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相关规定
序号 |
禁用内容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1 |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
2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 |
将投标人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4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5 |
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6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特定部门、系统、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条。 |
7 |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条。 |
8 |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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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9 |
将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 |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10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1 |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厂家所在地接受培训、报销培训费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12 |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3 |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在采购中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排斥或者歧视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 ”、“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4 |
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或者中标后按照一定的价格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保证金。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5 |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6 |
在评分办法中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17 |
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和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8 |
评审因素未与技术、服务、商务要求相对应;使用“优良中差”、“不合理”、“可行性”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的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19 |
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等作为符合性审查标准。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