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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5-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和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求,为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服务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服务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交易服务的相关信息,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交易中心在管理和提供公共资源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与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易中心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中心各业务股室提供,中心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四条 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义务。

义务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并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保证其及时、真实、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中心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与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享有获取和利用政务信息的权利。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县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下列服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

(二)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的办理及完成情况;

(三)办事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调查落实情况;

(四)各项办事制度、办件规则、服务规范以及管理制度;

(五)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执行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及建设情况;

(七)人员的报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拟公开的交易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或县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 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交易服务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办事指南》以及交易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交易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交易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交易信息、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进行阅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对政务信息公开档案按照规定已经移交有关部门,申请人申请查阅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以县交易中心名义公开的信息,由中心办公室牵头负责,交易信息由业务股室按交易业务规程进行审核和办理,其他信息由中心主任或授权人审核后公开;

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提出交易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请,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受理登记。中心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

接受申请时间:法定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一)通过网站提交申请,其受理申请时间为电子文档申请进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的时间。

(二)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其受理申请时间为收到信函、传真的埋单;

(三)到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其受理申请时间为收到申请书的时间。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由中心办公室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时间。

义务人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权利人申请交易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依照本办法告知申请人交易信息的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交易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职权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六)申请人申请交易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申请人没有关联,申请人又不能补充说明相关联的理由的,义务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交易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交易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义务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收到交易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资中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延长的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二十条 权利人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义务人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的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纪检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认为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