交通标线 |
1 |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 – 2015相关要求。交通标线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防滑性和辨认性,且应具备与路面粘结力强,干燥迅速,持久性等特点。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1、全路段内不整齐、清洁,每处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2、全路段内有缺损每处扣0.1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3、全路段内未定期清洗扣0.2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交通标志牌 |
1 |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 – 2015)相关要求。交通标志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引导性和标志性。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1、无标志牌、路铭牌,每处扣0.1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2、设置不符要求,扣0.15分,直到扣完此项全部分数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五) |
结构工程 |
10 |
道路结构耐久性和稳定性 |
5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处影响结构耐久性和稳定性的,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5个工作日 |
护坡耐久性和稳定性 |
5 |
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处影响结构耐久性和稳定性的,扣1.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5个工作日 |
|||
(六) |
绿化工程 |
6 |
行道树和植树圈 |
6 |
无病害,健康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 处扣0.5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5个工作日 |
(七) |
照明工程 |
4 |
每天按规定亮灯率保持100%,线路保持通畅、灯杆和灯无损坏 |
4 |
每天按规定亮灯率保持100%,线路保持通畅、灯杆和灯无损坏 |
根据检测结果考核 |
出现1 处扣0.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部分值为止。 |
结构性损坏 7 日内完成修复,其他随时修复 |
总计 |
|
100 |
|
|
|
|
|
|
26.5 考核得分汇总
根据《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分别进行打分,汇总得分。
绩效考核得分统计表
阶段 |
考核类别 |
标准分 |
得分 |
|
建设期绩效考核 |
工程质量 |
75 |
|
|
项目工期 |
5 |
|
||
工程安全 |
10 |
|
||
环境保护 |
5 |
|
||
公众满意度 |
5 |
|
||
合计 |
100 |
|
||
运营期绩效考核 |
公用指标 |
运行管理 |
8 |
|
安全生产 |
10 |
|
||
信息管理 |
2 |
|
||
小计 |
20 |
|
||
通用指标 |
巡查 |
25 |
|
|
紧急事件 |
2 |
|
||
满意度 |
3 |
|
||
小计 |
30 |
|
||
特性指标 |
路基工程 |
6 |
|
|
路面工程 |
14 |
|
||
雨污排水工程 |
8 |
|
||
交通工程 |
2 |
|
||
绿化工程 |
6 |
|
||
结构工程 |
10 |
|
||
路灯工程 |
4 |
|
||
小计 |
50 |
|
||
|
合计 |
100 |
|
26.6. 绩效考核机制与时间
(1)预考核沟通机制
在进行正式考核前一个月进行预考核,就考核范围、标准等进行沟通,并由考核小组进行预评分,考评打分及扣分事项于当周告知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整改。
(2)建设期考核时间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考核细则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考核,并应在7日内完成,并在政府组成的绩效考核小组或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检查、打分,并出具工程的可用性绩效考核得分报告,作为工程的可用性考核最终结果。
(3)运营期考核时间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考核细则分别在运营期的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进行,并应在7日内完成,并在政府组成的绩效考核小组或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逐项检查打分后,确定年度考核得分,出具工程的年度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得分报告,作为本项目当年的运维绩效考核最终结果。
运营期内考核应当在约定的政府付费前30日内完成。
26.7.考核得分与费用支付
本项目考核结果与全部的可用性付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挂钩,分别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考核评分,按照如下规则进行付费挂钩:
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β1确定方法如下:
得分区间(得分为S) |
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β1 |
S≧90 |
100% |
90>S≧85 |
95% |
85>S≧80 |
90% |
80>S≧75 |
85% |
75>S≧70 |
80% |
70>S≧65 |
75% |
65>S≧60 |
70% |
S<60 |
暂停支付,需整改,整改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整改后重新考核,当重新考核分值S=100时,按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总额的90%支付;100>S≧90时,按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总额的8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当90>S≧80时,以7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80>S≧70时,以6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S<70时,需要再次整改,整改后按上述方法考核。 |
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比例β2确定方法如下:
得分区间(得分为S) |
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β2 |
S≧90 |
100% |
90>S≧85 |
95% |
85>S≧80 |
90% |
80>S≧75 |
85% |
75>S≧70 |
80% |
70>S≧65 |
75% |
65>S≧60 |
70% |
S<60 |
暂停支付,需整改,整改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整改后重新考核,当重新考核分值S=100时,按当年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付费总额的90%支付;100>S≧90时,按当年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付费总额的8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当90>S≧80时,以7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80>S≧70时,以60%作为起点,每增加1分,支付比例增加1%支付;当S<70时,需要再次整改,整改后按上述方法考核。 |
若项目公司对运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政府进行考核结论沟通,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当年政府实际付费支出数额=β1*可用性付费*70%+β2*(可用性付费30%+运维绩效服务费)
可用性付费理论值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理论值:根据结算审计金额、中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利润率、融资利率等按照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公式测算的结果值。
其中:β1建设期可用性付费支付比例;
β2运营期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比例。
第 27 条 付费机制
27.1 服务费的构成
本项目采用的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政府付费的计算公式:
当年政府政府付费支出数额=当年可用性服务费+当年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
XXX
1)社会资本方项目资本金为: (中标人全称) 实际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万元;采用财政部“财金〔2015〕21号文件”的计算公式,从运营期开始计算其投资回报。
2)社会资本方合理利润率(项目资本金利润率、运营维护利润率): (中标人全称) 中标的合理利润率: %;
3)融资资金年利率为: (中标人全称) 与贷款人签订的实际融资利率: %(不得高于投标年利率);
4)年度折现率为: ;
5)回报期为 年;
6) 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以资中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金额为依据,以资中县政府审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机机构审计结算金额为准。其中项目资本金按审计结算金额的20%计算;融资资金按审计结算金额的80%计算;
7)项目公司年度运营成本,根据实际建设内容,按测算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
8)建设期政府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不考虑建设期资金利息。
9)项目公司为项目实施机构支付前期咨询服务、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费用,列入项目公司总投资,最终以财政评审为依据,审计结算为准。
10)当年政府付费支付的要求: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具体绩效考核办法以《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约定内容,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27.2 付费进度
可用性服务费按年予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天为第一个运营年的起始运营日之后第365天,以后九次在每年的同一支付时点支付。
27.3 违约金的支付
(1) 乙方应于支付时点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的申请报告,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对乙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复核。甲方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后 日内回复乙方。如果双方对付费金额有争议,则双方同意,无争议部分应先予执行,相关争议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2) 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补足履约保函金额。
(3) 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期间,甲方应免除乙方的违约金。
27.4 服务费的提前支付
甲方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可提前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给乙方,甲乙双方可就提前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项目的移交
第 28 条 项目移交
28.1 移交日期、范围
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且甲方已足额支付移交日期前所有应付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移交:
(1)乙方享有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2)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经营权时,乙方应解除和清偿完毕本项目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
28.2 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 20 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28.3成立移交委员会
运营期届满 24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 3 名代表和甲方 3 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 3 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28.4 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 12 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甲、乙双方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8.5 保证期
(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2)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3)符合本合同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2)质量保证期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 12 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维修,确保本项目的整体完好,但此维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 6 个月之前完成。维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 15 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最后恢复性维修应包括:
(1)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2)检修、探伤、检测等;
(3)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4)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维修计划。
如果乙方不能进行最后恢复性维修,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应有权扣除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和剩余政府付费,以补偿最后恢复性维修的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8.6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无偿转让给接收人。
28.7技术转让
乙方应将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28.8人员安置
运营期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聘员工由乙方另行安置,涉及员工所有事项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或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不承担乙方员工的所有责任。
28.9相关合同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8.10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 5 个工作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28.11 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28.12 移交费用和批准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8.13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甲方或其指定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
第 29 条 股权变更限制
项目公司在设立时,其原始股东及其各自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如下:
原始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金出资(万元) |
股权比例(%) |
资中县兴资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 |
|
|
中标人全称 |
|
|
本项目股权锁定期为建设期以及进入稳定运营期前3个运营年内。股权锁定期内,成交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发生变化,除非这种变化是经甲方书面同意、为本项目融资建设需要、项目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且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或为中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命令的转让。3个稳定运营年后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允许项目公司财务投资人股东可以向符合《PPP项目合同》规定条件的受让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原先项目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且股东不能转让给政府或具有政府融资属性的平台公司,但须明确政府付费对象不变,绩效考核机制不变、社会资本主体责任不变。另外,也可通过债权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 30 条 不可抗力
30.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
(1)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飞机失事、船只失事、火车失事或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6)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项目设施外供电中断;
(7)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8)在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30.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因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因其交付的延误;
(4)与乙方签署融资协议的一方不能及时提供融资;
(5)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
30.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甲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本级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本行政区划内的地方法规变更;
(3)本级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第 31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当双方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进行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第 32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并附有关证据。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项目及/或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4)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 33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合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33.2 不可抗力造成的提前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36.8 款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本项目造成实质性损害,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且该项损害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如果双方就修复本项目及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则双方应遵守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如果双方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除上述情况外,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合作期。如果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作期,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合同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33.3 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34 条 法律变更
34.1 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或乙方收入发生变化,双方将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1)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2)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34.2 法律变更的其他规定
(1)如果发生上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对乙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如果本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引致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甲方应给予乙方补偿。
(3)法律变更对项目可行性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在 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就该等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评估报告之日起 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提出反对意见,未作答复或不予同意但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视为甲方同意。在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
第十一章 违约和终止
第 35 条 违约行为认定
XXXXXX
第 36 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XXXXXX
第 37 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
XXXXXX
第十二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第 38 条 项目协调委员会
38.1 项目协调委员会
本合同生效日后 天之内, 甲乙双方应成立—个由 名甲方代表和 名乙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方均可在通知另—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38.2 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协调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与本合同引起的终止履行相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2)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3)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4)为解决本合同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
(5)其他双方同意的争议事项。
第 39 条 争议的解决
39.1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39.2 仲裁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按照本合同规定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进行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内江仲裁委员会。
39.3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39.4 继续有效
本合同第 38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
第 40 条 协议的转让
40.1 甲方的转让
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
40.2 乙方的转让
(1)项目融资行为导致的转让。为项目融资目的,乙方应有权:
1)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融资为目的,将项目相关权益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
权;
2)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将其在本合同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
和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2)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
1)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
2)乙方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和资产。
第十四章其他
第 41 条 解释规则
41.1 合同文本构成及优先顺序
(1) 本合同附件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2) 除本合同另有相关约定外,构成本合同和文字及优先解释此顺如下: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本项目投标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
6)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对各方之间关于本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各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
(4)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由本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二章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41.2 修改
(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
(2)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3) 本合同履行期间, 甲乙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或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 42 条 文件权利及保密
42.1 对文件的权利
(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3)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接触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42.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天之后的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
第 43 条 其他条款
43.1 日常事务代表
(1) 在本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应各选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 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 个工作日内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43.2 通知
(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 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2) 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3) 如果—方的地址或收件人发生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43.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43.4 合同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43.5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满足第 4 条先决条件之日起正式生效。
43.6 乙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联合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乙方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职务: 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