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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5-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服务对象前来中心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承办人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二、凡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部门对所办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

三、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四、凡各股室承诺的办理时限,必须认真履诺。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给予充分说明和解释,并预定办理时限。

五、对无法确定时限的事项,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尽快给予办理。

六、对投诉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可以直接处理的应马上处理,一时不能调查清楚的,应说明情况,并在承诺时限内处理完毕。

七、各项业务工作的办理时限,由各业务股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进行公示。

八、因个人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所在股室负责人责任。