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9]07号
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PPP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社会资本投资人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印制
2019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投标文件结构与格式.................................. 22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44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5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46
第七章 评标办法.......................................... 46
第八章 拟签订合同样本.................................... 11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拟对 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PPP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资交采招[2019]07号
二、招标项目: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PPP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及其它资金
四、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社会资本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项目已经进行了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发布了资格预审结果公告,通过资格预审且愿意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为合格的投标人。本项目不接受资格后审。
六、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七、报名时间、方式及更正说明:
供应商自2019年7月16日上午9:00至2019年7月24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网上报名,获取参与资格。
招标文件免费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www.ccgp-sichuan.gov.cn)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附件形式发布,请各供应商自行下载。
招标文件的若有更正、延期等事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查阅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
八、公告期限:与报名期限一致。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19年 8 月 5 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9年 8 月 5 日北京时间上午10时00分。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地点: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304号(资州大道A区还房2号商业
楼4楼)交易中心
十一、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www.ccgp-sichuan.gov.cn)和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304号(资州大道A区还房2号商业楼4
楼)交易中心
邮 编:641200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2-5617156
相关电话:组织股0832-5616012 监督股0832-5609251 评审股0832-5513966
采购人: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资中县重龙镇荷花池街57号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0832-5522365 18608323675
2019年 7 月 1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9234.87万元。 1、项目总投资中,建安投资金额作为该项目社会资本方建安投资的最高限价。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低于该限价,则以审计机构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作为测算政府付费的依据;若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高于该限价,则以该限价作为测算政府付费的依据。特殊情况除外:政府要求或国家政策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2、待摊投资费用的认定以审计机构审定的为准。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1、项目资本金利润率:8%; 2、运营维护利润率:8% 3、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上浮30%(目前是6.37%) 4、污水处理运营成本:0.98元/吨 各项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超过最高限价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
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有报价项目: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无报价项目: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
4 |
评标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投标保证金 |
金 额:300000元。 交款方式:网上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 投标保证金(一次性缴纳)到账,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自然日的17:00前到账。 请打开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资中县分中心网站(www.zzjyzx.org.cn)登录并报名后,在页面“保证金缴纳账户”中缴纳询价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诚信库注册账户转出,个人名义转款无效。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请在“保证金缴纳查询”栏目查询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以免因未缴纳成功导致响应无效!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的询价保证金无效,未按照本项规定的方式、时限缴纳保证金的,视为保证金缴纳无效。 |
6 |
履约保证金 |
1.建设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PPP项目合同,PPP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采购人交纳建设履约保证金,建设履约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全部项目建设期结束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且采购人收到项目公司缴纳的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后30日内将建设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 2. 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 中标人(项目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项目进入运营期前30日内交纳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全部运营期结束,且采购人收到项目公司缴纳的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38万元后30日内将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 3. 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38万元(大写壹佰参拾捌万元整)。 中标人(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采购人 交纳移交维护保证金,移交维护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移交维护期结束后30日内将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 4.建设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均不计息。 |
7 |
采购文件咨询 |
交易中心:黄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 许先生0832-5522365 |
8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交易中心:组织股0832-5616012 评审股0832-5513966 |
9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审股领取中标通知书。也可由采购中心通过网络网上推送到中标供应商,供应商自行下载。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南二段304号(资州大道A区还房2号商业楼4楼)交易中心 |
10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询问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询问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受理股:邱先生 0832-5617156 采购人: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田先生13981410086 |
11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涉及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的质疑由交易中心负责答复;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方面的质疑由采购人答复。 交易中心监督股:乐先生0832-5609251 采购人: 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田先生1398141008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
1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5606970。 地址:资中县水南上街。 |
13 |
信用记录查询 |
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投标无效,无效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项目材料的组成部分。 |
14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备案。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见投标邀请。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拟参加投标且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登记备案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到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具体内容见第三章):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可调价部分除外),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14.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运营管理方案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实质性要求)。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实质性要求)。
如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14.4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资格审查文件3份、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1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可不再加盖鲜章。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7.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7.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7.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7.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8.2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资格审查文件”“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开标一览表”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19.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19.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1.2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1.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1.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3.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4.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5.中标通知书
25.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项目机构协商签约事宜。
25.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也可由采购中心通过网络网上推送到中标供应商,供应商自行下载。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8325513966。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 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及履约保证金交款凭证送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27. 合同分包与转包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0.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31.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18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1.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1.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和国家颁发的相关验收规程、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时段、比例在第六章约定。
七、投标纪律要求
36.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交易中心监督股电话:0832-5609251
九、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38.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文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
39.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40、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41、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投标文件结构与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 标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分类:资格部分、正(副)本、开标一览表
正(副)本投标文件主要结构
一、报价部分
二、服务部分
三、商务部分
四、其他部分
各相应部分中的内容应按顺序编序号对应描述或提供,如其中项没有需要提供的,请分别注明“没有”或“不需要”。
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及格式
资格部分
(一)投标人为参与了本项目资格预审且合格的社会资本投资人。
提供资格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二)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按规定已缴纳投标保证金:以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系统缴纳依据为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为我方 “ ”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并加盖投标人鲜章方可有效。
正(副)本
一、报价部分
(一)投标报价承诺(格式附后)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投标报价承诺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公司作为“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郑重承诺:
(1)我方的报价是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我方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我方每种服务只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备注 |
|
项目编号 |
|
|
|
项目资本金利润率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0%或者>8%为无效报价 |
|
运营维护利润率 |
小写: % 大写:百分之 |
≤0%或者>8%为无效报价 |
|
融资利率 |
上浮或下浮比例 |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4.9%计算的融资利率 |
1、最近一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上浮或下浮的比例作为合同实施的依据 2、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4.9%计算的融资利率作为本次投标报价的评分依据 3、上浮比例超过30%或下浮比例超过100%为无效报价 |
上浮 % 下浮 %
|
% |
||
污水处理运营成本 |
小写: 元/吨 大写: 元每吨 |
≤0元/吨或者>0.98元/吨为无效报价 |
注:1、各项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本表中的报价应与“投标函”中报价一致。
3、“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
4、投标人所报融资利率比例若是下浮,删除开标一览表格式 “上浮 %”字样;投标人所报融资利率若是上浮,删除开标一览表格式 “下浮 %”字样。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日 期:
注:非中小微企业本声明函不用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声明函不用提供。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
1.建设管理方案;
2.运营维护管理方案;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4.项目移交方案;
5.资金安排计划;
6.风险分配方案;
7.法律方案;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一)服务方案
内容和格式自拟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资本金注入承诺书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承诺一旦中标,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项目公司成立后将本项目我方股权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人民币2100.87万元(大写:贰仟壹佰万元捌仟柒佰元整)按规定注入到本项目的项目公司账户中,其余项目投入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期限逐步注入。逾期未注入视为本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服务应答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的应答 |
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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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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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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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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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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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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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声明:除本偏离表所列的偏离指标外,其他所有服务条款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注,如没有偏离指标,本表不用提供。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内容和格式自拟
三、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附后);
(二)承诺函(格式附后)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四)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五)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附后)
投标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社会资本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 元/吨,项目资本金合理利润率 % ,运营维护利润率 %,;最近一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上浮或下浮 %(若上浮删除“或下浮”字样,若下浮删除“上浮或”字样)。
二、我方同意本次投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资格审查文件3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201 年 月 日
承诺函
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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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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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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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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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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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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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
|||||
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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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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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
内容和格式自拟,若无优惠条件,本项不用提供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PPP项目内容介绍 |
是否入选国家财政部PPP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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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污水项目PPP业绩指通过PPP模式(包括TOT、BOT、ROT)获取的业绩,例如单纯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单个污水处理项目或城乡污水一体化项目)、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
2.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项目合同协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该业绩无效。
3.入选国家财政部PPP示范项目需提供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站截图。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投标日期:
四、其他部分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二)投标人认为有利于投标的其他材料。
注:内容和格式自拟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列各项要求。
1、通过资格预审且愿意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为合格的投标人。
2、按规定已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所列各项要求。
|
投标人、投标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一、 投 标 人 |
资 格 要 求 |
通过资格预审且合格的社会资本投资人 |
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
其他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
|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不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 |
||
3、按规定已缴纳投标保证金 |
以资中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缴纳依据为准。 |
注:1、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本章对应投标文件第三章资格部分。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背景
岷江、沱江流域人口众多、工业发达,水污染严重,当前干流水质达标率分别为46.2%和13.3%,受污染水系主要集中在干流及支流,已成为影响我省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但当前岷江、沱江流域污水排放主要执行国家(综合或行业)排放标准,存在标准制定时间较早、具有滞后性,部分污染物标准限值不尽合理,部分行业的相关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缺失,现行标准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已无法满足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管理需要。因此在2016年年底,四川省环保厅公布《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该标准严于国家的排污标准,是四川省首部流域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确定岷江、沱江污染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有较大幅度加严。其中,岷江、沱江流域的重点控制区域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达到准地表水四类水标准。
依据污染程度和水环境容量,新标准将岷江、沱江流域划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各区域内排污单位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域指流域内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包括成都、眉山、乐山、宜宾、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雅安10市的62个区县,大部分位于岷江中下游和沱江流域。一般控制区域指除以上重点控制区域之外的其它汇水区域,包括阿坝、甘孜、凉山、雅安、宜宾、德阳6市(州)的35个区县,大部分位于岷江上游、青衣江和大渡河流域。
根据《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资中县属于内江市辖区,因此,资中县属于重点控制区域。本项目涉及到的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将执行新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达到准地表水四类水标准。
(二)现状运营情况
为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PPP模式转让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用TOT模式,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获得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十五届常通字〔2016〕2号]。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获取项目的特许经营权。2016年10月27日,资中县水务局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期限30年。甲方为资中县水务局(现已变更为资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为****投资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的运营和维护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
特许经营权转让范围: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项目(包括污水管网)整体运营、维护和管理,包括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含厂外管网)和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含厂外管网),以正式移交范围内的全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为准。
特许经营权转让费:乙方获取项目特许经营权应向甲方支付的特许经营权转让费为人民币1530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叁佰万元整)。
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由污水处理费、特许经营权转让费
摊销、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1)污水处理费:
按照污水处理单价计算的污水处理费用,月污水处理费等于月实际处理合格的污水量乘以污水处理单价。
污水处理单价:第一次调价前污水处理单价为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最终报价(含税费),为0.69元/立方米,含税费是指污水处理单价已包括乙方运营该污水处理项目应缴纳的所有税费。调价后的污水处理单价为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污水处理单价。
污水处理单价的调整:1.经营期每满两年后,可结合污水处理消耗性用品的物价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税费等因素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影响,按照成交人在响应文件中的污水处理直接运营成本计算方式测算其单价,然后进行对比,上下变化幅度超过5%即可申请调价。根据测算结果实行双向调控,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具体调价办法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2.甲方收到乙方调整费用申请后,应会同资中县物价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核、查验程序并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如乙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申请经甲方批准后,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将在甲方批准之日开始执行。这种调整行为每满二个运营年可进行一次。
(2)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摊销:
特许经营权转让费作为乙方无形资产,甲方按月分期等额支付其摊销费,至特许经营期满支付总额等于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1.53亿元,即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月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摊销42.5万元。
(3)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特许经营期间采购人实际占用的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按照乙方的成交响应文件报价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总和,年度投资收益即为收益总和的特许经营期限年平均值,采购人按年度等额支付投资人。
其收益率以乙方响应文件中年投资收益率报价为计算依据,按月计算投资收益,累计特许经营期的收益即为项目投资总收益,按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即为年投资收益。采购人按年度等额支付投资人,即采购人每年等额固定支付乙方年投资收益,且在特许经营期间投资收益不予调整。
从现有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可以看出,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中,污水处理费为动态值,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摊销和投资收益为固定值。
经营期内年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摊销和投资收益合计1093万元,已列入资中县PPP项目年度支出责任统计表。
(三)本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1、基本情况
(1)项目地址:资中县水南镇松山坝
(2)项目名称: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PPP项目
(3)建设性质:改建
(4)项目实施机构: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项目模式:投融资-改建-运营-移交(ROT)
(6)项目期限:28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 27 年)
(7)项目总投资:估算总投资9234.87万元(暂定)。1、项目总投资中,建安投资金额作为该项目社会资本方建安投资的最高限价。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低于该限价,则以审计机构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作为测算政府付费的依据;若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高于该限价,则以该限价作为测算政府付费的依据。特殊情况除外:政府要求或国家政策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2、待摊投资费用的认定以审计机构审定的为准。
工程投资估算概况表
名称 |
工程费用(万元) |
比例 |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
7612.23 |
82.43% |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897.10 |
9.71% |
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 |
680.75 |
7.37% |
静态总投资 |
9190.07 |
99.51% |
铺底流动资金 |
44.80 |
0.49% |
工程总投资 |
9234.87 |
100.00% |
注:具体建设方案以正式批准方案为准。
(8)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
2、项目建设规模
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位于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松山坝,系在现有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厂区范围内进行提标改造,不新征占地。该项目采用“预处理(利旧)+BBR(利旧+改造)+高密度沉淀池(新建)+反硝化生物滤池(新建)+紫外线消毒(利旧)”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处理规模为4万m3/d;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提升至《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污泥含水率达到≤60%。
3、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新增、改造主要构(建)筑物详见表3、表4;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主要设备详见表5。
表3 主要新增建、构筑物土建工程内容一览表
序号 |
主要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材质 |
备注 |
1 |
沉淀池出水提升泵房 |
L×B×H =9×7×10m |
立方米 |
761.05 |
钢混 |
|
2 |
高效沉淀池 |
L×B×H=28.5×19.15×7m |
立方米 |
3877.37 |
钢混 |
|
3 |
深床反硝化滤池 |
L×B×H =43.6×16.9×7.19m |
立方米 |
4960.68 |
钢混 |
|
4 |
污泥浓缩脱水间 |
L×B×H = 24×12×9m |
m2 |
398.75 |
钢混 |
|
5 |
变配电间 |
|
m2 |
163.8 |
钢混 |
|
表4 主要改造建、构筑物土建工程内容一览表
序号 |
主要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材质 |
备注 |
1 |
BBR+好氧流化床 |
L×B×H=49.1×49.1×5.6m |
座 |
1 |
钢混 |
|
2 |
BBR+氧化沟 |
L×B×H=70.8×52.3×6m |
座 |
1 |
钢混 |
|
3 |
鼓风机房 |
L×B×H=16.4×8×5.4m |
座 |
1 |
钢混 |
|
4 |
加药间 |
L×B×H=18×6×5.1m |
座 |
1 |
钢混 |
|
表5 主要新增、更换设备材料表
沉淀池提升泵站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潜水泵 |
Q=800m3/h,扬程H=9m,N=30kW |
套 |
4 |
3用1备,变频控制 |
2 |
电动闸阀 |
DN500 PN=1.0MPa |
只 |
4 |
|
3 |
止回阀 |
DN500 PN=1.0MPa |
只 |
4 |
|
4 |
方闸门 |
800mmX800mm,H=4.4m,正向受压 |
只 |
2 |
手动启闭机 |
5 |
橡胶接头 |
DN500 PN=1.0MPa |
只 |
6 |
|
6 |
橡胶接头 |
DN800 PN=1.0MPa |
只 |
1 |
|
7 |
橡胶接头 |
DN900 PN=1.0MPa |
只 |
1 |
|
8 |
超声波液位计 |
0~10m |
只 |
2 |
计入自控 |
9 |
手动葫芦 |
2T,起升高度10m |
套 |
1 |
配套提升三角架,置于仓库 |
高效沉淀池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规格及型号 |
材料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1 |
方闸门 |
500mmX500mm,N=0.75KW |
铸铁 |
只 |
2 |
手、电两用启闭机 |
2 |
混合搅拌机 |
Φ=1600mm,N=12.5kW |
不锈钢 |
台 |
1 |
|
3 |
絮凝搅拌机 |
Φ=1400mm,N=7.5kW |
不锈钢 |
台 |
2 |
变频控制,带提升功能 |
4 |
高效反应桶 |
Φ=1800mm |
碳钢 |
只 |
2 |
|
5 |
刮泥机 |
Φ=10.0m,N=0.75kW |
不锈钢 |
台 |
2 |
配套控制箱,计入自控 |
6 |
剩余污泥泵 |
Q=6~30m3/h,H=2.0bar,N=7.5kW |
|
台 |
3 |
2用1备,螺杆泵,变频控制 |
7 |
回流污泥泵 |
Q=15~60m3/h,H=2.0bar,N=11.0kW |
|
台 |
3 |
2用1备,螺杆泵,变频控制 |
8 |
集水槽 |
4750mmX180mmX450mm |
不锈钢 |
副 |
20 |
|
9 |
斜管 |
L=1200mm,Φ=60mm |
PVC |
m2 |
145.8 |
|
10 |
斜管支架 |
8100mmX4500mm |
碳钢 |
套 |
4 |
|
11 |
对夹式电动蝶阀 |
DN600,PN=1.0MPa |
铸铁 |
只 |
2 |
立式安装 |
12 |
对夹式电动蝶阀 |
DN125,PN=1.0MPa |
铸铁 |
只 |
18 |
|
13 |
对夹式电动蝶阀 |
DN200,PN=1.0MPa |
铸铁 |
只 |
2 |
|
14 |
微阻缓闭止回阀 |
DN125,PN=1.0MPa |
铸铁 |
只 |
6 |
|
15 |
手动弹性座封闸阀 |
DN200,PN=1.0MPa |
铸铁 |
只 |
4 |
|
16 |
双法兰伸缩接头 |
DN600,PN=0.6MPa |
铸铁 |
只 |
2 |
立式安装 |
17 |
轴流风机 |
Q=3140m3/h,N=0.18KW |
|
台 |
2 |
|
鼓风机房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型 号 及 规 格 |
材料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一体式螺杆鼓风机 |
Q=4700m3/hr,P=60.0kPa, |
|
台 |
3 |
2用1备,自配电控箱,控制面板 |
2 |
可曲挠橡胶接头 |
DN400 P=1.0MPa |
|
个 |
3 |
与鼓风机配套提供 |
3 |
电动蝶阀 |
DN400 P=1.0MPa |
|
个 |
3 |
与鼓风机配套提供 |
4 |
可曲挠橡胶接头 |
DN450 P=1.0MPa |
|
个 |
2 |
|
5 |
蝶阀 |
DN450 P=1.0MPa |
|
个 |
2 |
|
深床反硝化滤池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反冲洗水泵 |
Q=810m3/h,扬程H=11m,N=37kW |
套 |
2 |
1用1备,变频控制 |
2 |
废水泵 |
Q=300m3/h,扬程H=7.6m,N=11kW |
套 |
2 |
1用1备 |
3 |
压缩空气系统 |
排气量60m3/hr P=7kg/cm2 |
套 |
1 |
位于滤池鼓风机房,详压缩空气系统图 |
4 |
鼓风机系统 |
总风量Q=6000m3/hr,风量调节范围45~100% |
套 |
1 |
详滤池鼓风机系统设备、材料表 |
5 |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
6kg装干粉(磷酸铵盐),ABC-6 |
具 |
4 |
位于滤池鼓风机房,附灭火器箱2个 |
6 |
轴流风机 |
G=4000m3/h、H=80Pa、N=0.25kW |
台 |
2 |
位于滤池鼓风机房 |
7 |
气动进水闸门 |
500X500,H=1.65m,正向受压 |
套 |
5 |
气动启闭机 |
8 |
气动蝶阀(出水) |
DN500 PN=1.0MPa |
只 |
5 |
|
9 |
气动蝶阀(反冲洗排水) |
DN500 PN=1.0MPa |
只 |
5 |
|
10 |
气动蝶阀(反冲洗控制) |
DN500 PN=1.0MPa |
只 |
5 |
|
11 |
气动蝶阀(空气) |
DN400 PN=1.0MPa |
只 |
5 |
|
12 |
气动弹性座封闸阀(放空泵出水) |
DN300 PN=1.0MPa |
只 |
2 |
|
13 |
气动蝶阀(反冲洗泵出水) |
DN500 PN=1.0MPa |
只 |
2 |
反冲洗泵出水(流量调节) |
14 |
止回阀 |
DN500 PN=1.0MPa |
只 |
2 |
|
15 |
止回阀 |
DN300 PN=1.0MPa |
只 |
2 |
|
16 |
限位伸缩节 |
DN500 PN=1.0MPa |
只 |
17 |
|
17 |
限位伸缩节 |
DN400 PN=1.0MPa |
只 |
5 |
|
18 |
限位伸缩节 |
DN300 PN=1.0MPa |
只 |
2 |
|
19 |
橡胶接头 |
DN800 PN=1.0MPa |
只 |
3 |
|
20 |
橡胶接头 |
DN500 PN=1.0MPa |
只 |
1 |
|
21 |
进水分布堰 |
SS304,厚度≥4mm,L=18.8m |
套 |
5 |
厂家配套提供 |
22 |
深床滤料 |
2-3mm,2.44m,54.52m2 |
套 |
5 |
厂家配套提供 |
23 |
滤料支撑层 |
0.45m,54.52m2 |
套 |
5 |
厂家配套提供 |
24 |
反冲洗空气分布系统 |
SS304,分布面积54.52m2 |
套 |
5 |
厂家配套提供 |
25 |
气水分布底盘装置 |
54.52m2 |
套 |
5 |
厂家配套提供 |
26 |
集水装置 |
碳钢20mm厚 |
套 |
5 |
厂家配套提供 |
27 |
驱氮装置 |
|
套 |
5 |
厂家配套提供,包含于深床滤池成套程序控制软件 |
28 |
电磁流量计 |
DN500 PN=1.0MPa |
只 |
1 |
厂家配套提供,反冲洗出水流量,计入自控 |
29 |
电动葫芦 |
起升重量1t,H=10m,P=1.5KW+0.2KW |
套 |
1 |
位于管廊间 |
30 |
电动葫芦 |
起升重量2t,H=8m,P=3.0KW+0.4KW |
套 |
1 |
位于滤池鼓风机房 |
31 |
搅拌机 |
Φ=1400mm,N=7.5kW |
套 |
1 |
位于进水 |
32 |
水下推流搅拌器 |
N=3.6kW |
套 |
2 |
1用1冷备,配起吊支架及成套电控箱等,自带15m潜水电缆 |
33 |
滤池超声波液位计 |
|
只 |
5 |
每个液位计开关1个,计入自控,深床反硝化系统厂家配套提供 |
34 |
清水池超声波液位计 |
|
只 |
1 |
每个液位计开关3个,计入自控,厂家配套提供 |
35 |
废水池超声波液位计 |
|
只 |
1 |
每个液位计开关3个,计入自控,厂家配套提供 |
36 |
硝态氮分析仪 |
0.1-25mg/L,光谱分析(UV法) |
套 |
2 |
位于进水混合池和出水渠,计入自控,厂家配套提供 |
37 |
深床滤池主控柜,PLC,人机界面HMI及成套程序控制软件 |
HMI,彩显,集成程序PLC |
套 |
1 |
含碳源精确投加系统控制,计入自控,厂家配套提供 |
加药间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编 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PAC投加系统 |
Q=1150L/H P=0.5Mpa N=0.75KW |
套 |
1 |
详PAC投加系统图 |
2 |
乙酸钠投加系统 |
|
套 |
1 |
详乙酸钠投加系统图 |
3 |
营养液投加系统 |
Q=60L/h H=20m N=0.75kW |
套 |
1 |
详次营养液投加系统图 |
4 |
PAM投加系统 |
制药量Q=3000L/h,制药浓度0.1-0.5%,功率N=3.21kW |
套 |
1 |
详次PAM投加原理图 |
5 |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箱 |
MF/ABC4(内设2只4kg手提式磷酸铵盐灭火器) |
套 |
3 |
|
营养液投加系统主要设备表 |
|||||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电磁流量计 |
DN25 PN=1.0MPa |
只 |
1 |
计入自控 |
2 |
耐腐蚀搅拌机 |
Φ=470 n=125rpm N=1.1kW |
套 |
1 |
介质:PAC溶液 |
3 |
营养液投加计量泵 |
Q=60L/h H=20m N=0.75kW |
台 |
2 |
1用1备,配套隔膜压力表 |
4 |
超声波液位计 |
量程0~5m |
套 |
1 |
计入自控 |
5 |
PE药罐 |
V=3m3,φ1580 |
台 |
1 |
|
乙酸钠投加系统主要设备表 |
|||||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电磁流量计 |
DN25 PN=1.0MPa |
只 |
2 |
|
2 |
耐腐蚀搅拌机 |
Φ=700 n=81rpm N=3.0kW |
套 |
2 |
介质:乙酸钠溶液 |
3 |
乙酸钠投加计量泵 |
Q=1000L/h H=3.0bar N=0.75kW |
台 |
2 |
1用1备,配套隔膜压力表 |
4 |
超声波液位计 |
量程0~5m |
套 |
2 |
|
5 |
乙酸钠投加计量泵 |
Q=500L/h H=3.0bar N=0.75kW |
台 |
2 |
1用1备,配套隔膜压力表 |
6 |
PE药罐 |
V=30m3,φ2800 |
台 |
2 |
|
PAM投加系统主要设备表 |
|||||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PAM加药螺杆计量泵 |
Q=2000L/h,H=30m,功率1.5kW,变频 |
台 |
2 |
1用1备,加药装置配套 |
2 |
三槽式PAM自动加药装置 |
制药量Q=3000L/h,制药浓度0.1-0.5%,功率N=3.21kW |
套 |
1 |
配套PLC控制箱 |
3 |
电磁流量计 |
DN25,介质:PAM溶液 |
个 |
1 |
加药装置配套 |
PAC投加系统主要设备表 |
|||||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电磁流量计 |
DN25 PN=1.0MPa |
只 |
1 |
计入自控 |
2 |
乙酸钠投加计量泵 |
Q=1150L/H P=0.5Mpa N=0.75KW |
台 |
1 |
配套隔膜压力表 |
3 |
倒流防止器 |
DN100 |
套 |
1 |
|
4 |
地漏 |
DN100 |
套 |
1 |
|
污泥脱水间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铁盐加药系统主要设备表 |
|||||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铁盐加药计量泵 |
940L/h 0.35MPa 0.75kW |
台 |
2 |
2用,加药装置配套 |
2 |
铁盐储罐 |
V=5m3 |
套 |
1 |
|
3 |
浮球液位计 |
|
个 |
1 |
与储罐配套提供 |
4 |
铁盐加药管电磁流量计 |
DN15 |
个 |
2 |
加药装置配套 |
5 |
铁盐卸料泵 |
290L/min 扬程13.0m,0.75kW |
台 |
1 |
加药装置配套 |
PAM投加系统主要设备表 |
|||||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PAM加药螺杆计量泵 |
Q=2000L/h,H=30m,功率1.5kW,变频 |
台 |
3 |
2用1备,加药装置配套 |
2 |
三槽式PAM自动加药装置 |
制药量Q=3000L/h,制药浓度0.1-0.5%,功率N=3.21kW |
套 |
1 |
配套PLC控制箱 |
3 |
电磁流量计 |
DN25,介质:PAM溶液 |
个 |
1 |
加药装置配套 |
主要设备表 |
|||||
编号 |
名 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1 |
叠螺式浓缩机 |
360~600kgDS/h 3.2kW,带控制柜 |
台 |
2 |
|
2 |
浓缩机进料泵 |
16~52m3/h 0.3MPa 11kW 变频调速 |
台 |
3 |
2用1备 变频 |
3 |
PAM制备装置 |
制药量Q=3000L/h,制药浓度0.1-0.5%,功率N=3.21kW |
套 |
1 |
成套装置,厂家配套控制柜 |
4 |
PAM加药螺杆计量泵 |
Q=2000L/h,H=30m,功率1.5kW |
台 |
3 |
2用1备,变频,配套进出口阀门 |
5 |
调理罐 |
V=16m3,碳钢防腐,配套搅拌电机功率15kW,配套超声波液位计 |
套 |
2 |
|
6 |
铁盐储罐 |
5m3,PE, φ19000X2100mm,配低液位控制,配套磁翻板液位计 |
台 |
1 |
|
7 |
铁盐投加泵 |
940L/h 0.35MPa 0.75kW 配套阻尼器、背压阀、安全阀、进口Y型过滤器 |
台 |
2 |
2用,变频,配套进出口阀门 |
8 |
铁盐加药管电磁流量计 |
DN15 |
台 |
2 |
|
9 |
石灰料仓 |
容积15m3,功率5.5kW,约8m输送螺旋、3m双向螺旋,带控制柜 |
台 |
1 |
|
10 |
压榨进料泵 |
25m3/h 1.2MPa 22kW,带先导式电磁阀DN25 |
台 |
3 |
2用1冷备,变频 |
11 |
高压弹性压榨机 |
过滤面积80m2,11+7.5+0.25+0.55kW, |
台 |
2 |
|
12 |
水平皮带输送机 |
B=800mm L=7m V=0.8m/s 5.5w |
台 |
2 |
|
13 |
汇总皮带输送机 |
B=800mm L=6m V=1.0m/s 5.5kw |
台 |
1 |
|
14 |
倾斜皮带输送机 |
B=800mm L=7.0m 200 V=1.6m/s 5.5kw |
台 |
1 |
|
15 |
手动高压清洗机 |
40L/min,4Mpa,3kw,380V,带加长枪头 |
台 |
1 |
|
16 |
清洗水罐 |
2m3 ,PE,φ1320X1855mm,带补水先导式电磁阀DN50 |
台 |
1 |
|
17 |
空压机 |
1.32N3/min 1.0MPa 11kW |
台 |
1 |
压滤机配套提供 |
18 |
冷干机 |
0.7Nm3/min 220V 0.75HP,配套前后过滤器 |
台 |
1 |
压滤机配套提供 |
19 |
反吹储气罐 |
C-4.0/1.0, 4m3 1MPa,带安全阀、压力表 |
台 |
1 |
压滤机配套提供,含压力表、安全阀等 |
20 |
仪表储气罐 |
C-0.6/1.0 ,0.6m3 1MPa,带安全阀、压力表 |
台 |
1 |
压滤机配套提供,含压力表、安全阀等 |
21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LX,T=3t L=8m H=9m N=4.5+0.4+0.8X2kw |
台 |
1 |
成套设备,含工字钢、接头、滑触线等安装附件 |
22 |
液压站 |
与超高压弹性压榨机配套 |
台 |
2 |
成套设备,含工字钢、接头、滑触线等安装附件 |
23 |
进泥电磁流量计 |
DN100 |
台 |
2 |
|
24 |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箱 |
MF/ABC4(内设2只4kg手提式磷酸铵盐灭火器) |
套 |
4 |
|
25 |
轴流风机 |
T35-4.5A,0.37kw,6070m3/h,P=126pa |
台 |
6 |
进风3台,出风3台 |
26 |
铁盐卸料泵 |
290L/min 扬程13.0m,0.75kW |
台 |
1 |
|
流化床改造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编 号 |
名 称 |
规 格 |
材 料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1 |
BBR反应器 |
φ=2m,S=750m2, |
成品 |
台 |
12 |
由厂家提供并负责安装 |
2 |
空气主管 |
DN350(D377X6) |
OCr18Ni9 |
米 |
24.8 |
|
3 |
空气主管 |
DN250(D273X6) |
OCr18Ni9 |
米 |
215 |
|
4 |
空气竖管 |
DN80(D89X4) |
OCr18Ni9 |
米 |
280 |
|
5 |
空气竖管 |
de90 |
UPVC |
米 |
308 |
|
6 |
管道伸缩器 |
DN250 PN=0.6MPa |
钢制 |
个 |
8 |
|
7 |
手动蝶阀 |
DN250 PN=0.6MPa |
铸铁 |
个 |
8 |
|
8 |
手动蝶阀 |
DN80 PN=0.6MPa |
铸铁 |
个 |
56 |
|
9 |
微孔管式曝气器 |
Φ64-长度1000mm |
EPDM |
米 |
800 |
由厂家提供并负责安装 |
10 |
管堵 |
DN80 |
UPVC |
个 |
56 |
|
11 |
潜水推流搅拌器 |
WJA/C3.0-4/56-1400,N=3kW |
|
台 |
4 |
更换损坏的设备 |
12 |
营养液投加管 |
de25 |
PVC-U |
m |
120 |
|
13 |
营养液投加管 |
de20 |
PVC-U |
m |
8 |
|
14 |
手动球阀 |
DN15 |
PVC-U |
个 |
8 |
|
15 |
手动球阀 |
DN20 |
PVC-U |
个 |
2 |
|
氧化沟改造主要工艺设备一览表
编 号 |
名 称 |
规 格 |
材 料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
1 |
无油螺杆式鼓风机 |
3Q=4700m3/h,P=60kPa, N=90kw |
成品 |
台 |
2 |
|
|
2 |
风机遮阳蓬 |
LXBXH=8.0mX6.0mX3.0m |
钢制 |
个 |
1 |
参见西南11J812,P44 |
|
3 |
空气主管 |
DN450(D480X6) |
OCr18Ni9 |
米 |
34 |
|
|
4 |
空气主管 |
DN300(D325X6) |
OCr18Ni9 |
米 |
188 |
|
|
5 |
空气主管 |
DN250(D273X6) |
OCr18Ni9 |
米 |
56 |
|
|
空气支管 |
DN150(D159X4) |
OCr18Ni9 |
米 |
35 |
|
||
空气竖管 |
DN150(D159X4) |
OCr18Ni9 |
米 |
130 |
|
||
柔性接头 |
DN300 PN=0.6MPa |
钢制 |
个 |
2 |
|
||
6 |
手动蝶阀 |
DN300 PN=0.6MPa |
铸铁 |
个 |
4 |
|
|
7 |
手动蝶阀 |
DN150 PN=0.6MPa |
铸铁 |
个 |
22 |
|
|
8 |
法兰盘/法兰盲板 |
DN450 |
OCr18Ni9 |
个 |
1 |
|
|
9 |
法兰盘/法兰盲板 |
DN250 |
OCr18Ni9 |
个 |
2 |
|
|
10 |
空气管 |
De160(DN150) |
UPVC |
米 |
300 |
曝气管、排污管及相关管配件均由厂家提供并负责安装;相关设备材料参数详见说明。 |
|
11 |
曝气管 |
Φ64-长度1000mm |
EPDM |
米 |
800 |
||
12 |
法兰 |
DN150 |
UPVC |
个 |
22 |
||
13 |
90度弯头 |
DN150 |
UPVC |
个 |
4 |
||
14 |
正三通 |
DN150 |
UPVC |
个 |
18 |
||
15 |
管堵 |
DN150 |
UPVC |
个 |
44 |
||
16 |
空气布气支管 |
De90(DN80) |
UPVC |
米 |
300 |
||
17 |
管堵 |
DN80 |
UPVC |
个 |
85 |
||
18 |
立管支架 |
DN150 |
Q235 |
个 |
44 |
详03S402 P33 |
|
19 |
C5管卡 |
DN250 |
Q235 |
个 |
8 |
详03S402 P33 |
|
20 |
C5管卡 |
DN300 |
Q235 |
个 |
18 |
详03S402 P33 |
|
21 |
BBR反应器 |
φ=2m,S=750m2,SJ=0.3kgBOD5/m2 N=2.2kw |
|
台 |
12 |
BBR反应器及相关管配件均由厂家提供并负责安装 |
|
22 |
内回流泵 |
Q=625m3/h,H=1.2m,N=5kW |
|
台 |
4 |
2用2备 |
|
23 |
回流管防水翼环 |
DN300 |
Q235 |
个 |
4 |
|
|
24 |
混凝土墙开孔 |
|
|
处 |
4 |
|
|
25 |
深水型推流式搅拌机 |
N=5KW |
|
台 |
12 |
更换原有设备 |
|
26 |
营养液投加管 |
de25 |
PVC-U |
m |
25 |
|
|
27 |
手动球阀 |
DN20 |
PVC-U |
个 |
1 |
|
|
|
|
|
|
|
|
|
注:最终实施以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工程建设
1.建设标准
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GB50010-2010);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016年版)》(GB50011-2010);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2016年版)》(GB50014-2006);
(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1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7)《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2)《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2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2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2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2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2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95);
(2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3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1998);
(3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3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3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3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35)《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6)《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3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39)《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规程》 (CJJ120-2008);
(40)《内循环好氧生物流化床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1-2012);
(4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4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4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
(4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修订2001);
(45)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规范、标准。
2、建设期考核标准。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3、采购人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其费用由项目公司拨付给采购人,由采购人支付给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
4、工程计价:
(1)计价原则: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根据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由采购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及配套的相关费用定额及相关造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工程预算,政府指定部门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进行复核后,送资中县财政局进行评审。
(2)材料价格部分:各单项工程材料价格执行评审当期最新《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内江市资中县(按资中县城信息价、资中县没有的材料内江市区优先顺序执行)材料信息价格。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施工阶段依据《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地区资中县信息价相比较,其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对可调价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材料为:砖、水泥、砂、钢材、石、商品混凝土。若《四川工程造价信息》资中县及内江市没有相关材料价格信息的,由项目公司向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资中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3)人工、机械部分:按照施工期间省造价总站发布的调整文件规定执行。
(4)建筑安装工程规费按照施工单位经审核批准的《规费取费证》规定费率计取。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由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为控制价,最终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5)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a。合同已有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经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综合单价);
b。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经资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甲乙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价后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核定。工程变更按照《资中县政府性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版)》(资中府发〔2019〕8号)执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一并纳入工程决算。因变更引起工期调整的,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工期调整,要求工期调整的需于变更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调整工期的书面通知。工期调整按工程量增减额/项目总投资进行同比例增减。
(6)按照财金〔2016〕9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若不具备,由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进行施工招标。
(四)竣工验收与审计
本项目完成建设后30天内,采购人和项目公司均应准备好完整的验收资料,采购人在接到项目公司完整资料后15天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特许经营,并进行后期经营。采购人未在30天内准备好验收资料的,须以项目公司资料为准组织验收。项目公司未在30天内准备好验收资料的,自行承担验收延后的责任。
验收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文件规定。
项目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准备好审计需要的各项资料并提交采购人,采购人15天内完成初审后将审计资料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接收采购人提交的完整审计资料后,在采购人和参建各方密切配合的情况下,在国家相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工作,出具审计结论。
(五)运营维护内容及标准
本项目的运营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及城区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厂内场地、绿化、道路、给排水消防、电力、燃气等设施,均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相关标准符合国家要求的所有安全、环保、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六)项目实施前后减排效果
生活污水整治项目实施前后减排效果表
项目 阶段 |
处理程度 |
数量 (万m3/a) |
COD |
BOD |
TP |
|||
排放浓度 (mg/l) |
排放总量 (t/a) |
排放浓度 (mg/l) |
排放总量 (t/a) |
排放浓度 (mg/l) |
排放总量 (t/a) |
|||
实施前 |
未处理 |
803 |
350 |
2810.5 |
200 |
1606 |
4 |
32.12 |
一级A标 |
657 |
50 |
328.5 |
10 |
65.7 |
0.5 |
3.29 |
|
合计 |
|
1460 |
|
3139 |
|
1671.7 |
|
35.41 |
实施后 |
准四类水 |
1460 |
30 |
438 |
6 |
87.6 |
0.3 |
4.38 |
削减量 |
|
- |
|
2701 |
|
1584.1 |
|
31.03 |
项目 名称 |
处理程度 |
数量 (万m3/a) |
SS |
NH3-N |
TN |
|||
排放浓度 (mg/l) |
排放总量 (t/a) |
排放浓度 (mg/l) |
排放总量 (t/a) |
排放浓度 (mg/l) |
排放总量 (t/a) |
|||
实施前 |
未处理 |
803 |
220 |
1766.6 |
30 |
240.9 |
40 |
321.20 |
一级A标 |
657 |
10 |
65.7 |
5 |
32.85 |
15 |
98.55 |
|
合计 |
|
1460 |
|
1832.3 |
|
273.75 |
|
419.75 |
实施后 |
准四类水 |
1460 |
10 |
146 |
1.5 |
21.9 |
10 |
146.00 |
削减量 |
|
- |
|
1686.3 |
|
251.85 |
|
273.75 |
二、项目运作方式
1、本项目采用ROT(投融资-改建-运营-移交)模式。
2、项目公司组建: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定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独资成立项目公司(SPV)。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100万元人民币,由社会资本出资,占股10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可转为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公司注册地:资中。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为2100.87万元人民币,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为22.75%,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出资,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足额到位。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主要负责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项目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范围内的资产、权益等无偿移交给县住建局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
3、资本金的筹措及监管: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资本金审查相关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应予退库处理的相关要求,本项目资本金须为股东非债务性资金,严禁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股份或政府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及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确保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要求投入项目资本金,确保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此外,按照“穿透原则”,项目资本金须为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禁止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股份。
若项目资本金来源不合法合规,以债务性资金充当冲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由视为项目公司违约,可启动提前终止条款。
项目资本金为社会资本方的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可转为注册资本金。项目公司成立后10日内,社会资本方缴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剩余出资额应按照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建设进度计划所需资金逐期同比例同步出资到位,且1个月内需到位100%。
项目公司应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政府方可对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限于本项目建设,其拨付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金、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若项目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出现挪用工程款现象,政府方可按挪用金额20%的对项目公司予以罚款。
4、融资资金
本项目其余资金7134万元由项目公司融资解决。应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向银行等机构融资,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分期足额到位。
在政策、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政府可积极配合并协调,但不提供担保、抵押等任何保证措施和书面承诺,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责任。
本项目的融资资金为7134万元,融资资金由项目公司自行融资。融资的方式主要有通过股权引入财务投资人,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等承担债务的方式,保险投资、商业保理、信托投资、专项资管计划等夹层融资方式,以及资产证券化。
融资成本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融资手续成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和代理成本等综合成本支出,暂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目前是4.9%)上浮30%,即6.37%计算,该利率仅作为融资成本测算的依据。具体融资年利率以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约谈结果为准,但上浮或下浮的上限不超过中标的浮动比率,超过部分的成本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5、特许经营权: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住建局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独资组建成立项目公司。采购人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采购人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8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27年。在运营维护期内,项目公司按照约定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按照移交要求将特许经营范围内的资产、权益等无偿移交给采购人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
6、项目回报机制
考虑到本项目污水处理具有经营性。根据资中县污水量调查分析预测,未来的经营状况具有可预测性,结合本项目特点,回报模式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即: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参照现有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污水处理费、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摊销按月支付模式,本次项目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均按月进行测算,按年统计。
本项目初步设定值:
1)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以资中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金额为依据,以资中县政府审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算金额并结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计算
2)项目资本金:2100.87万元人民币
3)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不高于0.98元/吨,最终以采购结果为准;
4)运营维护合理利润率上限取值为8%,最终以采购结果为准;
5)政府付费周期=运营年限=27年;
6)项目资本金的利润率上限取值:8%,最终以采购结果为准;
7)融资利率报价上限取值: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上浮30%,最终以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实际确定的融资利率上浮或下浮比例为准,且不得高于投标所报的上浮或下浮比例;高于投标报价的以投标报价为准。
8)融资资金=审计结算的投资总额-项目资本金-项目专项资金。
9)本项目不考虑建设期利息,其资金成本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
10)项目公司为项目采购人支付前期咨询服务、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费用,列入项目公司总投资,最终以财政评审为依据,审计结算为准。
政府付费支付的要求:项目采购人根据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因本项目建设资金需要融资的,在政策、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政府应积极配合并协调,但不提供担保、抵押等任何保证措施和书面承诺,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责任。本项目不考虑建设期利息。
7、调价机制
运营补贴支出中,仅有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适用于调价机制,即:单位运营成本(增量)(目前根据《方案设计》测算的增量单价为0.98元/吨,最终以采购结果为准)可进行调整。单位运营成本(增量)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调价原则
经营期每满两年后,项目公司可结合污水处理消耗性用品的物价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税费等因素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影响,按照调价公式中的电费、药剂费、人工工资福利费和污泥处置费等变化因子,变化幅度超过5%即可申请调价。即调价公式中的K大于1.05或者K小于0.95才可以调整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如果K大于1.05时,调价系数为K减去0.05;如果K小于0.95时,调价系数为K加上0.05,根据测算结果实行双向调控,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
(2)调价公式及调价公式使用说明
具体调价公式及调价公式使用说明见PPP项目合同(草案)附件。最终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双方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执行。
(3)调价程序
政府收到社会资本方调整费用申请后,应会同资中县物价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核、查验程序并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如社会资本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申请经政府批准后,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将在政府批准之日开始执行。这种调整行为每满二个运营年可进行一次。
(4)参照资中县PPP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第5期PPP会议纪要第四条:“鉴于污水处理项目属于公益性事业,可由政府方负责该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摊销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可纳入项目调价机制中给予解决。项目所涉及的其他税费由社会资本全部承担”。本次项目由社会资本方回收建设成本(即每月回收资本金及融资资金的本金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可纳入项目调价机制。在合同谈判中明确具体调价办法。
8、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下被承诺的年日均最低处理水量,本项目设定日基本水量为3万吨。
若基本水量≤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年度运营成本=年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运营成本,该情况下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目前测算为0.98元/吨(其中:固定成本0.17元/吨;变动成本0.81元/吨),小于基本水量的运营成本实际计算以采购结果按比例计算为准,如中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为0.8元/吨,则固定成本为0.8/0.98×0.17=0.14元/吨、变动成本为0.8/0.98×0.81=0.66元/吨。
若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基本水量,年度运营成本=基本水量(3万吨/d)×当年实际正常运营天数×0.17元/吨(目前测算固定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量×0.81元/吨(目前测算变动成本)。
例如:当年正常运营360天,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为基本水量的50%,即1.5万吨/d,年度运营成本=3万吨(基本水量)×360天×0.17元/吨(目前测算固定成本)+1.5万吨(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360天×0.81元/吨(目前测算变动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为621万元,为基本水量情况下年正常运营成本(1058.4万)的58.67%。
若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执行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9、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约定超设计能力部分的污水处理单价按照当时污水处理单价的60%计算。
本次项目超额收益分项机制参照原PPP项目合同,对超额水量对应的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实行超额收益分享机制,超额水量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的部分。具体超额分享机制如下:
若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超设计能力(即4万吨/d),且达标排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对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实行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即:运营补贴支出测算中超出设计能力部分的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按照实际的60%计算,即政府对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超额部分分享的比例为40%。
计算方式: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年度运营成本=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当年实际正常运营天数×0.98元/吨+(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当年实际正常运营天数×0.98元/吨×60%。(注:本计算方式中0.98元/吨为测算运营成本,实际以采购结果为计算依据)
10、退出机制
(1)特许经营期满
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在确保项目可用性的前提下,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采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转让与担保
锁定期期限:建设期和在项目运营期前5年内(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前)设置为锁定期期限。
锁定期内,社会资本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社会资本因其联合全体成员违约或其他原因须变更项目公司的股权,须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同意(在符合现有政策条款的前提下)出具书面手续后方可变更。
在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
1)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2)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
3)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的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
股权转让或变更必须在进入项目稳定运营期后,且不影响社会资本运营主体责任。本项目运营期满5年后,社会资本向第三方(非政府)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其股权转让方案及受让人须经资中县政府批准并书面同意,但不能转让给政府或具有政府融资属性的平台公司,且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不能改变项目公司原有的运营主体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未经政府方面书面同意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如社会资本为本项目融资需要而质押股权的,须经资中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但融得的资金须存入项目公司监管账户并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
(3)非正常情况
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若发生严重违约事件,项目采购人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项目采购人有权实施临时监管。特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项目采购人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接收项目公司的资产,具体的处理措施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项目公司可按项目实际状态向项目采购人移交项目所有设施。政府补偿项目公司为合同执行已发生的金额,不包括预期投资收益损失,其中补偿费扣除保险理赔金额。
11、风险
社会资本应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维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社会资本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详实准确的资料。社会资本应自行承担套用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12、履约保障
由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
建设履约保函: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本项目预计总投资9234.87万元,保证金金额为500万元(银行保函),最终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准。全部项目建设期结束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且采购人收到项目公司缴纳的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后30日内将建设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
运营维护保函:自本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终止一年前,以运营期设备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为基数的1%左右收取运营维护保函的金额为90万元(银行保函)。全部运营期结束,且采购人收到项目公司缴纳的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38万元后30日内将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
移交维修保函:在特许经营期终止前一年起,以项目的使用价值(达到建设投资价值的30%)为基数的5%左右收取移交维护保函的金额应为138万元(银行保函)。移交维护期结束后30日内将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兑取保函。
建设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均不计息。
13、激励相容机制
建立通过激励相容机制,使社会资本方利己的经济理性行为产生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总体利益的结果。本项目中激励相容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政府通过设置可用性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且运维服务的优劣决定运维绩效服务费多少。建设期内项目建设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本在运营维护期的成本,以有效激励社会资本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统筹考虑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其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改善管理、提升效率等增加收益,缩减项目运营支出。
14、项目执行
社会资本依法设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
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
项目采购人每3至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15、项目移交
项目采购人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公司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采购人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项目公司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三、运营补贴计算
(一)运营补贴基础参数选取
本次测算在保持现有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持续有效的前提下,测算项目因提标改造升级产生的财政补贴支出的增量部分。
(二)政府运营补贴测算及支付
本测算参照项目初步设定值进行计算,不作实际支付使用,实际支付按采购中标结果进行核算。
1、政府运营补贴测算及支付
参照川财金〔2017〕91号,运营补贴支出根据PPP项目建设成本及合理利润、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进行合理测算。
即: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参照现有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污水处理费、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摊销按月支付模式,本次项目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均按月进行测算,按年统计。
(1)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同)中特许经营转让费支付方式,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选用等额本金法按月测算。
等额本金法:
当期付费金额=PPP项目资本金部分÷N+【PPP项目资本金部分-PPP项目资本金部分×(n-1)÷N】×i
N: 财政运营补贴月份总数(27年*12月=324月)
n: 月序数,取1,2,3……324。
i: 月利润率(年利润率8%,月利润率)
(2)年度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
A.运营期污水处理量的预测:
①《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数据:按照2030年远期规划人口(44万人)对资中县生活污水产生量进行预测,设计当地生活用水按150L/人·d计,最大生活日用水量为66000m3。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70%计,则每天产生污水约为46200m3,按照截污管网对生活污水的收集率达到85%进行计算,得到污水收集量为39270m3,同时考虑极少部分雨水进入污水系统,并预留一定的波动系数(1.05),则资中县城区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41233m3/d。
②资中城区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月报表(2018年1-10月):2018年1-10月日均处理水量为31115.64吨。
③运营期污水处理量预测:根据现有污水处理量及设计规模(4万吨/d),结合可研数据,到2030年污水处理量达4万吨/d,本次预测建设期(1年)日处理污水3.1万m³/d,运营期内每年按2.5%比例递增,到2030年达到设计规模4万吨/d,以后每年按设计规模4万吨/d保持不变。
B.运营期运营成本增量预测:
运营成本是指项目公司为维持经营业务日常运营所支付的费用。本次测算的运营成本增量按照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本项目《方案设计》计算的运营成本为依据。经初步测算,项目新增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主要体现在原辅材料、燃料及动力、工资福利、修理费、管理费等方面,预计项目运营期新增运营成本为0.98元/吨水,运营期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按PPP项目合同调价机制及相关程序进行调价。
月运营成本及利润计算公式: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元/吨)*月污水处理量*(1+8%)
详见《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增量)测算表》、《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测算表》
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增量)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消耗定额 |
单价(元/单位) |
年费用(万元) |
金额(元/吨水) |
备注 |
1 |
原辅材料 |
|
|
|
875.74 |
0.60 |
|
1.1 |
醋酸钠 |
吨 |
1215.45 |
4000.00 |
486.18 |
0.33 |
|
1.2 |
PAC |
吨 |
657.00 |
2300.00 |
151.11 |
0.10 |
|
1.3 |
PAM |
吨 |
54.75 |
23000.00 |
125.93 |
0.09 |
|
1.4 |
营养液 |
L |
1825.00 |
500.00 |
91.25 |
0.06 |
|
1.5 |
菌种费 |
项 |
1.00 |
160000 |
0.59 |
0.00 |
一次16万,分摊27年 |
1.6 |
污泥运费 |
吨 |
|
|
20.68 |
0.01 |
|
2 |
燃料及动力费 |
|
|
|
217.10 |
0.15 |
|
2.1 |
电 |
万千瓦时 |
334.00 |
0.65 |
217.10 |
0.15 |
|
3 |
工资及福利 |
人 |
3 |
6.82 |
20.46 |
0.01 |
|
4 |
修理费 |
|
|
|
210.06 |
0.14 |
|
5 |
管理费 |
|
|
|
105.82 |
0.07 |
|
6 |
计算结果: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元/吨) |
|
|
|
1429.18 |
0.98 |
1429.18万/(4×365)=0.98元/吨 |
备注:上表中数据依据《方案设计》确定,修理费=固定资产原值(9133万)×2.3%,管理费=(原辅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工资及福利+修理费)×8%。
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测算表
年份(合同年) |
对应原PPP合同年份 |
分摊运营单位成本(元/吨) |
日处理污水量(万吨) |
污水处理量递增比例 |
月处理污水量(万吨) |
年处理污水量(万吨) |
月运营成本增量(万元) |
|
月合计(万元) |
年合计(万元) |
1(建设期) |
3 |
|
3.10 |
2.5% |
|
|
|
|
|
|
2(运营维护期) |
4 |
0.98 |
3.18 |
2.5% |
95.4 |
1144.8 |
93.492 |
8.00% |
100.97 |
1211.64 |
3(运营维护期) |
5 |
0.98 |
3.26 |
2.5% |
97.8 |
1173.6 |
95.844 |
8.00% |
103.51 |
1242.12 |
4(运营维护期) |
6 |
0.98 |
3.34 |
2.5% |
100.2 |
1202.4 |
98.196 |
8.00% |
106.05 |
1272.60 |
5(运营维护期) |
7 |
0.98 |
3.42 |
2.5% |
102.6 |
1231.2 |
100.548 |
8.00% |
108.59 |
1303.08 |
6(运营维护期) |
8 |
0.98 |
3.51 |
2.5% |
105.3 |
1263.6 |
103.194 |
8.00% |
111.45 |
1337.40 |
7(运营维护期) |
9 |
0.98 |
3.60 |
2.5% |
108 |
1296 |
105.84 |
8.00% |
114.31 |
1371.72 |
8(运营维护期) |
10 |
0.98 |
3.69 |
2.5% |
110.7 |
1328.4 |
108.486 |
8.00% |
117.16 |
1405.92 |
9(运营维护期) |
11 |
0.98 |
3.78 |
2.5% |
113.4 |
1360.8 |
111.132 |
8.00% |
120.02 |
1440.24 |
10(运营维护期) |
12 |
0.98 |
3.87 |
2.5% |
116.1 |
1393.2 |
113.778 |
8.00% |
122.88 |
1474.56 |
11(运营维护期) |
13 |
0.98 |
3.97 |
2.5% |
119.1 |
1429.2 |
116.718 |
8.00% |
126.06 |
1512.72 |
12(运营维护期) |
14 |
0.98 |
4 |
2.5%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13(运营维护期) |
15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14(运营维护期) |
16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15(运营维护期) |
17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16(运营维护期) |
18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17(运营维护期) |
19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18(运营维护期) |
20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19(运营维护期) |
21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0(运营维护期) |
22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1(运营维护期) |
23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2(运营维护期) |
24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3(运营维护期) |
25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4(运营维护期) |
26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5(运营维护期) |
27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6(运营维护期) |
28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7(运营维护期) |
29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28(运营维护期) |
30 |
0.98 |
4 |
0% |
120 |
1440 |
117.6 |
8.00% |
127.01 |
1524.12 |
合计 |
|
|
|
|
3108.60 |
37303.20 |
3046.43 |
|
3290.17 |
39482.04 |
注:运营维护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3)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
本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方负责,融资金额为7134万元,建设期不计利息,拟定融资金额在运营期27年内还清,从运营维护期第一年开始,按照每月等额本金方式还款,年利率按照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4.90%上浮30%计算,即6.37%。具体融资利率以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上限为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5年及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目前是4.9%)上浮30%,约6.37%)。
当期付费金额=PPP项目融资部分÷N+【PPP项目融资部分-PPP项目融资部分×(n-1)÷N】×i
N: 投融资期限(27年*12月=324月)
n: 月序数,取1,2,3……324。
i: 月融资利率(年利率6.37%,月利率)
(4)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使用者付费收入是指项目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使用者付费主要是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通过自来水费代收后全额上缴财政,再由财政部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目前执行标准价格为0.85元/吨,扣除现有PPP合同需要抵扣支付的污水处理费0.69元/吨后结余部分为本项目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即为0.16元/吨。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合计详见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测算表。
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测算表
年份(合同年) |
收入(万元) |
||||
合计 |
水价(元/吨) |
原PPP合同支付单价(元/吨) |
差额单价(元/吨) |
污水处理量(万吨) |
|
1(建设期) |
|
|
|
|
|
2(运营维护期) |
183.17 |
0.85 |
0.69 |
0.16 |
1144.8 |
3(运营维护期) |
187.78 |
0.85 |
0.69 |
0.16 |
1173.6 |
4(运营维护期) |
192.38 |
0.85 |
0.69 |
0.16 |
1202.4 |
5(运营维护期) |
196.99 |
0.85 |
0.69 |
0.16 |
1231.2 |
6(运营维护期) |
202.18 |
0.85 |
0.69 |
0.16 |
1263.6 |
7(运营维护期) |
207.36 |
0.85 |
0.69 |
0.16 |
1296 |
8(运营维护期) |
212.54 |
0.85 |
0.69 |
0.16 |
1328.4 |
9(运营维护期) |
217.73 |
0.85 |
0.69 |
0.16 |
1360.8 |
10(运营维护期) |
222.91 |
0.85 |
0.69 |
0.16 |
1393.2 |
11(运营维护期) |
228.67 |
0.85 |
0.69 |
0.16 |
1429.2 |
12(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13(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14(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15(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16(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17(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18(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19(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0(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1(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2(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3(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4(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5(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6(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7(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28(运营维护期) |
230.40 |
0.85 |
0.69 |
0.16 |
1440 |
合计 |
5968.51 |
|
|
|
37303.20 |
5、运营补贴支付计算
政府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6、支付方式
运营补贴支付方式统计表
序号 |
项目 |
计算方式 |
支付方式 |
备注 |
|
1 |
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 |
资本金 |
27年,按月等额本金 |
按月 |
每年前11月按月支付,每年12月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以合同为准。 |
利润 |
按年 |
每年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以合同为准。 |
|||
2 |
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 |
融资资金 |
27年,按月等额本金 |
按月 |
每年前11月按月支付,每年12月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以合同为准。 |
利息 |
按年 |
每年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以合同为准。 |
|||
3 |
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 |
月运营成本及利润计算公式:污水处理单位运营成本×月污水处理量×(1+8%) |
按月 |
每年前11个月根据达标污水处理量、单位运营成本、利润率结算支付,每年12月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结合基本水量、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等条款约定,最终以合同为准)。 |
|
4 |
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
|
按年 |
根据绩效考核公式 |
四、绩效考核机制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机制参照如下原则建立、执行:
1.绩效考核主体:项目采购人及环保、物价、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对象为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2)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3)配合绩效考核小组开展项目现场考察。
3.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两方面,分别是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1)建设期绩效考核
建设期绩效考核目标以竣工验收达到相关技术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期绩效考核分数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建设期绩效考核达标,达标后方可进入运营维护期。
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绩效考核小组将对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工程质量、综合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投融资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PPP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办法对其采取考核措施。绩效考核小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公司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建设期绩效考核考评得分的多少将与每年可用性付费支出支付比例挂钩,建设期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考评结果大于等于95分时,每年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为100%;考评结果大于等于90分小于95分时,每年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为95%;考评结果大于等于85分小于90分时,每年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为90%;考评结果大于等于80分小于85分时,每年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为85%;考评结果大于等于75分小于80分时,每年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为80%;考评结果大于等于70分小于75分时,每年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为75%;考评结果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时,每年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为60%;若考评结果小于60分,能整改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不能整改或限期整改后考评结果仍小于60分的,不拨付每年可用性付费。详见下表:
建设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表
考核综合得分 |
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 |
考核得分≥95分 |
100% |
95分>考核得分≥90分 |
95% |
90分>考核得分≥85分 |
90% |
85分>考核得分≥80分 |
85% |
80分>考核得分≥75分 |
80% |
75分>考核得分≥70分 |
75% |
70分>总分≥60分 |
60% |
<60分 |
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 |
建设期绩效考核评估细则详见下表。
指标及分数权重如下表: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序号 |
绩效目标 |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项目总分 |
分值 |
考核内容与方法 |
扣分标准(各项分值扣完即止) |
整改期限(按各考核类别要求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工程质量符合污水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设计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标准等要求,各项设备功能及技术参数和标准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与设计要求。 |
工程质量 |
本项考核指标一票否决制,以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为准,考核合格进入第二项考核,考核不合格责必须整改到考核合格为止,并扣除15%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
|
|
|
|
项目公司针对具体整改事项的具体期限要求制定时间计划,报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
二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激励机制、合理分配机制;各项制度张贴公布;制度科学,执行良好;各项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学习培训、岗位责任制、工程管理、建设管理、财务经济、绿化管理、污水处理管理、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等制度。社会评价良好、地方协调性强。 |
综合管理 |
制度建设 |
2 |
1 |
核查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 |
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不健全,有缺陷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1 |
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扣1分 |
|||||||
合同管理 |
14 |
1 |
核查各类合同执行情况。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法 |
未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完善项目公司组织结构、管理体系、部门设置,每项扣1分 |
||||
2 |
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每人每次扣1分 |
|||||||
6 |
未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及时签订履行PPP项目合同所需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融资或贷款合同、保险合同、勘察及设计合同、运营维护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等),每项扣1分 ,所签订的合同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每次扣1分。 |
|||||||
5 |
变更资料及其他有关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每次扣3分 |
|||||||
地方协调 |
5 |
3 |
检查前期工作情况,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法 |
项目前期工作报批不及时、没有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资料没有及时归档,每项扣0.5分 |
||||
2 |
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每次扣0.5分 |
|||||||
公众满意度 |
5 |
3 |
项目公司应遵照客观、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一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另一方面接受社会评价,不仅要做到阶段性公众满意度达标,也要做到日常公众满意度及时调整。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法 |
收到书面或电话举报,经查属于项目公司违约、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每次扣1分 |
||||
2 |
发生上访事件,经查属于项目公司违约、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分 |
|||||||
档案管理 |
4 |
4 |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县(区)工程建档立卷,工程技术档案、图标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 |
项目公司未按相关档案管理规范、制度进行档案管理,每项扣0.5分 |
||||
小计 |
30 |
|
|
|
|
|||
三 |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施工技术准备充分;保障项目人员符合执业资格条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要及时上报 |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
2 |
1 |
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计划、实施质量控制、开展质量检查与处置、落实质量改进。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 |
没有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每项扣1分 |
15个工作日 |
0.5 |
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每项扣0.5分 |
|||||||
0.5 |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每项扣0.5分 |
|||||||
质量控制监管 |
13 |
4 |
项目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或措施未落实,每项扣0.5分 |
|||||
6 |
项目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质量管理的项目法人职责,每次扣1分 |
|||||||
3 |
每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扣3分 |
|||||||
小计 |
15 |
|
|
|
||||
四 |
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重要安全措施方案;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
安全管理 |
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 |
2 |
0.5 |
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重要安全措施方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每项扣0.5分 |
10个工作日 |
1 |
未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扣1分 |
|||||||
0.5 |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每项扣0.5分 |
|||||||
安全控制监管 |
13 |
1 |
项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措施未落实扣,每次0.5分 |
|||||
6 |
项目公司未按《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的项目法人职责,每次扣1分 |
|||||||
6 |
每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扣3分 |
|||||||
|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当年安全管理指标不得分。 |
|||||||
小计 |
15 |
|
|
|
|
|||
五 |
具有合理的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采取有限措施确保工程总进度按计划进行;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说明工程建设情况。 |
进度管理 |
进度计划 |
3 |
1 |
检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总进度按计划进行的措施;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说明工程建设情况。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无年度计划或阶段目标,或计划制定不合理扣1分 |
5个工作日 |
2 |
未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计划扣1分,未及时调整阶段目标扣1分 |
|||||||
进度完成情况 |
12 |
4 |
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关键线路上的阶段目标,每延期一个月扣2分 |
|||||
4 |
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没有制定或落实相应措施,每次扣1分 |
|||||||
4 |
无故推延工期,每次扣2分 |
|||||||
小计 |
15 |
|
|
|
||||
六 |
有总资金计划与年度资金计划,按计划、按程序、按工期进度支付资金;制定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程序及规定;按合同文件变更与索赔并及时进行结算。项目公司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应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公司应当划清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界限,一般不能相互流用;实行计划管理,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既要适应项目的要求,又要按照企业的经营决策高效地利用资金;统一集中与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使用资金的责任制,促使项目公司内部各部门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仅限于在项目公司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投融资和资金管理 |
融资方案 |
2 |
1 |
融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资金投计划合理,无正当理由不出现工程费用超支情况,不挪用工程款。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未编制融资方案,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1 |
融资方案有缺陷,不具备可操作性,扣1分 |
|||||||
资金投入计划 |
3 |
1 |
未编制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计划,扣1分 |
|||||
2 |
资金投入计划不符合项目建设需要,每次扣1分 |
|||||||
执行情况 |
10 |
2 |
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5分 |
|||||
2 |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发生一次扣减0.5分 |
|||||||
2 |
无正当理由出现工程费用超支,扣减1分 |
|||||||
2 |
有挪用工程款现象,每发生一例扣减1分 |
|||||||
2 |
因资金违规操作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或发生投资超概算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减0.5分 |
|||||||
小计 |
15 |
|
|
|
||||
七 |
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
廉政建设 |
廉政制度 |
4 |
4 |
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合理。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未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或廉政建设制度不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每例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执行情况 |
6 |
2 |
有违反廉政规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每人次扣1分 |
|||||
4 |
发生因廉政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的违规违纪案件,每次扣2分 |
|||||||
小计 |
10 |
|
|
|
|
|||
总计 |
|
|
|
100 |
|
|
|
|
(2)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小组在每个合同年的第6月和第12月分别对项目公司进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2次考核加权平均得分为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将与可用性付费、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支付比例挂钩,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
考评结果大于等于95分时,每年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为100%;考评结果大于等于90分小于95分时,每年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为95%;考评结果大于等于85分小于90分时,每年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为90%;考评结果大于等于80分小于85分时,每年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为85%;考评结果大于等于75分小于80分时,每年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为80%;考评结果大于等于70分小于75分时,每年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为75%;考评结果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时,每年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为60%;若考评结果小于60分,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不能整改或限期整改后考评结果仍小于60分的,不拨付当年运营成本及利润。
运营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表
考核综合得分 |
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 |
考核得分≥95分 |
100% |
95分>考核得分≥90分 |
95% |
90分>考核得分≥85分 |
90% |
85分>考核得分≥80分 |
85% |
80分>考核得分≥75分 |
80% |
75分>考核得分≥70分 |
75% |
70分>总分≥60分 |
60% |
<60分 |
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 |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用指标、通用指标、特性指标,结合项目产出投资占比,各项指标分数分别为20分、25分、55分。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评估细则详见下表。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序号 |
绩效目标 |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项目总分 |
分值 |
考核内容与方法 |
扣分标准(各项分值扣完即止) |
整改期限 |
|
一 |
公用指标 |
20 |
|
|
|
整改期限:按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
(一) |
1.为保证运行的安全稳定并符合劳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2.有继续教育及培训机制。 |
运行管理 |
人力资源管理 |
8 |
1 |
1.检查持证情况及证件有效期(安全岗、起重岗、驾驶岗、叉车岗、电工岗、水质检测岗等);2.了解全厂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
1.有一人未持证或超有效期扣0.1分;2.无年度培训计划扣0.2分,无培训记录扣0.2分,记录不规范扣0.2分。 |
||
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设备操作规程、工艺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齐全 |
管理制度与考核 |
2 |
1.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涵盖充分、计划/完成情况、厂考核奖惩情况。2.现场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率;3.制度是否及时更新、修订。 |
1.各项管理制度涵盖不充分,更新不及时扣0.3-0.5分;2.无奖罚记录扣0.2分。3.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情况,不到位的扣0.2分。 |
|||||
1.有专(兼)职生产、工艺管理人员;2.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对计划组织有序的实施;3.制定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运行方案、非正常与运行状态下的运行预案、专项预案,调度方案等;4.运维台账齐全,并纳入规范管理,年度、月度、周工艺运行报告分析到位,记录要求正确、完整、清晰。 |
运行方案及台账 |
2 |
1.审核运行方案及预案是否涵盖充分,是否经评审,相关人员是否知晓。2.抽查台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管理是否规范。 |
1.无生产计划、运行方案扣0.5分,运行方案两年以上未修订扣0.5分;2.运行台账(含电子台账)记录有误扣0.5分,缺失扣1分,记录不清晰扣0.2分。 |
|||||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台账、维护制度、检修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主要岗位和重要设备有操作、检修、调试规范。 |
设备管理与维护 |
3 |
1.有健全的维护、保养制度。2.有健全的检修制度。3.有健全的操作规范。 |
1.无维修保养制度、无设备检查制度、无操作规范的,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2.记录有误扣0.1分,缺失扣0.1分,扣完为止。 |
|||||
(二) |
建立由厂长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有各部门负责人。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
安全生产 |
安全管理人员及机构 |
10 |
1 |
1.检查文件及有效期;2.负责人及安全员须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1.负责人或安全员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此项不得分。2.未发文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扣 0.5 分; 安全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有变动未及时更新发文的扣 0.5 分; |
||
1.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制度。2.各岗位要有安全生产职责、各运行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3.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 年中有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年末有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 年中有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年末有安全生产工作总结。4.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
安全生产制度及规程 |
2 |
1.通过查看各类(种)制度、工作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2.查看有限空间下井(池)、防爆区域、硫化氢、防跌落、高空等作业环境的安全作业规定(制度)。3.对安全知识进行抽查。 |
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扣 0.2 分。 未识别出适用于本厂的相关法律法规,扣 0.2 分。未制定岗位职责,扣 0.2 分。未编制运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扣 0.2分。2.无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扣 0.2 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及总结不到位,扣 0.2分。3.现场抽查专项作业规定执行情况,无规定扣 0.2分,不到位酌扣。4.无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台账,扣 0.2 分。5.厂主管领导和安全负责人无上级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扣0.2-0.4 分。 |
|||||
识别出本厂可能的遭受职业危害的岗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岗时须正确穿戴;应结合技改减少岗位设备设施对职工遭受职业危害的程度。 |
劳动防护 |
1 |
1.查看台帐及现场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是否被充分识别。2.在岗人员是否正确配戴。3.相关岗位设备设施结合技改是否已安排。 |
1.职业危害的岗位未被充分识别扣 0.5 分。2.在岗人员未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扣 0.5 分。3.技改未考虑改善职业危害的,扣 0.5 分。 |
|||||
根据污水处理厂自身特点,针对突发事件制定相关预案,对有限空间作业、消防、防汛抗台、停电等安全生产类预案必须制定并适时演练。 |
应急预案 |
1 |
1.须制定的预案是否已制定。2.查看台帐了解制定的预案是否发文,并适时更新。3.预案是否经演练。每年开展不低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
1.预案缺一项扣 0.3 分,两年未更新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2.未有演练计划的扣 0.2 分,未按计划演练,并无记录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不发生重要水质、人身、设备事故 |
重要水质、人身、设备事故发生率 |
3 |
案卷研究、实地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
发生一次重大水质、人身、设备事故扣除该大项3分 |
|||||
100% |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及时率 |
2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当月隐患发现数/当月隐患整改数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9%扣0.5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7%扣1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5%扣2分 |
|||||
(三) |
1.信息公开平台符合规范;2.厂内外信息公开; |
信息管理 |
信息公开 |
2 |
1 |
1.按国控污染源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开展信息公开;2.设立有信息公开栏,并每日公开水质信息。 |
1.未及时更新信息,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2.按国控污染源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相关信息不公开,本项不得分。 |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符合要求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 |
1 |
监督管理数据报送及时 |
3.未向各级部门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
二 |
通用指标 |
25 |
|
|
|
整改期限(按各考核指标要求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
(一) |
污水处理量达到经供排水管理部门年初认定的实际污水产生量 |
水质水量 |
处理水量 |
18 |
2 |
根据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考核 |
从第二个运营年开始,按处理水量达到经供排水管理部门年初认定的实际污水产生量比例考核。90%以上,不扣分;80%-90%,扣0.5分;70%-80%扣1分;70%以下扣2分。 |
|
|
CODcr、NH3-N、TP等削减总量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值 |
减排指标 |
3 |
以相关监测数据为基准 |
从第一个运营年开始,CODcr、NH3-N、TP等削减总量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值,得3分。任意一项指标削减量未完成目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 |
出水水质自检 |
3 |
出水水质按设计标准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依据项目公司自检报告数据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得3分,当日出水均值不达标,每日扣0.5分,扣完为止。 |
10个工作日 |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 |
出水在线监测数据 |
3 |
出水水质按设计标准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依据出水在线监测设备日平均数据及第三方委托监测报告数据。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NH3-N、TP完全达标,得3分,当日出水均值不达标,每日扣0.5分,扣完为止。 |
10个工作日 |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 |
水质监督性监测 |
5 |
以省、市、县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一次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
10个工作日 |
||||
制定有水质监测制度、采样规定,采样记录、水质监测手工记录、水质监测数据 |
水质管理 |
2 |
现场抽查考核 |
制定有水质监测制度、采样规定,采样记录、水质监测手工记录、水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完善不扣分,一般扣0.5分,不完善扣1分,没有相关制定和记录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二) |
污水处理厂厂界臭气浓度达到国家现行标准。除臭系统出口的臭气排放达到设计标准。 |
臭气 |
臭气处理 |
1 |
1 |
1.污水处理厂厂界臭气浓度按厂界定期检测记录进行考核。2.除臭系统的除臭效果按除臭系统定期检测记录进行考核。 |
以全年厂界废气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有一项不达标扣0.2分,直至扣完。未检测,不得分。 |
3个工作日 |
|
(三) |
污水处理厂的噪声排放满足设计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
噪声 |
噪声管理 |
1 |
1 |
根据定期检测记录进行考核 |
以全年厂界噪声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有一项不达标扣0.2分,直至扣完。未检测,不得分。 |
3个工作日 |
|
(四) |
污泥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密闭状态,并按指定路线运输到指定地点卸倒 |
污泥处理 |
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 |
2 |
2 |
调查、检查台账等方式 |
每不符合一项扣0.5分 |
3个工作日 |
|
(五) |
公众满意度测评95%以上 |
满意度 |
公众满意度测评 |
3 |
1 |
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等 |
随机抽取群众20人以上,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满意人数在95%以上不扣分,85%-95%扣0.2分,60%-85%扣0.5分,60%以下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投诉与媒体曝光 |
1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每年受群众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应妥善合理的处理,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1次扣0.2分,扣完为止;如媒体曝光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应及时到位 |
迎检工作监督管理 |
1 |
根据每次迎检结果考核 |
在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中,因自身工作或准备原因造成检查不满意或发现问题的,一次扣0.5分,如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或限期整改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三 |
特性指标 |
55 |
|
|
|
整改期限(按各考核指标要求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
(一) |
做好废弃物(渣物)管理,合理处置,处理率 100%。 |
厂区总平面(厂容厂貌) |
废弃物管理 |
2 |
1 |
1.有废弃物处理制度;2.处置合理、合法;3.有处理记录,抽查 10 份记录,处理率 100%。 |
1.无废弃物处理制度不得分;2.非法处置不得分;3.处理记录每少一份,扣 0.2 分,直至扣完。 |
3个工作日 |
|
厂区内环境(含厂地、设备、电器、仪器仪表等)清洁整齐,功能区分明确,有保洁制度 |
厂区内环境 |
1 |
1.有厂内平面布置图,并标注各区的功能;2.有保洁制度,抽查其中 10 份记录;3.厂区内环境(含厂地、设备、电器、仪器仪表等)清洁整齐。 |
1.厂区功能区分不明确,扣 0.2 分;2.环境杂乱扣 0.2 分,每发现一处环境不清洁扣 0.1 分,直至扣完;3.无保洁制度扣 0.2分,保洁记录每少一份扣 0.1 分,直至扣完。 |
3个工作日 |
||||
(二) |
1.泵池应确保有效的池容,定期清池维护;2.水量提升:根据液位变化自动或远控控制水泵运行,平稳、连续、有效地提升污水。3.设备定期维护。 |
构筑物及设备 |
沉淀池出水提升泵房 |
40 |
2 |
1.根据进水量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自动或远控调节水泵运行,保持进水井在正常设计液位范围。2.现场查看水位控制是否平稳。3.水泵提升效率良好,查看进水流量计核算。4.查看泵房清池实施记录。 |
1.原则泵房集水池应每三年清池一次,应外部条件无法具备清池可在水泵维修安装期间冲洗池子。无清池记录的扣 0.5 分;2.水泵实际流量不小于铭牌流量的 80%,未达到,扣 1 分。3.进水流量计不准,扣 0.5 分。4.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5.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1.布水配水均匀,平稳;2.絮凝搅拌机械设备工况的调节,是池内水力条件调节的关键;3.保证出水浊度和污泥浓缩效果 |
高效沉淀池 |
3 |
1.检查混合时间、絮凝时间、沉淀区表面负荷、颗粒沉降速度、污泥回流比等参数;2.检查药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参数符合工艺要求;3.检查沉淀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现场检查混凝沉淀效果,效果不佳,扣0.5分;3.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4.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5.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进一步降低CODcr和BOD5,而且可以稳定保证SS、TP达标,通过外加碳源,可反硝化作用去除TN。 |
深床反硝化滤池 |
6 |
1.检查滤速、气冲洗时间及强度、气水联合冲洗的时间及强度、水反冲洗时间及强度等参数是否满足设计标准;2.检查药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参数符合工艺要求;3.检查沉淀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4.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污泥脱水满足设计要求 |
污泥浓缩脱水间 |
3 |
1.检查绝干污泥量、进泥含水率、出泥含水率等参数指标;2.现场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处理能力。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3.无污泥脱水运行记录,每次扣0.5分。4.年度污泥含水率大于60%,每增1%,扣0.1分。5.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6.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通过曝气、搅拌等方式,确保进水和活性污泥均匀混合、充分接触。 |
流化床、A2/O氧化沟 |
混合效果 |
4 |
1.检查搅拌器和内回流泵是否正常运转。2.检查池面,曝气是否均匀。 |
1.泥水混合不均匀,有明显泥水分层,此项不得分。2.搅拌器不能正常运转,每台扣 0.5 分。3.曝气不均匀,每处减 0.2 分。 |
5个工作日 |
|||
工艺运行参数控制合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有效降解。 |
工艺与运行控制 |
4 |
1.检查生物反应池相应的生产运行报表。2.工艺运行参数控制是否符合相应的生物处理类型设计参数。3.有活性污泥镜检记录。4.若生物反应池具有灵活的工艺调配设施基础,则设施、设备完好可用。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仪表监测工艺运行状况到位,重点设备有灵活的工艺调控方式。 |
仪表、设备 |
3 |
1.能实时监测生物反应池的溶解氧、 ORP、 MLSS、风量、外回流量等相关工艺参数;2.重点设备具备灵活的调节功能。 |
1.实时工艺参数监测不全或不合理,每个参数扣 0.5 分。2.设备故障每处扣 0.5 分。3.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11 |
|
|
|
||||
输送空气至生化池,提供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所需的氧,运行稳定; |
鼓风机房 |
供氧设备 |
1 |
查看溶解氧、气水比等指标,检查设备供氧能力是否达到工艺要求。供氧设备应能平稳、连续运行。 |
1.供氧设备无法满足生产工艺溶解氧需求,此项不得分。2.检查生产运行报表,设备无法平稳、连续运行,扣 0.5 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4.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供气管路通畅、无漏气,及时排放管内冷凝水。 |
供气管路 |
1 |
1.供氧系统进出口压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管路冷凝水排放管设置及排放情况。3.管路无漏气现象。 |
1.供氧系统进出口压差偏大,未及时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或更换,扣 0.2 分。2.管路有漏气现象,扣 0.2分;3.无冷凝水排放管,扣 0.3 分;冷凝水排放管内有大量冷凝水,每处扣0.3 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2 |
|
|
|
||||
化学药剂的贮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
加药间 |
药剂使用 |
1 |
1.化学药剂贮存场所具备相应的规范制度。2.确保药剂使用效果符合工艺要求。 |
1.药剂贮存不规范或无相关制度,扣0.5 分。2. PAC 应至少每月监测一次。检查药剂检测报告,加药效果不佳,扣 0.5分 |
5个工作日 |
|||
药剂通过加药泵计量后输送,并确保投药量能满足生产需要。 |
加药设备 |
1 |
1.配备添加药剂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2.加药泵和管线应有防腐处理,保持管道通畅,无漏药现象。 |
1.加药管线、加药设备有漏药现象,扣 0.5 分。2.加药管堵塞,扣 0.5 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4.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2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2 |
|
|
|
||||
电气设备完好率100%,有合理的备用设备。 |
电气工程 |
电气设备 |
1 |
以全厂配电设备作为考核对象。 |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值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二次回路配电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并带独立的后台监控系统。 |
高压配电系统 |
0.5 |
1.高压开关柜是否完好;2.配电装置的工作参数是否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3.二次回路配电微机综合保护装置需正常运行。 |
1.高压开关柜须完好是本项评分的必备条件,否则本项不得分;2.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未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每处扣0.1分,扣完为止。3.二次回路配置不正常运行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变压器负荷及冷却装置运行正常 |
变压器 |
0.5 |
1.检查变压器是否完好;2.散热器及风扇齐全功能正常;3.定期运行维护检查有记录。 |
1.变压器完好是本项评分的必备条件,否则本项不得分。2.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配电系统能正常运行。 |
低压配电系统 |
0.5 |
1.检查所有低压开关柜是否完好。2.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固定分隔柜或抽屉式柜为主,有合理的备用回路。 |
1.低压开关柜的工作电流、电压、柜温是否正常是本项评分的必备条件,否则本项不得分。2.低压开关柜无合理的备用回路,本项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变配电站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电气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各种安全用具、设施完备 |
电气安全 |
0.5 |
1.高配应建立“二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2.有操作模拟图,应能进行模拟预操作。3.高压电气设备应进行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双重命名,在模拟图及设备上有醒目表示。4.变、配电设备及其周围环境应保持安全(防潮、防雨)、整洁、卫生,并应设有防小动物装置和自控设备降温措施。5.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示牌,并悬挂在适合的位置上。6.电气设备现场照明良好,通道通畅。7.变电所操作用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及检修用的验电棒、接地线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8.各类设备的试验周期不超期。每年雷雨季前应对避雷器进行试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避雷器应立即更换。9.全厂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线应接触良好。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10.临时用电线路应符合安全规定;携动电具配有触电保护措施;清池等水中(或类水中)作业,是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
1.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直至扣完。2.检查已执行完的操作票、工作票合格率,必须达到 90%以上,否则扣0.2 分。由检查者任意抽取。每张工作票或操作票中若出现 1 处重要错误或 2 处以上小错误、遗漏、涂改、不规范术语等为不合格工作票或操作票。3.按情况进行模拟操作检查,操作较差或有差错扣 0.2 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3 |
|
|
|
||||
数据、信号采集满足设计要求 |
自控仪表工程 |
生产监控系统 |
0.5 |
1.数据、信号采集覆盖生产全过程;2.数据传输、测量精度达到设计标准,满足生产需要,无明显误差。 |
1.数据、信号采集,每缺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2.数据传输、测量精度不达到标准,每个扣 0.1 分,最多扣 0.5 分; |
5个工作日 |
|||
数据存储及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
0.5 |
1.系统至少建立一个实时数据库,对监测控制系统的所有数据进行自动存档,确保数据唯一、准确、全面;2.具有专业的数据处理应用软件,能在工作站上方便地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运算、报告(包括表格、各种图形等形式)、报表生成(包括各类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处理。3.系统能实时显示各工艺设备的工况,对设备故障、工艺参数超限等数据进行实时报警,并具有分级报警、报警显示(声、光等)、报警处置记录、自定义报警限值等功能。 |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1 分。 |
5个工作日 |
|||||
控制方式满足设计要求 |
0.5 |
1.纳入监控系统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均应具有由就地手动控制、现场控制、中控远程控制组成的三级控制功能。2.对主要生产工艺及参数实行自动控制。3.现场检测。 |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1-0.2 分。 |
5个工作日 |
|||||
具备良好的防雷接地系统 |
防雷和接地系统 |
0.5 |
1.每年在汛前检测防雷和接地数据。2.检查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无检测报告扣 0.5 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2 |
|
|
|
||||
构筑物完好能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定期进行设施维护,标志、标线、标牌,色标等规范明确,构筑物无渗漏、无开裂、无沉降、伸缩缝无变形、地面环境卫生整洁等情况。 |
构筑物要求 |
1 |
1.厂区标志标线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CJ T158-2002》等要求。2.构筑物无严重的不均匀沉降、渗水、伸缩缝变形等情况。若有,应及时发现,提出处置方案。3.构筑物外观整洁,无大面积油漆脱落等现象。 |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1 分。 |
5个工作日 |
||||
设备完好率>95% |
设备要求 |
设备完好率 |
3 |
设备完好率:以“台日”为计算单位,以全厂主要设备作为考核对象。用于评价考核期间全厂主要设备的平均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考核期间的全厂设备完好总台日数)/(考核期间的全厂设备总台日数)×100%。 |
设备完好率≤95%的扣1分;设备完好率≤92%的扣2分;设备完好率≤90%的扣3分 |
10个工作日 |
|||
设备维修及时率>98% |
设备维修及时率 |
2 |
设备维修及时率=及时维修的数量/及时维修数的总量*100%(1月内) |
设备维修及时率≤98%扣0.5分;设备维修及时率≤95%扣1分;设备维修及时率≤92%扣2分 |
10个工作日 |
||||
|
小计 |
5 |
|
|
|
||||
(三) |
1.排水管道维护工作的安全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2.排水管道流速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定》(GB50014)相关规定,排水管网应通畅,无淤泥和杂物;3.在压力流情况下,无倒灌现象,管道无塌陷;4.管渠无破裂、变形、错位、脱节、渗漏、腐蚀等现象。 |
管网运维管理 |
污水管道、管渠 |
9 |
4 |
实地调研、抽查、全面检查或测试 |
不符合运营标准,每项扣0.2分。 |
5个工作日 |
|
检查井外部巡视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_2016)规定。 |
检查井 |
1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随机累计抽查20份检查记录,每一份不符合扣0.1分 |
5个工作日 |
||||
检查井内不得留有杂物,积泥深度满足《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_2016)要求。污水无冒溢、积水 |
2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每不符合一项扣0.2分 |
5个工作日 |
|||||
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或雨水箅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 |
1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每不符合一项扣0.1分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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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防坠设施上的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得将垃圾和杂物扔入检查井内 |
1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每不符合一项扣0.1分 |
2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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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井小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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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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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污水、污泥取样时应选择工艺流程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位置作为取样点,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取样的有关规定。2.按要求对水质、泥质指标进行分析。 |
化验检测 |
检测项目与频率 |
4 |
1 |
1.总进水口处取进水水样,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取样口做好标示。混合水样可自动或人工采集;2.总出水口处取出水水样,宜为消毒后排放口水下1m处或排放管道中心处。3.在总出水口应设自动比例污水采样装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4.应在污泥处理前、后处取泥样。污泥取样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5.应依据不同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确定运行控制参数的取样点。6.化验检测分析按现行要求执行,查看化验报表。 |
1.未按要求的取样点位置取样或未按要求取样,每处扣 0.2 分,直至扣完。2.未按规定对进出水水质及泥样进行检测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 |
5个工作日 |
|
污水处理厂应安装有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按规定正常运行。 |
在线监测系统 |
1 |
1.出水水质在线仪表运行正常、维护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抽查仪表完好率 90%以上);2.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联网上传,记录完整。 |
1.抽查主要水质在线仪表完好率 90%以下的不得分。2.在线监测数据未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通且未通过有效性校核的,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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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内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及相关制度,并且检测记录应完整、真实、规范 |
质控与记录 |
2 |
1.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化验室内部应建立健全水质分析质量保证制度;每日样品需进行精密度控制,定期进行标准样品比对,并完整保存记录。3.化验室的精密分析仪器需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校验。4.检测原始记录数据应真实、填写规范,与实际检测项目与频次一致,不出现缺少原始记录现象,实验室记录能够复现检测过程。5.化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强酸强碱、剧毒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并应建立监督机制,领用时应有严格手续。 |
1.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检验分析方法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直至扣完。2.有完整的化验室分析质量保证体系,得 0.3 分,未建立不得分;有一项不符合质量保证制度要求的扣 0.1 分,直至扣完。3.化验室的精密分析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校验,得 0.3 分;无维护校验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每一台仪器扣 0.1 分,直至扣完。4.化验检测人员无培训合格证上岗,每一人扣 0.3 分;未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每一人扣 0.1 分,直至扣完。5.原始记录不完整每一处扣 0.1 分,直至扣完。6.化验室有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未建立扣0.1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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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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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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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备注: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目前已实施PPP(TOT模式),本次PPP项目(ROT模式)为原项目的升级改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
Ø 若原社会资本方中标,可由原社会资本方已组建运营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次项目的运营,由于新旧项目
产出物与设备等不可分割等原因,为使新旧项目更好地衔接,原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需与本次升级改造项目绩效考核进行融合协调,原《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绩效考核标准表中正面评价标准作废,采用本次新的《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Ø 若原社会资本方未中标,新中标社会资本与原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原社会资本履行原项目PPP合同,由于新旧项目产出
物与设备等不可分割等原因,为使新旧项目更好地衔接,原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需与本次升级改造项目绩效考核进行融合协调,原《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绩效考核标准表中正面评价标准作废,采用本次新的《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新中标社会资本履行升级改造项目PPP合同,采用本次新的各项考核标准。
4.考核得分汇总
根据《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分别进行打分,汇总得分。
绩效考核得分统计表
阶段 |
考核类别 |
标准分 |
得分 |
|
建设期绩效考核 |
工程质量 |
本项考核指标一票否决制,以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为准,考核合格进入第二项考核,考核不合格责必须整改到考核合格为止,并扣除15%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
|
|
综合管理 |
30 |
|
||
质量管理 |
15 |
|
||
安全管理 |
15 |
|
||
进度管理 |
15 |
|
||
投融资和资金管理 |
15 |
|
||
廉政建设 |
10 |
|
||
合计 |
100 |
|
||
运营期绩效考核 |
公用指标 |
运行管理 |
8 |
|
安全生产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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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 |
2 |
|
||
小计 |
20 |
|
||
通用指标 |
水质水量 |
18 |
|
|
臭气 |
1 |
|
||
噪声 |
1 |
|
||
污泥处理 |
2 |
|
||
满意度 |
3 |
|
||
小计 |
25 |
|
||
特性指标 |
厂区总平面(厂容厂貌) |
2 |
|
|
构筑物及设备 |
40 |
|
||
管网运维管理 |
9 |
|
||
化验检测 |
4 |
|
||
小计 |
55 |
|
||
|
合计 |
100 |
|
5.考核得分与费用支付
政府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得分对应的百分比支付运营补贴。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可行性缺口补助责任)=可用性付费×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70%+可用性付费×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30%+运营维护付费×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使用者付费挂钩系数
考虑到本项目实行按月支付方式,每年前11月每月已支付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融资资金、运营成本及利润,为保证绩效考核的有效性,每年12月对当年运营补贴支出进行综合结算支付。
即每年12月应结算支付的运营补贴=全年考核计算的运营补贴支出-当年前11月已支付的运营补贴(可用性付费资本金、融资资金、运营成本及利润),多退少补。
采购人每年根据建设期考核结果确定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根据运营期考核结果确定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和使用者付费挂钩系数。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据运营期各项考核权重、等级确定及支付比例如下:
考核支付比例统计表
付费基数 |
考核综合得分 |
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 |
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 |
使用者付费挂钩系数 |
当年政府付费金额=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付费-使用者付费 |
考核得分≥95分 |
100% |
100% |
0 |
95分>考核得分≥90分 |
95% |
95% |
101% |
|
90分>考核得分≥85分 |
90% |
90% |
102% |
|
85分>考核得分≥80分 |
85% |
85% |
103% |
|
80分>考核得分≥75分 |
80% |
80% |
104% |
|
75分>考核得分≥70分 |
75% |
75% |
105% |
|
70分>考核得分≥60分 |
60% |
60% |
106% |
|
<60分 |
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 |
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 |
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 |
最低得分情况试算:
以合同年份第13年为例:如年度可用性付费700.33万元,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1524.12万元【每月:4万吨/d×30天×0.98元/吨×(1+8%)=127.01万元,每年:127.01×12月=1524.12万元】,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230.40万元,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1994.05万元。
假设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均为60分: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可用性付费×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70%+可用性付费×运
营期考核支付比例×30%+运营维护付费×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使用者付费挂钩系数
=700.33×60%×70%+700.33×60%×30%+1524.12×60%-230.40×106%
=1090.45万元
扣费额度=1994.05-1090.45=903.60万元
合同年份第13年应当收回的资本金及利润金额:174.54万元(资本金77.76万元+利润96.78万元)。
在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结果均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又未达到整改条件时,当年扣费额度903.60 万元>资本金及利润补贴174.54万元,能够覆盖社会资本当年应收回的项目资本金。
对不合格内容,整改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政府方不予补贴。因安全事故、环境问题、社会稳定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采购人可根据PPP项目协议相关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得分在95分以上的,运营补贴支出包括当期全部的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付费;低于95分的,按考核得分对应的支付比例支付费用,并由项目公司对扣分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政府方不予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必须整改至合格后重新考核,并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有权停止当年付费或提取运维保函中的相应金额等。因安全事故、环境问题、社会稳定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采购人可根据PPP 项目协议相关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6.绩效评价方式
(1)中期绩效评价,每隔3-5年开展一次阶段性绩效评价,对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效率、运营管理、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以评价结果提升项目实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2)绩效后评价。项目实施完毕后开展项目整个实施周期绩效评价。对项目的总体目标实现程度、产品和服务、成本效益、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 模式管理决策和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7.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与评价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效益。同时,政府方应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PPP项目的财政补贴、收费标准、特许经营期限等重要内容调整的依据,可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调整条件和方式,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相关配套安排
1.本合同项下的政府付费已经过资中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年度政府付费的批准文件;
2.项目采购人负责完成项目相关配套工作。
3.项目建设期间所需临时用地、进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配套工作,均需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承担的费用及分工衔接,具体相关内容在《PPP项目合同》列明,可参照以下安排。
4.项目采购人及时获得相关的手续、许可或批准,负责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此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5.建设临时用地和道路由项目采购人负责在施工前落实到位,建设竣工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拆除临时设施并平整后移交给项目采购人。
6.前期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实施,主要有采购第三方机构编制可研方案、环评方案、PPP咨询服务方案、勘查方案、设计方案、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前期费用由采购人垫付,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采购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有效票据或合同协议,项目公司拨付给采购人。
六、退出机制
1. 特许经营期满
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在确保项目可用性的前提下,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采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2. 股权转让
锁定期期限:建设期和在项目运营期前5年内(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前)设置为锁定期期限。锁定期内,社会资本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社会资本违约或其他原因须变更项目公司的股权,须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同意(在符合当时政策条款的前提下)出具书面手续后方可变更。
在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
1)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2)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
3)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的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
股权转让或变更必须在进入项目稳定运营期后,且不影响社会资本运营主体责任。本项目运营期满5年后,社会资本向第三方(非政府)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其股权转让方案及受让人须经资中县政府批准并书面同意,但不能转让给政府或具有政府融资属性的平台公司,且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不能改变项目公司原有的运营主体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未经政府方面书面同意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如社会资本为本项目融资需要而质押股权的,须经资中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但融得的资金须存入项目公司监管账户并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
七、项目移交
1、移交项目内容:特许经营范围内的资产、权益等无偿移交给采购人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
2、移交形式: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应将特许经营范围内的资产、权益等无偿移交给采购人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
3、移交补偿:特许经营期满,移交时,政府方不再做任何补偿。
4、移交标准: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移交的相关标准,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设施、设备、项目运营权、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给采购人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渡过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
6、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果由于以下事件,项目公司有权从政府方依照《PPP项目合同》相关规定获得一般补偿。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应由政府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变更使得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法律要求调整标准导致投资增加或维护成本增加;
因政府部门的要求,导致项目本项目投资、维护成本增加。
一般补偿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次性补偿(即货币形式补偿)、延长运营期限。具体形式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协商约定。
7、特许经营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转让、出租运营维护管理权的;
(2)未经项目采购人允许将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工或停止运营维护,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提前终止及补偿。发生以下情况,《PPP项目合同》可提前终止:
(1)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采购人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时,合同的解除即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需要给予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
(2)发生项目采购人或其他政府部门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时,合同的解除即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需要给予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
(3)发生不可抗力时,《PPP项目合同》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4)项目其他协议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自动提前终止。
《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项目采购人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接收项目公司的资产,项目采购人应支付项目公司相应补偿,具体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
八、风险
投标人应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维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社会资本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详实准确的资料。社会资本应自行承担套用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九、结果确认谈判时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内容和可谈判内容
(一)不可谈判核心条件
(1)合作模式、回报机制;
(2)合理利润率、融资利率上浮或下浮比例上限、投资额确认方式、项目资本金;
(3)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付费组成、计算标准、支付方式;
(4)政府付费机制;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二)可谈判内容
PPP项目合同(草案)非核心条款、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不可谈判核心条件以外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由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评审内容详见第五章要求。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未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项目要求不用提供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八)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3.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服务能力等。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按投标人须知附表相关条款执行。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报价 (60分) |
项目资本金利润率 (15分) |
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本项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项目资本金利润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5。 报价要求:项目资本金利润率≤0%或>8%为无效报价。 |
计算过程与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及失信惩戒方法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
运营维护利润率 (15分) |
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本项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运营维护利润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5。 报价要求:运营维护利润率≤0%或>8%为无效报价。 |
|||
融资利率 (15分) |
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本项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融资利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5。 报价要求:融资利率≤0%或>6.37%为无效报价。 |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4.9%计算的融资利率报价评分 |
||
污水处理运营成本 (15分) |
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本项报价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合理利润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5。 报价要求:污水处理运营成本≤0元/吨或>0.98元/吨为无效报价。 |
|
||
2 |
服务方案(22分) |
建设管理方案 (5分) |
投资建设管理方案: 体现了全面性、科学性得0.5分;方案能与原污水处理厂融合协调,对正在运营的污水处理厂不造成实质影响,不影响当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得3分;符合建设总体计划进度要求得0.5分;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得0.5分;符合进度管理要求得0.5分。 |
|
运营维护管理方案(10分) |
运营维护管理方案:与原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方案协调、融合得4分;项目公司降低成本、持续提高服务质量的具体方案科学合理,项目设施的检修与维护方案符合项目维护管理要求得4分;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方案科学合理,检测的相关检测质量保证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规定,环境保护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能够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规定得2分。 |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1分)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按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配备的人员应为本企业的员工得0.5分;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健全、合理、完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验丰富,有相关人员培训及工资福利增长计划得0.5分。 |
|||
移交方案 (2分) |
移交方案:项目公司的恢复性大修方案能够确保项目设施持续良好运行,移交资产范围全面并满足项目合同的规定得1分;移交验收程序规范并符合项目合同的规定得1分。 |
|||
资金安排计划 (2分) |
资金安排计划:制定融资交割时间及重大事件进度表得1分;资金到位的有效措施合理、可行、有指导性得1分。 |
|||
风险分配方案 (1分) |
风险分配方案:风险分析全面得0.5分;建设期和维护服务期间有可行的保险方案得0.5分。 |
|||
法律方案 (1分) |
法律方案:制定了基本原则及内部审批程序及时限的得0.5分;制定了违约、争议的解决方案得0.5分。 |
|||
3 |
履约能力(16分) |
16 |
(1)投标人近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有一个污水项目PPP业绩得1.5分,本项满分为12分。 (2)污水项目PPP业绩中有入选国家财政部PPP示范库项目的,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为4分。 注: 1.污水项目PPP业绩指通过PPP模式(包括TOT、BOT、ROT)获取的业绩,例如单纯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单个污水处理项目或城乡污水一体化项目)、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 2.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项目合同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该业绩无效。 3.入选国家财政部PPP示范项目需提供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站截图。 |
|
4 |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2分) |
2 |
招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5、 废 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后,经汇总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评标得分高低,按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的仍按顺序推荐)。并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评委会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
6.3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成立专门的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中标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中标结果确认工作。
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中标结果确认谈判。
6.4中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社会资本。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6.5确认谈判完成后,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6.6采购代理机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7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经资中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6.8采购单位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拟签订合同样本
附后
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PPP项目合同(草案)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签署:
甲方: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资中县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 PPP 模式实施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授权文件全称)授权文件全称授予甲方为本项目采购人及业主单位。
(2)甲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中标人全称)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即本项目的投融资-改建-运营维护-移交主体。
(3)(中标人全称)按照公司章程以及适用法律不晚于 年___月____日,根据事先约定成立项目公司。鉴于本合同签署之日,项目公司尚未设立,故本合同由乙方与甲方进行签署。项目公司于其成立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接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项目公司从补充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订立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
为此,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标准及规范,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
1.1 定义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外列明的定义或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以下特定的含义: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PPP项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规定的每—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本项目 |
指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PPP项目的投融资-改建-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建设工程范围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执行。 |
特许经营权 |
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含义。 |
特许经营期 |
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含义。 |
政府付费 |
乙方因建设本项目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之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按照合同约定从甲方获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就本项目而言,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 |
竣工验收日 |
指满足本合同第 23.1 条的规定,甲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签定书》之日。 |
开始商业运营日 |
指满足本合同第 23.2 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
基本水量 |
开始商业运营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本项目的基本水量为3万吨/日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本项目投标文件; 5)本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 6)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
项目设施 |
指经资中县政府批准的本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设施。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 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2.甲方的授权政府、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2)对项目的筹资、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融资-改建-运营维护-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为本项目提供债务性资金的主体。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期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义务的担保函。 |
移交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义务的担保函。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在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争议解决程序 |
指本合同“第十三章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门 |
指: (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 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
终止意向通知 |
指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生效日期 |
指本合同所述的合同生效日期。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提前终止日 |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期 |
指本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所规定的含义。 |
1.2 其他特定术语和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在本合同中,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元”指人民币元; |
(2)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
(3)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天计,一个月以 30 天计; |
(4)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
(5) 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
(6) 本合同中“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
(7) 本合同中任何“合同”、“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
(8)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则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
|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就本项目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特许经营权:
(1)投融资、改建、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
(2)运营维护本项目,行使和享有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权益;
(3)按照本合同之约定使用本项目的土地。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支付任何费用。 并且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将不再授予其他的人。
2.2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28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27年。
2.3 特许经营权的担保和转让
(1) 出于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可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将本合同乙方的收益权用于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乙方不能及时、足额完成项目融资,乙方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应采取股东贷款、 提供补充担保等方式以确保融资及时、足额到位;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设施和设备等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2.4 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处理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合同义务均履行完毕时,乙方应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乙方拥有优先成为经营者候选人的权利。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前和生效日期后:
(1)甲方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2)甲方及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资中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甲方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相关约定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甲方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且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甲方赔偿。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前和生效日期后:
(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为企业法人,其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2)乙方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3)乙方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乙方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相关约定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乙方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
3.3 履约保函
3.3.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金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在建设期履行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需征求甲方同意。
(2)保函金额人民币为: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等。
(3)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项目建设结束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且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后30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
(4)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5)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1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6)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3.2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运营维护开始前30 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在运营期履行本合同下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运营维护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需征求甲方同意。
(2) 保函金额人民币为:90万元(玖拾万元整),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等。
(3)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全部运营期结束,且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移交维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38万元后30日内将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
(4)若运营第一年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严重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兑取保函,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履约完成,则初始的履约保函顺延至第二年,以后运营期依此论推。在运营期,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严重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兑取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5)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 10 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6)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3.3移交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于本项目的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保函,作为其在移交阶段履行本合同下的移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与《建设期履约保函》 类似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2)保函金额人民币138万元(壹佰叁拾捌万元整),可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等。
(3)移交保函的解除:移交维护期结束后30日内将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4)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5)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1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6)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移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行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所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 4 条 先决条件
4.1 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合同生效应同时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
(2)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且报请资中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4.2 先决条件的放弃
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先决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4.3 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1)在本合同第 4.1 款所述之所有生效条件成就之日;或
(2)在其他生效条件业已达成的情况下,全部尚未达成的生效条件已根据本合同
第4.2 款之规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第二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5 条 甲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一般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实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股东出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本项目的投融资、改建、运营维护质量,本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监督管理。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实施本项目及其它依法开展的业务的内部管理事务。
(3)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4)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出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查处理。
(5)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6)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前述变更影响项目关键工程工期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因变更而增加费用的,计入项目总投资。
(7)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5.2 甲方的一般义务
(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合法性,项目违反合法性的,构成甲方实质性违约,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核定并按时足额支付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和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
(5)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本项目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
第 6 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的一般权利
(1)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出于本项目融资目的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质押。
(3)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约定按绩效考核结果向甲方收取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和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
(4)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5)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6)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6.2 乙方的一般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本项目的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2)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3)对本项目的污水进行处理,并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污泥含水率达到≤60%。
(4)及时维护本项目的各项设施,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5)对本项目的房屋及构筑物、主要机器设备等财产(含经营期新增)应购买财产保险,以保证经营资产的安全。
(6)制定并完善污水处理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报甲方批复,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若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支付,则按实际发生金额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审计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8)乙方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招标,确定项目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9)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10)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第 7 条 前期工作
7.1 本项目前期工作约定如下:
(1)甲方负责完成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研编制及评审、环评编制及评审、地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为前期工作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审查、临时征地等。
(2)甲方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气、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建设用地边界附近。
(3)甲方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手续、许可或批准并保持有效。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将已完成的前期工作成果资料移交给乙方。
(5)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手续、许可或批准并保持有效。
7.2 前期费用的支付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在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票据或合同协议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 8 条 融资交割
8.1本合同生效日后的 天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8.2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8.3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兑取金额的上限为 万元。
8.4乙方应确保项目的后续融资满足本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融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工程用地
第 9 条 征地拆迁
9.1该项目在原有污水处理厂地址上改建,原污水处理厂已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土建临时用地和道路由甲方负责在施工前落实到位,建设竣工后由乙方负责拆除临时设施并平整后移交给甲方。
第 10 条 土地使用
10.1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使用本项目工程场地。
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10.3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五章 设计与工程预算
第 11 条 设计
11.1 甲方的主要义务
(1) 甲方对设计成果负责,发现有错误、遗漏和(或)不明确时,有义务通知乙方并由甲方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或)完善。
(2) 在不改变规划主要要素的情况下,如果甲方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和减项。
(3)甲方应及时组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甲方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应不晚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前两(2)个月,超出期限的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建设期,甲方应自计划完工日按照本合同计算方式和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费。
11.2 乙方有权并应参与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审核等相关工作,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优化设计和合理变更。
第 12 条 施工图预算
12.1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清单预算(即施工图预算),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算乙方工程总投资额的依据之一。为保证工程计量支付顺利进行,该评审报告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
12.2 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1)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综合单价固定的方式编制, 按照本项目开工时点前国家、四川省、内江市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
(2)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存在国家、四川省、内江市规定的计费标准的,优先按地方计费标准计算,计费标准为区间值的按中间值计算,无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
第六章 项目的建设
第 13 条 项目范围
13.1 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范围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13.2 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组织完成建设工程的融资和建设,包括施工招标、设备采购、安装和测试及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费用。
13.3 建设工程的建设标准
乙方组织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完工验收、竣工验收等应达到合格标准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第 14 条 建设期限
14.1 工程主要进度日期
(1)开工时间: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时限应不迟于 年___月___日。本项目的开工时间应不迟于 年___月___日。
(2) 建设期限: 个月(总工期), 共 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____月___日,计划完工日期为 年____月___日。乙方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应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
(3)计划完工日:本项目计划完工日期,由乙方在各子项目开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备案。
(4)本项目施工顺序:由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但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5)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1) 非乙方原因所致的延误及项目范围变动;
2)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3)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
4) 发生不可抗力;
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6)当本款第(5)项的事件发生后, 若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否则甲方有权不同意延长工程主要进度日期。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14.2 工程进度保障措施
(1) 本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本合同的工期要求。
(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要求加快工程进度需要或提前竣工的,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5)乙方应在每月的 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进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上一个月已完成的设计或建设工程情况;
2)每一关键工期的进展情况;
3)质量控制情况;
4)本合同规定的变更的执行情况;
5)施工安全情况;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14.3 暂停施工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甲方仍未履约的,乙方有权拒绝实施剩余工程,直至触发事由消除。
(1)甲方出资未按合同约定同步到位,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及
时到位的;
(2) 非乙方原因导致计划运营起始日仍有工程未完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足额计量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迟,工期予以顺延,因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暂停施工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 15 条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第 16 条 工程质量
16.1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适用法律及设计文件要求;
16.2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16.3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达到合格标准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要求;
16.4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
16.5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16.6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16.7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
第 17 条 施工管理及保险
17.1 施工管理
(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5)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6)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17.2 保险
(1)保险内容
XXXXX。
(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2)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公司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
之前至少 日书面通知甲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3) 未维持保险
1)乙方未能按本款第(1)项和第(2)项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
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款第(1)项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第 18 条 工程延误
18.1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
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甲方导致的工程延误包括:
(1)甲方前期工作未到位导致的工程延误;
(2)甲方提出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延误;
(3)甲方导致工程延误的其他因素。
18.2 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
若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乙方导致的工程延误包括:
(1)乙方未按时开工导致的工程延误;
(2)乙方资金未到位导致的工程延误;
(3)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
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则项目工期顺延,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成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调整公式相应增减政府付费支出金额。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第 19 条 工程的监督检查
19.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19.2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监理机构对乙方建设进行监督;
19.3甲方委托第三方施工监理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中。
19.4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
19.5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4)项所发出的通知无异议,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乙方怠于开展整改工作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4)项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 个工作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作出裁决。
19.6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责任。
第 20 条 甲方要求的变动
20.1 甲方的变动通知
(1)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的决定调整工程量,或法律法规及其它政策性调整等原因,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和项目概算调整应按照内江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建设期内四川省、内江市或资中县政府出台新的有关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量变更的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2 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动。
20.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1) 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 本合同第 20.6款将适用;或者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进行解决。
20.4 甲方对变动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动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动;或(2)撤回变动通知。
20.5 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本款第(1)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20.6 变动的实施
在变动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乙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乙方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动;
(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计入乙方项目总投资成本,并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计算投资回报。由乙方负责实施上述变动。
20.7 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动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 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完工验收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计入乙方项目总投资成本,并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计算投资回报。
第 21 条 乙方要求的变动
21.1 乙方的变动通知
(1)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动。但乙方提出的工程变动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
(2)涉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变动须符合《资中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版)》(资中府发〔2019〕8号)等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3) 工程变更和项目概算调整应按照内江市资中县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建设期内四川省、内江市或资中县政府出台新的有关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量变更的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1.2 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涉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变动,甲方按《资中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版)》(资中府发〔2019〕8号)规定的程序报审通过后,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书面回复,乙方方可实施。
21.3 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动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预算外的所有相关费用。
21.4 乙方要求的变动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动时, 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乙方要求的变动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计入乙方项目总投资成本,并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计算投资回报。由乙方负责实施上述变动。
第 22 条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22.1 放弃
(1)主动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
(2)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因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 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因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恢复建设工
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使用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5)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指通过竣工验收)达 天以上。
24.2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3)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设施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第 23 条 项目验收
23.1 竣工验收
(1)项目完成建设且出水连续7天稳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标准后30天内,乙方和施工企业均应准备好完整的验收资料,甲方在接到乙方完整资料及书面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签定书》。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项目竣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3.2 开始商业运营
(1)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 15 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2)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 7 日内解决。如 7 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 2 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通知甲方。
(3)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进入正式商业运营,则从甲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签定书》第二个月起进入正式商业运营,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及利润。
23.3 环保验收
本项目达到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后,乙方应在两(2)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环保验收,除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进行环保验收外,甲方应确保各相关部门及时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并出具环保验收合格的有关文件。
第 24 条 工程总投资额的认定
24.1 总投资额核算
在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总投资额按照以下原则由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审计:
T=A+B+C+D-E
公式各组成部分代表如下含义:
T:本项目总投资额;
A: 前期费用;
B: 建设工程费用;
C: 变动调整费用;
D: 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其他费用。
E: 项目专项资金
24.1.1本项目总投资额(T)
本项目总投资额是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按照约定的计价原则,经审计机构审计,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金额(即:1、项目总投资中,建安投资金额作为该项目社会资本方建安投资的最高限价。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低于该限价,则以审计机构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作为测算政府付费的依据;若审定的建安投资金额高于该限价,则以该限价作为测算政府付费的依据。特殊情况除外:政府要求或国家政策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2、待摊投资费用的认定以审计机构审定的为准。)
24.1.2 前期费用(A)
前期费用是指乙方为本项目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研编制及评审费、环评编制及评审费、地灾评估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施工图审查费、临时征地费等。
前期费用计价原则:按本项目实际发生金额计取,最终以双方确认金额为准。
24.1.3 建设工程费用(B)
建设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的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按照项目财政评审控制价中的单价、本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最终以政府方审计确认金额为准。
24.1.4 变动调整费用(D)
变动调整费用是指甲方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设计方案的重大调整和工程范围变化等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以及乙方提出的、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变动所导致的费用增减。最终以政府方审计确认金额为准。
24.1.5 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其他费用(D)
计入项目总投资的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建设工程其他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管理费、联合试运转费、工器具购置费、办公家具购置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基础,最终以政府方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24.1.6 项目专项资金(E)
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 25 条 运营及维护
25.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
维护污水处理厂区内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设施: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2)相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环保标准,包括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等满足环保要求。
25.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25.3 甲方的主要责任
(1)负责将正常运营所需要的水、电(设计确定的供电模式)、气、通讯、网络敷设至厂区红线处,且获得该等公共服务的条件不得劣于其它类似企业获得的条件。
(2)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25.4 乙方的主要责任
(1)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进入的污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排放点。
(2)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通知发出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3)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
(4)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5)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向甲方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6)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7)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25.5 运行与维护手册
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报送甲方备查。
25.6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满足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
(2)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进水采样点和出水采样点采集。
(3)甲方有权委托社会检测机构或报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4)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包括责任、费用以及补救措施等条款。
25.7 水量的计量
(1)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分别在进水计量点、出水计量点安装计量监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进、出水流量由乙方每月抄表,以确定进、出水水量。污水处理量以出水水量计算,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方和乙方就水量计量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2)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25.8 暂停服务
(1)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设备更新内容上报甲方同意后执行。甲方不承担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未处理水量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及利润。
(2)若非因乙方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最大努力在 24小时内回复服务。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量按照基本水量核定。
25.9 环境保护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若造成污染,由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
(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①本协议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②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③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25.10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 24.4 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
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25.11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授权代表(机构或人员)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乙
方应当无条件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 26 条 付费机制
26.1运营补贴计算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其中:建设成本=本合同第24.1条总投资额
本项目使用者付费主要是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通过自来水费代收后全额上缴财政,再由财政部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在计算给乙方的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时不扣除使用者付费收入。
26.1.1 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
当期付费金额=PPP项目资本金部分÷N+【PPP项目资本金部分-PPP项目资本金部分×(n-1)÷N】×i
N: 财政运营补贴月份总数(27年*12月=324月)
n: 月序数,取1,2,3……324。
i: 月资本金利润率Y%(中标项目资本金合理利润率X%/12)
26.1.2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
当期付费金额=PPP项目融资部分÷N+【PPP项目融资部分-PPP项目融资部分×(n-1)÷N】×i
N: 财政运营补贴月份总数(27年*12月=324月)
n: 月序数,取1,2,3……324。
i: 月融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5年及以上基准利率上浮 %,目前是Y%(中标融资利率X%/12)
26.1.3 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
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年污水处理量×(1+运营维护利润率)
乙方中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为 元/吨。
乙方中标运营维护利润率为 %。
(1)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下被承诺的年日均最低处理水量,本项目设定日基本水量为3万吨。
若基本水量≤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年度运营成本=年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运营成本,该情况下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目前测算为0.98元/吨(其中:固定成本0.17元/吨;变动成本0.81元/吨),小于基本水量的运营成本实际计算以采购结果按比例计算为准,如中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为0.8元/吨,则固定成本为0.8/0.98×0.17=0.14元/吨、变动成本为0.8/0.98×0.81=0.66元/吨。
若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基本水量,年度运营成本=基本水量(3万吨/d)×当年实际正常运营天数×0.17元/吨(目前测算固定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量×0.81元/吨(目前测算变动成本)。
例如:当年正常运营360天,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为基本水量的50%,即1.5万吨/d,年度运营成本=3万吨(基本水量)×360天×0.17元/吨(目前测算固定成本)+1.5万吨(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360天×0.81元/吨(目前测算变动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运营成本为621万元,为基本水量情况下年正常运营成本(1058.4万)的58.67%。
若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执行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2)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若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超设计能力(即4万吨/d),且达标排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对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实行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即:运营补贴支出测算中超出设计能力部分的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按照实际的60%计算,即政府对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超额部分分享的比例为40%。
计算方式: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年度运营成本=设计处理水量(4万吨/d)×当年实际正常运营天数×中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年日均实际处理水量-设计处理水量)×当年实际正常运营天数×中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60%。
26.2绩效考核
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26.3绩效评价方式
1、中期绩效评价,每隔3-5年开展一次阶段性绩效评价,对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效率、运营管理、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以评价结果提升项目实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2、绩效后评价。项目实施完毕后开展项目整个实施周期绩效评价。对项目的总体目标实现程度、产品和服务、成本效益、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 模式管理决策和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26.4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与评价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效益。同时,政府方应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PPP项目的财政补贴、收费标准、特许经营期限等重要内容调整的依据,可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调整条件和方式,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26.5支付方式
运营补贴支付方式统计表
序号 |
项目 |
计算方式 |
支付方式 |
备注 |
|
1 |
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 |
资本金 |
27年,按月等额本金 |
按月 |
每年前11月按月支付,每年12月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
利润 |
按年 |
每年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
|||
2 |
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 |
融资资金 |
27年,按月等额本金 |
按月 |
每年前11月按月支付,每年12月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
利息 |
按年 |
每年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
|||
3 |
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 |
月运营成本及利润计算公式:污水处理单位运营成本×月污水处理量×(1+中标运营维护利润率) |
按月 |
每年前11个月根据达标污水处理量、单位运营成本、利润率结算支付,每年12月根据全年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综合支付(结合基本水量、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等条款约定,最终以合同为准)。 |
|
4 |
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
|
按年 |
根据绩效考核公式 |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处理合格的污水量及单价计算月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数据、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或付款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无争议的可用性资本金本金、融资资金本金及月度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及利润。如甲方对账单或付款通知有争议,应在收到账单或付款通知后 5 日内通知乙方,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合格污水处理量计算。
26.7调价机制
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第 27 条 进、出水水质与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
27.1污水进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进水为生活污水。
27.2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项目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影响到污水处理能力和乙方
义务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进水水质超过本项目设计标准、但乙方有能力处理达标的,则甲方应
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具体补偿额的计算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如果进水水质超过本项目设计标准且乙方无法处理达标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此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7.2出水水质标准
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
27.3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处理出水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排放标准,则甲方不支付超标排放期间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及利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确保出水达到约定排放标准。乙方接受当地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的处罚,同时承担所有责任。
27.4 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
(1)污泥处理标准。
乙方保证污泥经过浓缩和脱水处理后,湿污泥含水率应低于60%。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污泥的处理标准或方式发生变化,导致乙方的污泥处理成本增加,甲方应确保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调整污水处理运营成本。
(2)大气污染物、噪声
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排放执行本项目环评批复的标准。
第八章 项目的移交
第 28 条 项目移交
28.1 移交日期、范围
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且甲方已足额支付移交日期前所有应付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移交:
(1)乙方享有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2)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特许经营权时,乙方应解除和清偿完毕本项目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
28.2 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 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28.3成立移交工作组
运营期届满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 名代表和甲方 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移交工作组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工作组应在移交之前的第 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28.4 移交程序
(1)移交工作组应在移交日期 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甲、乙双方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8.5 保证期
(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2)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3)符合本合同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2)质量保证期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 12 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维修,确保本项目的整体完好,但此维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 6 个月之前完成。维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 15 个月时由移交工作组核准。
最后恢复性维修应包括:
(1)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2)检修、探伤、检测等;
(3)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4)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维修计划。
如果乙方不能进行最后恢复性维修,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应有权扣除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和剩余政府付费,以补偿最后恢复性维修的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28.6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无偿转让给接收人。
28.7技术转让
乙方应将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资中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28.8人员安置
运营期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聘员工由乙方另行安置,涉及员工所有事项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或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不承担乙方员工的所有责任。
28.9相关合同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8.10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 5 个工作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28.11 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28.12 移交费用和批准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8.13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甲方或其指定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
第 29 条 股权变更限制
29.1锁定期期限:建设期和在项目运营期前5年内(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前)设置为锁定期期限。
29.2锁定期期限内的限制。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社会资本因其联合全体成员违约或其他原因须变更项目公司的股权,须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同意(在符合现有政策条款的前提下)出具书面手续后方可变更。
在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
1)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2)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
3)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的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
股权转让或变更必须在进入项目稳定运营期后,且不影响乙方运营主体责任。本项目运营期满5年后,乙方向第三方(非政府)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其股权转让方案及受让人须经资中县政府批准并书面同意,但不能转让给政府或具有政府融资属性的平台公司,且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不能改变项目公司原有的运营主体责任。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 30 条 不可抗力
30.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
(1)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飞机失事、船只失事、火车失事或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6)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项目设施外供电中断;
(7)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8)在项目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30.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因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因其交付的延误;
(4)与乙方签署融资协议的一方不能及时提供融资;
(5)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
30.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甲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本级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本行政区划内的地方法规变更;
(3)本级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第 31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当双方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进行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第 32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32.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并附有关证据。
3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项目及/或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32.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32.4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 33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合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33.2 不可抗力造成的提前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35.5 款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本项目造成实质性损害,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且该项损害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如果双方就修复本项目及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则双方应遵守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如果双方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除上述情况外,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特许经营期。如果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期,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合同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33.3 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34 条 法律变更
34.1 法律变更评估与报告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或乙方收入发生变化,双方将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1)在发生法律变更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2)在发生法律变更使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由双方对法律变更的影响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在法律变更对其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所确定的其它内容。
34.2 法律变更的其他规定
(1)如果发生上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对乙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如果本级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引致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甲方应给予乙方补偿。
(3)法律变更对项目可行性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在 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就如何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就该等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评估报告之日起 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提出反对意见,未作答复或不予同意但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视为甲方同意。在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提前终止日。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的补偿
第 35 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
35.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履约保证金或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暂停支付运营补贴支出: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4)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5)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6)乙方在第 3.2 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7)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90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甲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 3.1 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逾期超过 3 个月且严重影响到乙方的正常运营;
(3)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35.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35.3.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 35.1 或 35.2 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35.3.2 终止通知
在终止意向通知确定的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35.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
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 35.6 条可能期
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 它条款。
35.5 终止后的补偿
(1)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3)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原因而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按照 A×50%+D 向乙方支付清偿金额。
(4)因甲方非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按照 A×120%+D 向乙方支付清偿金额。
(5)因不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按照 A-C+D 向乙方支付清偿金额。
(6)因乙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按照 A×80%+D 向乙方支付清偿金额。
上述 A、B、C、D 的意思表示为:
A、为本协议终止日污水处理厂除原有设施外非流动资产评估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及特许经营费余值(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总额×已特许经营年限/特许经营期)。
B、为乙方在剩余经营期间内净预期利润总和。其中:年预期净利润按本协议终止前 3 年乙方平均年净利润值计算(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未满三年的,年预期净利润=特许经营费总额及后续投资之和×10%)。
C、指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D、指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原有设施之外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评估值。
35.6 终止后的移交
35.6.1 乙方根据 35.6.2 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28条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35.6.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 30 日内按照 35.5 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10 日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十二章 违约赔偿
第 36 条 违约赔偿
36.1 赔偿
一方因对方违约应当获得的任何损失、支出、费用的赔偿,应该由违约方支付。
36.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如果遭受损失的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6.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36.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十三章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第 37 条 项目协调委员会
37.1 项目协调委员会
本合同生效日后 天之内, 甲乙双方应成立—个由 名甲方代表和 名乙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方均可在通知另—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37.2 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协调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与本合同引起的终止履行相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2)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3)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4)为解决本合同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
(5)其他双方同意的争议事项。
第 38 条 争议的解决
38.1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38.2 仲裁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按照本合同规定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进行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内江仲裁委员会。
38.3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38.4 继续有效
本合同第 38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其他
第 39 条 解释规则
39.1 合同文本构成及优先顺序
(1) 本合同附件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2) 除本合同另有相关约定外,构成本合同和文字及优先解释此顺如下: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本项目投标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
6)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对各方之间关于本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各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
(4)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由本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二章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39.2 修改
(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
(2)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3) 本合同履行期间, 甲乙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或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 40 条 文件权利及保密
40.1 对文件的权利
(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3)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接触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40.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最后一天之后的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
第 41 条 其他条款
41.1 日常事务代表
(1)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间,双方应各选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 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 个工作日内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41.2 通知
(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2)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 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2) 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3) 如果—方的地址或收件人发生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4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41.4 合同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41.5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满足第 4 条先决条件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项目采购人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授权文件
附件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原则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机制参照如下原则建立、执行:
1.绩效考核主体:项目采购人及环保、物价、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对象为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2)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3)配合绩效考核小组开展项目现场考察。
3.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两方面,分别是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二、建设期绩效考核
1、考核评估细则
建设期绩效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综合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投融资和资金管理、廉政建设。其中工程质量采用一票否决制,以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为准,考核合格进入第二项考核,考核不合格责必须整改到考核合格为止,并扣除15%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综合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投融资和资金管理、廉政建设各项指标分数分别为30分、15分、15分、15分、15分、10分。建设期绩效考核评估细则详见下表: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序号 |
绩效目标 |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项目总分 |
分值 |
考核内容与方法 |
扣分标准(各项分值扣完即止) |
整改期限(按各考核类别要求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一 |
工程质量符合污水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设计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标准等要求,各项设备功能及技术参数和标准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与设计要求。 |
工程质量 |
本项考核指标一票否决制,以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为准,考核合格进入第二项考核,考核不合格责必须整改到考核合格为止,并扣除15%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
|
|
|
|
项目公司针对具体整改事项的具体期限要求制定时间计划,报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
二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激励机制、合理分配机制;各项制度张贴公布;制度科学,执行良好;各项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学习培训、岗位责任制、工程管理、建设管理、财务经济、绿化管理、污水处理管理、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等制度。社会评价良好、地方协调性强。 |
综合管理 |
制度建设 |
2 |
1 |
核查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 |
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不健全,有缺陷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1 |
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扣1分 |
|||||||
合同管理 |
14 |
1 |
核查各类合同执行情况。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法 |
未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完善项目公司组织结构、管理体系、部门设置,每项扣1分 |
||||
2 |
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每人每次扣1分 |
|||||||
6 |
未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及时签订履行PPP项目合同所需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融资或贷款合同、保险合同、勘察及设计合同、运营维护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等),每项扣1分 ,所签订的合同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每次扣1分。 |
|||||||
5 |
变更资料及其他有关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每次扣3分 |
|||||||
地方协调 |
5 |
3 |
检查前期工作情况,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法 |
项目前期工作报批不及时、没有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资料没有及时归档,每项扣0.5分 |
||||
2 |
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每次扣0.5分 |
|||||||
公众满意度 |
5 |
3 |
项目公司应遵照客观、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一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另一方面接受社会评价,不仅要做到阶段性公众满意度达标,也要做到日常公众满意度及时调整。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法 |
收到书面或电话举报,经查属于项目公司违约、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每次扣1分 |
||||
2 |
发生上访事件,经查属于项目公司违约、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分 |
|||||||
档案管理 |
4 |
4 |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县(区)工程建档立卷,工程技术档案、图标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 |
项目公司未按相关档案管理规范、制度进行档案管理,每项扣0.5分 |
||||
小计 |
30 |
|
|
|
|
|||
三 |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施工技术准备充分;保障项目人员符合执业资格条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要及时上报 |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
2 |
1 |
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计划、实施质量控制、开展质量检查与处置、落实质量改进。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 |
没有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每项扣1分 |
15个工作日 |
0.5 |
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每项扣0.5分 |
|||||||
0.5 |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每项扣0.5分 |
|||||||
质量控制监管 |
13 |
4 |
项目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或措施未落实,每项扣0.5分 |
|||||
6 |
项目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质量管理的项目法人职责,每次扣1分 |
|||||||
3 |
每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扣3分 |
|||||||
小计 |
15 |
|
|
|
||||
四 |
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重要安全措施方案;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
安全管理 |
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 |
2 |
0.5 |
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重要安全措施方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每项扣0.5分 |
10个工作日 |
1 |
未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扣1分 |
|||||||
0.5 |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每项扣0.5分 |
|||||||
安全控制监管 |
13 |
1 |
项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措施未落实扣,每次0.5分 |
|||||
6 |
项目公司未按《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的项目法人职责,每次扣1分 |
|||||||
6 |
每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扣3分 |
|||||||
|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当年安全管理指标不得分。 |
|||||||
小计 |
15 |
|
|
|
|
|||
五 |
具有合理的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采取有限措施确保工程总进度按计划进行;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说明工程建设情况。 |
进度管理 |
进度计划 |
3 |
1 |
检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总进度按计划进行的措施;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说明工程建设情况。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无年度计划或阶段目标,或计划制定不合理扣1分 |
5个工作日 |
2 |
未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计划扣1分,未及时调整阶段目标扣1分 |
|||||||
进度完成情况 |
12 |
4 |
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关键线路上的阶段目标,每延期一个月扣2分 |
|||||
4 |
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没有制定或落实相应措施,每次扣1分 |
|||||||
4 |
无故推延工期,每次扣2分 |
|||||||
小计 |
15 |
|
|
|
||||
六 |
有总资金计划与年度资金计划,按计划、按程序、按工期进度支付资金;制定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程序及规定;按合同文件变更与索赔并及时进行结算。项目公司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应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公司应当划清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界限,一般不能相互流用;实行计划管理,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既要适应项目的要求,又要按照企业的经营决策高效地利用资金;统一集中与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使用资金的责任制,促使项目公司内部各部门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项目资金仅限于在项目公司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投融资和资金管理 |
融资方案 |
2 |
1 |
融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资金投计划合理,无正当理由不出现工程费用超支情况,不挪用工程款。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未编制融资方案,扣1分 |
10个工作日 |
1 |
融资方案有缺陷,不具备可操作性,扣1分 |
|||||||
资金投入计划 |
3 |
1 |
未编制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计划,扣1分 |
|||||
2 |
资金投入计划不符合项目建设需要,每次扣1分 |
|||||||
执行情况 |
10 |
2 |
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5分 |
|||||
2 |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发生一次扣减0.5分 |
|||||||
2 |
无正当理由出现工程费用超支,扣减1分 |
|||||||
2 |
有挪用工程款现象,每发生一例扣减1分 |
|||||||
2 |
因资金违规操作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或发生投资超概算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减0.5分 |
|||||||
小计 |
15 |
|
|
|
||||
七 |
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
廉政建设 |
廉政制度 |
4 |
4 |
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合理。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数据填报等方法 |
未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或廉政建设制度不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每例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执行情况 |
6 |
2 |
有违反廉政规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每人次扣1分 |
|||||
4 |
发生因廉政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的违规违纪案件,每次扣2分 |
|||||||
小计 |
10 |
|
|
|
|
|||
总计 |
|
|
|
100 |
|
|
|
|
2、绩效考核办法
建设期绩效考核目标以竣工验收达到相关技术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竣工验收合格且建设期绩效考核分数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建设期绩效考核达标,达标后方可进入运营维护期。
乙方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绩效考核小组将对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工程质量、综合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投融资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PPP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办法对其采取考核措施。绩效考核小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建设期绩效考核考评得分的多少将与每年可用性付费支出支付比例挂钩,建设期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建设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建设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表
考核综合得分 |
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 |
考核得分≥95分 |
100% |
95分>考核得分≥90分 |
95% |
90分>考核得分≥85分 |
90% |
85分>考核得分≥80分 |
85% |
80分>考核得分≥75分 |
80% |
75分>考核得分≥70分 |
75% |
70分>总分≥60分 |
60% |
<60分 |
不合格。能整改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不能整改或限期整改后考评结果仍小于60分的,不拨付每年可用性付费。 |
三、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
1、考核评估细则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用指标、通用指标、特性指标,结合项目产出投资占比,各项指标分数分别为20分、25分、55分。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评估细则详见下表。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序号 |
绩效目标 |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项目总分 |
分值 |
考核内容与方法 |
扣分标准(各项分值扣完即止) |
整改期限 |
|
一 |
公用指标 |
20 |
|
|
|
整改期限:按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
(一) |
1.为保证运行的安全稳定并符合劳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应持证上岗;2.有继续教育及培训机制。 |
运行管理 |
人力资源管理 |
8 |
1 |
1.检查持证情况及证件有效期(安全岗、起重岗、驾驶岗、叉车岗、电工岗、水质检测岗等);2.了解全厂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
1.有一人未持证或超有效期扣0.1分;2.无年度培训计划扣0.2分,无培训记录扣0.2分,记录不规范扣0.2分。 |
||
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设备操作规程、工艺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齐全 |
管理制度与考核 |
2 |
1.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涵盖充分、计划/完成情况、厂考核奖惩情况。2.现场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率;3.制度是否及时更新、修订。 |
1.各项管理制度涵盖不充分,更新不及时扣0.3-0.5分;2.无奖罚记录扣0.2分。3.抽查员工对相关岗位制度的知晓情况,不到位的扣0.2分。 |
|||||
1.有专(兼)职生产、工艺管理人员;2.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对计划组织有序的实施;3.制定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运行方案、非正常与运行状态下的运行预案、专项预案,调度方案等;4.运维台账齐全,并纳入规范管理,年度、月度、周工艺运行报告分析到位,记录要求正确、完整、清晰。 |
运行方案及台账 |
2 |
1.审核运行方案及预案是否涵盖充分,是否经评审,相关人员是否知晓。2.抽查台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管理是否规范。 |
1.无生产计划、运行方案扣0.5分,运行方案两年以上未修订扣0.5分;2.运行台账(含电子台账)记录有误扣0.5分,缺失扣1分,记录不清晰扣0.2分。 |
|||||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台账、维护制度、检修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主要岗位和重要设备有操作、检修、调试规范。 |
设备管理与维护 |
3 |
1.有健全的维护、保养制度。2.有健全的检修制度。3.有健全的操作规范。 |
1.无维修保养制度、无设备检查制度、无操作规范的,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2.记录有误扣0.1分,缺失扣0.1分,扣完为止。 |
|||||
(二) |
建立由厂长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有各部门负责人。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
安全生产 |
安全管理人员及机构 |
10 |
1 |
1.检查文件及有效期;2.负责人及安全员须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1.负责人或安全员无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此项不得分。2.未发文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扣 0.5 分; 安全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有变动未及时更新发文的扣 0.5 分; |
||
1.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制度。2.各岗位要有安全生产职责、各运行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3.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 年中有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年末有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 年中有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年末有安全生产工作总结。4.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
安全生产制度及规程 |
2 |
1.通过查看各类(种)制度、工作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2.查看有限空间下井(池)、防爆区域、硫化氢、防跌落、高空等作业环境的安全作业规定(制度)。3.对安全知识进行抽查。 |
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扣 0.2 分。 未识别出适用于本厂的相关法律法规,扣 0.2 分。未制定岗位职责,扣 0.2 分。未编制运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扣 0.2分。2.无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扣 0.2 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及总结不到位,扣 0.2分。3.现场抽查专项作业规定执行情况,无规定扣 0.2分,不到位酌扣。4.无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台账,扣 0.2 分。5.厂主管领导和安全负责人无上级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扣0.2-0.4 分。 |
|||||
识别出本厂可能的遭受职业危害的岗位,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岗时须正确穿戴;应结合技改减少岗位设备设施对职工遭受职业危害的程度。 |
劳动防护 |
1 |
1.查看台帐及现场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是否被充分识别。2.在岗人员是否正确配戴。3.相关岗位设备设施结合技改是否已安排。 |
1.职业危害的岗位未被充分识别扣 0.5 分。2.在岗人员未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扣 0.5 分。3.技改未考虑改善职业危害的,扣 0.5 分。 |
|||||
根据污水处理厂自身特点,针对突发事件制定相关预案,对有限空间作业、消防、防汛抗台、停电等安全生产类预案必须制定并适时演练。 |
应急预案 |
1 |
1.须制定的预案是否已制定。2.查看台帐了解制定的预案是否发文,并适时更新。3.预案是否经演练。每年开展不低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
1.预案缺一项扣 0.3 分,两年未更新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2.未有演练计划的扣 0.2 分,未按计划演练,并无记录的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不发生重要水质、人身、设备事故 |
重要水质、人身、设备事故发生率 |
3 |
案卷研究、实地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
发生一次重大水质、人身、设备事故扣除该大项3分 |
|||||
100% |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及时率 |
2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当月隐患发现数/当月隐患整改数 |
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9%扣0.5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7%扣1分;安全事故整改及时率≤95%扣2分 |
|||||
(三) |
1.信息公开平台符合规范;2.厂内外信息公开; |
信息管理 |
信息公开 |
2 |
1 |
1.按国控污染源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开展信息公开;2.设立有信息公开栏,并每日公开水质信息。 |
1.未及时更新信息,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2.按国控污染源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相关信息不公开,本项不得分。 |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符合要求 |
资料、数据报送监督管理 |
1 |
监督管理数据报送及时 |
3.未向各级部门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
二 |
通用指标 |
25 |
|
|
|
整改期限(按各考核指标要求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
(一) |
污水处理量达到经供排水管理部门年初认定的实际污水产生量 |
水质水量 |
处理水量 |
18 |
2 |
根据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考核 |
从第二个运营年开始,按处理水量达到经供排水管理部门年初认定的实际污水产生量比例考核。90%以上,不扣分;80%-90%,扣0.5分;70%-80%扣1分;70%以下扣2分。 |
|
|
CODcr、NH3-N、TP等削减总量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值 |
减排指标 |
3 |
以相关监测数据为基准 |
从第一个运营年开始,CODcr、NH3-N、TP等削减总量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值,得3分。任意一项指标削减量未完成目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 |
出水水质自检 |
3 |
出水水质按设计标准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依据项目公司自检报告数据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得3分,当日出水均值不达标,每日扣0.5分,扣完为止。 |
10个工作日 |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 |
出水在线监测数据 |
3 |
出水水质按设计标准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依据出水在线监测设备日平均数据及第三方委托监测报告数据。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NH3-N、TP完全达标,得3分,当日出水均值不达标,每日扣0.5分,扣完为止。 |
10个工作日 |
||||
污染物每日平均排放值CODcr、BOD5、SS、NH3-N、TN、TP(BOD5、TN、TP每周一次)完全达标 |
水质监督性监测 |
5 |
以省、市、县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
省、市、县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一次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
10个工作日 |
||||
制定有水质监测制度、采样规定,采样记录、水质监测手工记录、水质监测数据 |
水质管理 |
2 |
现场抽查考核 |
制定有水质监测制度、采样规定,采样记录、水质监测手工记录、水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完善不扣分,一般扣0.5分,不完善扣1分,没有相关制定和记录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二) |
污水处理厂厂界臭气浓度达到国家现行标准。除臭系统出口的臭气排放达到设计标准。 |
臭气 |
臭气处理 |
1 |
1 |
1.污水处理厂厂界臭气浓度按厂界定期检测记录进行考核。2.除臭系统的除臭效果按除臭系统定期检测记录进行考核。 |
以全年厂界废气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有一项不达标扣0.2分,直至扣完。未检测,不得分。 |
3个工作日 |
|
(三) |
污水处理厂的噪声排放满足设计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
噪声 |
噪声管理 |
1 |
1 |
根据定期检测记录进行考核 |
以全年厂界噪声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有一项不达标扣0.2分,直至扣完。未检测,不得分。 |
3个工作日 |
|
(四) |
污泥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密闭状态,并按指定路线运输到指定地点卸倒 |
污泥处理 |
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 |
2 |
2 |
调查、检查台账等方式 |
每不符合一项扣0.5分 |
3个工作日 |
|
(五) |
公众满意度测评95%以上 |
满意度 |
公众满意度测评 |
3 |
1 |
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等 |
随机抽取群众20人以上,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满意人数在95%以上不扣分,85%-95%扣0.2分,60%-85%扣0.5分,60%以下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投诉与媒体曝光 |
1 |
群众投诉应妥善合理的处理 |
每年受群众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应妥善合理的处理,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1次扣0.2分,扣完为止;如媒体曝光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应及时到位 |
迎检工作监督管理 |
1 |
根据每次迎检结果考核 |
在迎接各级领导或部门检查工作中,因自身工作或准备原因造成检查不满意或发现问题的,一次扣0.5分,如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或限期整改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三 |
特性指标 |
55 |
|
|
|
整改期限(按各考核指标要求的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一项在原来扣分基础上上浮50%,重新计算得分。) |
|||
(一) |
做好废弃物(渣物)管理,合理处置,处理率 100%。 |
厂区总平面(厂容厂貌) |
废弃物管理 |
2 |
1 |
1.有废弃物处理制度;2.处置合理、合法;3.有处理记录,抽查 10 份记录,处理率 100%。 |
1.无废弃物处理制度不得分;2.非法处置不得分;3.处理记录每少一份,扣 0.2 分,直至扣完。 |
3个工作日 |
|
厂区内环境(含厂地、设备、电器、仪器仪表等)清洁整齐,功能区分明确,有保洁制度 |
厂区内环境 |
1 |
1.有厂内平面布置图,并标注各区的功能;2.有保洁制度,抽查其中 10 份记录;3.厂区内环境(含厂地、设备、电器、仪器仪表等)清洁整齐。 |
1.厂区功能区分不明确,扣 0.2 分;2.环境杂乱扣 0.2 分,每发现一处环境不清洁扣 0.1 分,直至扣完;3.无保洁制度扣 0.2分,保洁记录每少一份扣 0.1 分,直至扣完。 |
3个工作日 |
||||
(二) |
1.泵池应确保有效的池容,定期清池维护;2.水量提升:根据液位变化自动或远控控制水泵运行,平稳、连续、有效地提升污水。3.设备定期维护。 |
构筑物及设备 |
沉淀池出水提升泵房 |
40 |
2 |
1.根据进水量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自动或远控调节水泵运行,保持进水井在正常设计液位范围。2.现场查看水位控制是否平稳。3.水泵提升效率良好,查看进水流量计核算。4.查看泵房清池实施记录。 |
1.原则泵房集水池应每三年清池一次,应外部条件无法具备清池可在水泵维修安装期间冲洗池子。无清池记录的扣 0.5 分;2.水泵实际流量不小于铭牌流量的 80%,未达到,扣 1 分。3.进水流量计不准,扣 0.5 分。4.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5.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1.布水配水均匀,平稳;2.絮凝搅拌机械设备工况的调节,是池内水力条件调节的关键;3.保证出水浊度和污泥浓缩效果 |
高效沉淀池 |
3 |
1.检查混合时间、絮凝时间、沉淀区表面负荷、颗粒沉降速度、污泥回流比等参数;2.检查药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参数符合工艺要求;3.检查沉淀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现场检查混凝沉淀效果,效果不佳,扣0.5分;3.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4.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5.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进一步降低CODcr和BOD5,而且可以稳定保证SS、TP达标,通过外加碳源,可反硝化作用去除TN。 |
深床反硝化滤池 |
6 |
1.检查滤速、气冲洗时间及强度、气水联合冲洗的时间及强度、水反冲洗时间及强度等参数是否满足设计标准;2.检查药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参数符合工艺要求;3.检查沉淀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4.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污泥脱水满足设计要求 |
污泥浓缩脱水间 |
3 |
1.检查绝干污泥量、进泥含水率、出泥含水率等参数指标;2.现场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处理能力。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3.无污泥脱水运行记录,每次扣0.5分。4.年度污泥含水率大于60%,每增1%,扣0.1分。5.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6.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通过曝气、搅拌等方式,确保进水和活性污泥均匀混合、充分接触。 |
流化床、A2/O氧化沟 |
混合效果 |
4 |
1.检查搅拌器和内回流泵是否正常运转。2.检查池面,曝气是否均匀。 |
1.泥水混合不均匀,有明显泥水分层,此项不得分。2.搅拌器不能正常运转,每台扣 0.5 分。3.曝气不均匀,每处减 0.2 分。 |
5个工作日 |
|||
工艺运行参数控制合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有效降解。 |
工艺与运行控制 |
4 |
1.检查生物反应池相应的生产运行报表。2.工艺运行参数控制是否符合相应的生物处理类型设计参数。3.有活性污泥镜检记录。4.若生物反应池具有灵活的工艺调配设施基础,则设施、设备完好可用。 |
1.药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扣0.5分;2.相关参数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仪表监测工艺运行状况到位,重点设备有灵活的工艺调控方式。 |
仪表、设备 |
3 |
1.能实时监测生物反应池的溶解氧、 ORP、 MLSS、风量、外回流量等相关工艺参数;2.重点设备具备灵活的调节功能。 |
1.实时工艺参数监测不全或不合理,每个参数扣 0.5 分。2.设备故障每处扣 0.5 分。3.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11 |
|
|
|
||||
输送空气至生化池,提供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所需的氧,运行稳定; |
鼓风机房 |
供氧设备 |
1 |
查看溶解氧、气水比等指标,检查设备供氧能力是否达到工艺要求。供氧设备应能平稳、连续运行。 |
1.供氧设备无法满足生产工艺溶解氧需求,此项不得分。2.检查生产运行报表,设备无法平稳、连续运行,扣 0.5 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4.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
供气管路通畅、无漏气,及时排放管内冷凝水。 |
供气管路 |
1 |
1.供氧系统进出口压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管路冷凝水排放管设置及排放情况。3.管路无漏气现象。 |
1.供氧系统进出口压差偏大,未及时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或更换,扣 0.2 分。2.管路有漏气现象,扣 0.2分;3.无冷凝水排放管,扣 0.3 分;冷凝水排放管内有大量冷凝水,每处扣0.3 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2 |
|
|
|
||||
化学药剂的贮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
加药间 |
药剂使用 |
1 |
1.化学药剂贮存场所具备相应的规范制度。2.确保药剂使用效果符合工艺要求。 |
1.药剂贮存不规范或无相关制度,扣0.5 分。2. PAC 应至少每月监测一次。检查药剂检测报告,加药效果不佳,扣 0.5分 |
5个工作日 |
|||
药剂通过加药泵计量后输送,并确保投药量能满足生产需要。 |
加药设备 |
1 |
1.配备添加药剂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2.加药泵和管线应有防腐处理,保持管道通畅,无漏药现象。 |
1.加药管线、加药设备有漏药现象,扣 0.5 分。2.加药管堵塞,扣 0.5 分。3.设备故障每处扣 0.1 分。4.设备没有定期维护,每项扣0.2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2 |
|
|
|
||||
电气设备完好率100%,有合理的备用设备。 |
电气工程 |
电气设备 |
1 |
以全厂配电设备作为考核对象。 |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值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二次回路配电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并带独立的后台监控系统。 |
高压配电系统 |
0.5 |
1.高压开关柜是否完好;2.配电装置的工作参数是否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3.二次回路配电微机综合保护装置需正常运行。 |
1.高压开关柜须完好是本项评分的必备条件,否则本项不得分;2.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未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每处扣0.1分,扣完为止。3.二次回路配置不正常运行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变压器负荷及冷却装置运行正常 |
变压器 |
0.5 |
1.检查变压器是否完好;2.散热器及风扇齐全功能正常;3.定期运行维护检查有记录。 |
1.变压器完好是本项评分的必备条件,否则本项不得分。2.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扣完为止。 |
5个工作日 |
||||
配电系统能正常运行。 |
低压配电系统 |
0.5 |
1.检查所有低压开关柜是否完好。2.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固定分隔柜或抽屉式柜为主,有合理的备用回路。 |
1.低压开关柜的工作电流、电压、柜温是否正常是本项评分的必备条件,否则本项不得分。2.低压开关柜无合理的备用回路,本项不得分 |
5个工作日 |
||||
变配电站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电气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各种安全用具、设施完备 |
电气安全 |
0.5 |
1.高配应建立“二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2.有操作模拟图,应能进行模拟预操作。3.高压电气设备应进行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双重命名,在模拟图及设备上有醒目表示。4.变、配电设备及其周围环境应保持安全(防潮、防雨)、整洁、卫生,并应设有防小动物装置和自控设备降温措施。5.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示牌,并悬挂在适合的位置上。6.电气设备现场照明良好,通道通畅。7.变电所操作用的绝缘手套、绝缘靴,及检修用的验电棒、接地线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8.各类设备的试验周期不超期。每年雷雨季前应对避雷器进行试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避雷器应立即更换。9.全厂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线应接触良好。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10.临时用电线路应符合安全规定;携动电具配有触电保护措施;清池等水中(或类水中)作业,是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
1.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直至扣完。2.检查已执行完的操作票、工作票合格率,必须达到 90%以上,否则扣0.2 分。由检查者任意抽取。每张工作票或操作票中若出现 1 处重要错误或 2 处以上小错误、遗漏、涂改、不规范术语等为不合格工作票或操作票。3.按情况进行模拟操作检查,操作较差或有差错扣 0.2 分。 |
5个工作日 |
||||
|
小计 |
3 |
|
|
|
||||
数据、信号采集满足设计要求 |
自控仪表工程 |
生产监控系统 |
0.5 |
1.数据、信号采集覆盖生产全过程;2.数据传输、测量精度达到设计标准,满足生产需要,无明显误差。 |
1.数据、信号采集,每缺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2.数据传输、测量精度不达到标准,每个扣 0.1 分,最多扣 0.5 分; |
5个工作日 |
|||
数据存储及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
0.5 |
1.系统至少建立一个实时数据库,对监测控制系统的所有数据进行自动存档,确保数据唯一、准确、全面;2.具有专业的数据处理应用软件,能在工作站上方便地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运算、报告(包括表格、各种图形等形式)、报表生成(包括各类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等处理。3.系统能实时显示各工艺设备的工况,对设备故障、工艺参数超限等数据进行实时报警,并具有分级报警、报警显示(声、光等)、报警处置记录、自定义报警限值等功能。 |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1 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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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方式满足设计要求 |
0.5 |
1.纳入监控系统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均应具有由就地手动控制、现场控制、中控远程控制组成的三级控制功能。2.对主要生产工艺及参数实行自动控制。3.现场检测。 |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1-0.2 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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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良好的防雷接地系统 |
防雷和接地系统 |
0.5 |
1.每年在汛前检测防雷和接地数据。2.检查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无检测报告扣 0.5 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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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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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完好能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定期进行设施维护,标志、标线、标牌,色标等规范明确,构筑物无渗漏、无开裂、无沉降、伸缩缝无变形、地面环境卫生整洁等情况。 |
构筑物要求 |
1 |
1.厂区标志标线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CJ T158-2002》等要求。2.构筑物无严重的不均匀沉降、渗水、伸缩缝变形等情况。若有,应及时发现,提出处置方案。3.构筑物外观整洁,无大面积油漆脱落等现象。 |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0.1 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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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完好率100% |
设备要求 |
设备完好率 |
3 |
设备完好率:以“台日”为计算单位,以全厂主要设备作为考核对象。用于评价考核期间全厂主要设备的平均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考核期间的全厂设备完好总台日数)/(考核期间的全厂设备总台日数)×100%。 |
设备完好率≤95%的扣1分;设备完好率≤92%的扣2分;设备完好率≤90%的扣3分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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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及时率100% |
设备维修及时率 |
2 |
设备维修及时率=及时维修的数量/及时维修数的总量*100%(1月内) |
设备维修及时率≤98%扣0.5分;设备维修及时率≤95%扣1分;设备维修及时率≤92%扣2分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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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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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排水管道维护工作的安全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2.排水管道流速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定》(GB50014)相关规定,排水管网应通畅,无淤泥和杂物;3.在压力流情况下,无倒灌现象,管道无塌陷;4.管渠无破裂、变形、错位、脱节、渗漏、腐蚀等现象。 |
管网运维管理 |
污水管道、管渠 |
9 |
4 |
实地调研、抽查、全面检查或测试 |
不符合运营标准,每项扣0.2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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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外部巡视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_2016)规定。 |
检查井 |
1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随机累计抽查20份检查记录,每一份不符合扣0.1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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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内不得留有杂物,积泥深度满足《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_2016)要求。污水无冒溢、积水 |
2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每不符合一项扣0.2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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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或雨水箅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内修补恢复 |
1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每不符合一项扣0.1分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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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防坠设施上的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得将垃圾和杂物扔入检查井内 |
1 |
案卷研究、随机抽查、实地调研等 |
每不符合一项扣0.1分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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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小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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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污水、污泥取样时应选择工艺流程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位置作为取样点,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取样的有关规定。2.按要求对水质、泥质指标进行分析。 |
化验检测 |
检测项目与频率 |
4 |
1 |
1.总进水口处取进水水样,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取样口做好标示。混合水样可自动或人工采集;2.总出水口处取出水水样,宜为消毒后排放口水下1m处或排放管道中心处。3.在总出水口应设自动比例污水采样装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4.应在污泥处理前、后处取泥样。污泥取样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5.应依据不同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确定运行控制参数的取样点。6.化验检测分析按现行要求执行,查看化验报表。 |
1.未按要求的取样点位置取样或未按要求取样,每处扣 0.2 分,直至扣完。2.未按规定对进出水水质及泥样进行检测每次扣0.1分。直至扣完。 |
5个工作日 |
|
污水处理厂应安装有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按规定正常运行。 |
在线监测系统 |
1 |
1.出水水质在线仪表运行正常、维护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抽查仪表完好率 90%以上);2.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联网上传,记录完整。 |
1.抽查主要水质在线仪表完好率 90%以下的不得分。2.在线监测数据未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通且未通过有效性校核的,扣0.5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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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内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及相关制度,并且检测记录应完整、真实、规范 |
质控与记录 |
2 |
1.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化验室内部应建立健全水质分析质量保证制度;每日样品需进行精密度控制,定期进行标准样品比对,并完整保存记录。3.化验室的精密分析仪器需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校验。4.检测原始记录数据应真实、填写规范,与实际检测项目与频次一致,不出现缺少原始记录现象,实验室记录能够复现检测过程。5.化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强酸强碱、剧毒物及贵重器具必须由专门部门负责保管,并应建立监督机制,领用时应有严格手续。 |
1.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检验分析方法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直至扣完。2.有完整的化验室分析质量保证体系,得 0.3 分,未建立不得分;有一项不符合质量保证制度要求的扣 0.1 分,直至扣完。3.化验室的精密分析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校验,得 0.3 分;无维护校验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每一台仪器扣 0.1 分,直至扣完。4.化验检测人员无培训合格证上岗,每一人扣 0.3 分;未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每一人扣 0.1 分,直至扣完。5.原始记录不完整每一处扣 0.1 分,直至扣完。6.化验室有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未建立扣0.1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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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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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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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目前已实施PPP(TOT模式),本次PPP项目(ROT模式)为原项目的升级改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
Ø 若原社会资本方中标,可由原社会资本方已组建运营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次项目的运营,由于新旧项目产出物与设备等不可分割等原因,为使新旧项目更好地衔接,原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需与本次升级改造项目绩效考核进行融合协调,原《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绩效考核标准表中正面评价标准作废,采用本次新的《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
Ø 若原社会资本方未中标,新中标社会资本与原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原社会资本履行原项目PPP合同,由于新旧项目产出物与设备等不可分割等原因,为使新旧项目更好地衔接,原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需与本次升级改造项目绩效考核进行融合协调,原《资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绩效考核标准表中正面评价标准作废,采用本次新的《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新中标社会资本履行升级改造项目PPP合同,采用本次新的各项考核标准。
2、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小组在每个合同年的第6月和第12月分别对乙方进行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2次考核加权平均得分为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将与可用性付费、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支付比例挂钩,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运营维护期绩效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支付比例表
考核综合得分 |
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 |
考核得分≥95分 |
100% |
95分>考核得分≥90分 |
95% |
90分>考核得分≥85分 |
90% |
85分>考核得分≥80分 |
85% |
80分>考核得分≥75分 |
80% |
75分>考核得分≥70分 |
75% |
70分>总分≥60分 |
60% |
<60分 |
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不合格,项目公司必须整改,直至达标为止后重新考核再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不能整改或限期整改后考评结果仍小于60分的,不拨付当年运营成本及利润。 |
四、绩效考核得分和支付计算
1、绩效考核得分统计表
根据《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表》分别进行打分,汇总得分。
绩效考核得分统计表
阶段 |
考核类别 |
标准分 |
得分 |
|
建设期绩效考核 |
工程质量 |
本项考核指标一票否决制,以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为准,考核合格进入第二项考核,考核不合格责必须整改到考核合格为止,并扣除15%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
|
|
综合管理 |
30 |
|
||
质量管理 |
15 |
|
||
安全管理 |
15 |
|
||
进度管理 |
15 |
|
||
投融资和资金管理 |
15 |
|
||
廉政建设 |
10 |
|
||
合计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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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绩效考核 |
公用指标 |
运行管理 |
8 |
|
安全生产 |
10 |
|
||
信息管理 |
2 |
|
||
小计 |
20 |
|
||
通用指标 |
水质水量 |
18 |
|
|
臭气 |
1 |
|
||
噪声 |
1 |
|
||
污泥处理 |
2 |
|
||
满意度 |
3 |
|
||
小计 |
25 |
|
||
特性指标 |
厂区总平面(厂容厂貌) |
2 |
|
|
构筑物及设备 |
40 |
|
||
管网运维管理 |
9 |
|
||
化验检测 |
4 |
|
||
小计 |
55 |
|
||
|
合计 |
100 |
|
2、考核得分与费用支付
甲方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得分对应的百分比支付运营补贴。
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可用性付费×建设期考核支付比例×70%+可用性付费×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30%+运营维护付费×运营期考核支付比例-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使用者付费挂钩系数
可用性付费=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
运营维护付费=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
考虑到本项目实行按月支付方式,每年前11月每月已支付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融资资金、运营成本及利润,为保证绩效考核的有效性,每年12月对当年运营补贴支出进行综合结算支付。
即每年12月应结算支付的运营补贴=全年考核计算的运营补贴支出-当年前11月已支付的运营补贴(可用性付费资本金、融资资金、运营成本及利润),多退少补。
对不合格内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补贴。因安全事故、环境问题、社会稳定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甲方可根据PPP项目协议相关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得分在95分以上的,运营补贴支出包括当期全部的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付费;低于95分的,按考核得分对应的支付比例支付费用,并由乙方对扣分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整改至合格后重新考核,并按确定等级支付费用。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停止当年付费或提取运维保函中的相应金额等。
附件三:调价机制
运营补贴支出中,仅有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适用于调价机制,即:单位运营成本(增量)(目前根据《方案设计》测算的增量单价为0.98元/吨,最终以采购结果为准)可进行调整。单位运营成本(增量)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调价原则
经营期每满两年后,项目公司可结合污水处理消耗性用品的物价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税费等因素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影响,按照调价公式中的电费、药剂费、人工工资福利费和污泥处置费等变化因子,变化幅度超过5%即可申请调价。即调价公式中的K大于1.05或者K小于0.95才可以调整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如果K大于1.05时,调价系数为K减去0.05;如果K小于0.95时,调价系数为K加上0.05,根据测算结果实行双向调控,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
(2)初始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
本项目初始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为乙方投标时投报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 元/吨。
(3)调价公式
上浮调价公式:Pn+2= Pn×(K-0.05)
下浮调价公式:Pn+2= Pn×(K+0.05)
n:基准年。对于第1次调价,其基准年为开始商业运营的第一年,如调价成功,对于第1次调价后的调价来说,其基准年为上次调价所对应的年期。如调价不成功,其基准年为最近一次调价成功所对应的年期。
Pn:基准年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对于第1次调价,为初始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对于第1次调价后的基准年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为上一次调价后执行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
Pn+2:第n+2年的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
K: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单价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C1×(En+1/En)+C2×(Chn+1/Chn)+C3×(Ln+1/Ln)+C4×(Mn+1/Mn)+C5
En:基准年电度电价,若第1次调价,En为0.65元/度。第1次调价后的基准年电度电价为第n年当地供电局公布的适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电度电价;
En+1:基准年下一年度电度电价。为基准年下一年度当地供电局公布的适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电度电价;
Chn:基准年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出厂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若第1次调价,Chn为97.5,第1次调价后的价格指数为第n年资中县或内江市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
Chn+1:基准年下一年度价格指数。为基准年下一年度资中县或内江市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
Ln:基准年内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全部单位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工资),若第1次调价,为68200元。第1次调价后的工资为第n年内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工资;
Ln+1:基准年下一年度工资。为基准年下一年度内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工资;
Mn:基准年污泥运输和处置费单价(以下简称污泥费单价)。若第1次调价,为200元/吨。第1次调价后的污泥费单价为第n年项目公司发生的污泥运输及处置费单价;
Mn+1:基准年下一年度污泥费单价。为基准年下一年度项目公司发生的污泥运输及处置费单价;
C1:为正常运行条件下的电度电价占Pn的比例;
C2:为正常运行条件下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出厂价格指数占Pn的比例;
C3:为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职工薪酬占Pn的比例;
C4:为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污泥运输及处置费单价占Pn的比例;
C5:为正常运行条件下除C1、C2、C3、C4外的其他部分占Pn的比例,为固定值,C5=1-C1-C2-C3-C4;
目前暂按照PPP项目实施方案中运营成本组成进行测算,C1、C2、C3、C4、C5的取值为:
C1=15.2%
C2=60.2%
C3=1.4%
C4=1.02%
C5=22.18%
(4)调价程序
政府收到社会资本方调整费用申请后,应会同资中县物价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核、查验程序并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如社会资本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申请经政府批准后,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将在政府批准之日开始执行。这种调整行为每满二个运营年可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