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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6年12月11日 川价发﹝2006﹞229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3-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

  (二)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代理交易服务。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四)办理交易手续。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五)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拍卖金额

费率

1

100万元以下

3.50%

2

100500万元

3.00%

3

5001000万元

2.50%

4

10005000万元

1.50%

5

500010000万元

1.00%

6

10000100000万元

0.50%

7

100000万元以上

0.10%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

  (六)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七)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

  五、收取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费用;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其它业务费用;交纳税金等开支。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六、地(矿)产交易中心应持本通知和收费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矿)产有形市场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税务票据。

  七、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原川价费〔20045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