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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检察院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培训采购变更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11-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响应文件现场递交开始时间、响应文件(现场、网络)递交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时间均顺延一天

2.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项目要求 最后部分说明第2点相关标识中的(2)修改为“△”号的为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打“ ”号的为“实质性指标”,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处理;打“ ”号的为“重要指标”;其他的为“一般指标”。

3.第六章 评审办法中4.5.2综合评分明细表 4履约能力修改为 1、响应人是授权认证的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提供证明材料的得2分,不提供得0分;2、响应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AOPA颁发的教员证书每有1名得1分,最高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提供社保等在职证明)3、响应人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得0.5分,共1.5分。 4.响应人201911日至今实施的类似项目,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3分。(提供各项目合同扫描件。)

详见更正文件及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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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交采磋商202010检察院无人机更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