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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党支部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5-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三会一课”制度

支委会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集体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布置相关工作。讨论通过本支部的各项决议、决定,布置相关工作。

二、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坚持党性原则,采用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对组织生活会提出的问题要梳理归类,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属于个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属于支部的,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党员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党支部要向党组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

三、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党支部要把党课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学习教育计划,切实抓好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及其他经常性教育,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党性修养。要认真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交易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好反腐倡廉正反典型和法纪教育。党员学习教育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四、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积极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按照规定及时将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的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发展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注重抓好入党积分子培养、教育和新党员发展工作。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对象须参加党的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能发展入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做到选苗、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党员标准,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民主评议党员在方法上采取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定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评议结果由党支部向中心党组报告,并经审议后报县直机关工委;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除外),党支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对不合格党员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措施。

七、党费收缴制度。

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应按规定数额交纳党费,个人自愿多交不限;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依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中心党支部每年年末向县直机关工委上交党费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